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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基金】(三)如何设立爱尔兰基金
发布时间:31/October 2025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长期以来,爱尔兰一直是领先的投资公司设立对冲基金/UCITS并开展投资活动的首选之地。随着爱尔兰现有制度的不断发展,以支持全方位的另类投资策略,许多北美资产管理公司正寻求拓展业务,利用新型结构进军欧洲基金平台,投资私募类资产。爱尔兰不仅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企业税率,还通过知识产权优惠及研发支持等政策,有效协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这一优越的监管与税收环境使其成为全球投资管理机构设立基金架构的理想之地,为投资者带来高效、合规且具备显著竞争优势的解决方案。

一、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CITS)

1.UCITS入境(向爱尔兰境内营销)要求

在其他成员国获授权且拟在爱尔兰境内销售其单位的UCITS所需遵守的要求

如果一个在其他成员国设立的UCITS在爱尔兰营销其单位,该UCITS必须确保其注册地主管机构向爱尔兰中央银行提供UCITS指令第93条规定的文件,以及一份证明该UCITS符合2009/65/EC指令所规定条件的文件。此通知必须提交至UCITSinwardmarketing@centralbank.ie。

如果UCITS对通知函中已通报的营销安排进行修订,或变更拟营销的单位类别,该UCITS必须在此修订实施前通知爱尔兰中央银行。此通知必须提交至UCITSinwardmarketing@centralbank.ie。

更多详情请访问以下网站:

https://www.centralbank.ie/regulation/industry-market-sectors/funds/ucits/guidance/publication-of-national-provisions-governing-marketing-requirements-for-UC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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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UCITS出境(向其他成员国营销)要求

在爱尔兰获授权UCITS拟在其他成员国营销其单位时要求

2009/65/EC指令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拟向其他成员国营销的UCITS之间的通知应由相关主管当局相互发出,且该传输应以电子方式进行。

爱尔兰中央银行对根据相关法规授权的UCITS的要求载于《中央银行UCITS条例》(Central Bank UCITS Regulations)中。

如果一家爱尔兰UCITS希望在其他成员国营销其单位,它必须向爱尔兰中央银行提交一份通知函,其中包含该东道国成员国的营销要求信息及UCITS文件的最新版。此通知函必须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提交。

关于通知的具体行政要求,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 通知必须完整且准确,任何不完整的提交将不被接受,并需要重新完整提交;

● UCITS拟在各成员国销售时,需要向每个成员国单独提交一份通知;

● 所有提交内容必须通过门户网站传输,且文件大小不得超过100MB;

● 支持文件应使用pdf、doc或docx格式;

● UCITS必须确保根据2009/65/EC指令第93(2)条随通知提交的相关支持文件可以通过网站电子方式获取,通知函中必须提供此网站的详细信息;

● 在向相关东道国主管当局完成传输后,爱尔兰中央银行将通知该UCITS。

在撤销通知(de-notification)的情况下,即爱尔兰UCITS不再希望在其他成员国营销其单位时,该UCITS需要向爱尔兰中央银行提交一份撤销通知函。撤销通知函应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提交。

在份额类别撤销登记(share class de-registration)的情况下,即爱尔兰UCITS不再希望在某成员国营销某个子基金的特定部分额类别(但并非撤销该子基金全部单位类别)时,该UCITS应向中央银行提交一份单位类别撤销通知函。单位类别撤销通知函应提交至UCITSoutwardmarketing@centralbank.ie。

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KIID)的提交

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UCITS都必须根据以下指引发布关键投资者信息文件(Key Investor Information Document,简称“KIID”)。

对于新授权的UCITS,KIID是授权文件的一部分。对于现有的UCITS,(或经修订的)KIID以及来自UCITS或其法律顾问的确认书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爱尔兰中央银行的UCITSKIID@centralbank.ie,此项要求持续至2021年2月15日。

从2021年2月15日起,上述UCITS KIID备案应通过门户网站使用“UCITS KIID Update”请求变更功能提交。

对于KIID的年度更新,应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提交。

必须为每个UCITS单独提交KIID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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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UCITS的授权流程

申请UCITS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以下信息(非详尽清单):

● 相关中央银行申请表格(完整填写并签字);

● 基金文件草案(例如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等);

● 与申请相关的信函草稿(例如申请信)。

请注意,爱尔兰中央银行在审核个别申请时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UCITS伞形基金申请应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的“请求变更”功能提交:

步骤1:请将拟定的UCITS伞形基金名称和门户管理员详细信息门户管理员姓名和门户管理员个人代码(如果您尚未拥有门户账户,请访问https://registration.centralbank.ie/进行注册)发送至online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基金获得C代码、门户管理员已关联至基金,且已获得在线授权邮箱团队的确认后,请继续执行步骤2。

步骤2:仅申请UCITS伞形基金必须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使用“UCITS-Umbrella Application”请求变更提交申请。

请注意,用户必须由门户管理员授予访问权限才能查看相关的“请求变更”信息,详情请参阅以下网站:https://www.centralbank.ie/regulation/central-bank-portal/help/request-changes#Why-cant-I-see-a-particular-Request-Change-menu-option-ID-203-8f69dfed-e14a-4575-bed3-952dec325ec8。

独立UCITS和现有UCITS伞形基金的新子基金应通过ORION提交。

对于所有UCITS申请,一旦文件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审核通过,申请人必须在拟授权/批准日期前一天上午10:00之前提交最终注明日期的文件以供审核。爱尔兰中央银行审核完最终日期文件后,申请人应在拟授权/批准日期前一天下午5:00之前提交以下文件:

ⅰ.说明信(Cover letter);及

ⅱ.最终签署文件(Final executed documentation)。

适任与诚信(Fitness and Probity)

健全且有效的适任与诚信审查是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董事和经理能够妥善履行职责,他们必须具备管理UCITS的技能。

“适任(Fitness)”要求被任命为董事或经理的人员具备履行该职位职责所需的资格、技能和经验。“诚信(Probity)”要求一个人诚实、公正且恪守道德。

在委任担任以投资公司形式设立的UCITS的董事之前,他们必须填写一份个人问卷(Individual Questionnaire),并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提交给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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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UCITS豁免申请

UCITS问答ID1030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UCITS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豁免《2013年中央银行(监管与执法)法》(第48(1)条)(《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条例》(下称“中央银行UCITS条例”))的规定。此外,此前中央银行已批准UCITS货币市场基金豁免中央银行UCITS条例第3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UCITS可以提出豁免申请,爱尔兰中央银行将逐案审议。豁免申请通常由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豁免委员会进行审议。

提交豁免申请

豁免申请应发送至funds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并明确注明“Request for Derogation for a UCITS”。豁免申请必须尽早提交,以便爱尔兰中央银行在提交授权申请前进行审核。爱尔兰中央银行将尽力及时评估所有豁免申请和/或回复相关问询。   

申请豁免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非详尽清单):

● 一份详细全面的申请书,清楚地概述了寻求豁免的法规,申请书应详细说明提案的哪些方面不完全符合相关法规,阐明无法遵守相关法规的原因,以及提案应被视为可接受的理由;

● 相关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的副本;以及

● 一封请求豁免的信函,并说明该提案如何不会削弱投资者保护或与相关立法/监管条款相冲突。

爱尔兰中央银行在评估个别申请的过程中,可能会要求提供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管理公司(如果已指定管理公司负责特定基金)的某些确认信息,以及在没有此类指定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向基金董事会索取确认信息。

如果爱尔兰中央银行原则上批准了豁免请求,那么作为授权申请的一部分,必须在申请UCITS授权的信函中正式提出豁免请求。

爱尔兰中央银行授予的豁免的详细信息必须包含在UCITS的招股说明书中。

上述流程不适用于根据《2011年欧洲共同体(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条例》(UCITS条例)第76条近期获批的UCITS基金的豁免,也不适用于根据UCITS条例第78条关于主联接基金(master-feeder)豁免的情况。在上述情况下,无需提交任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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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UCITS(NU)基金—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以外的投资基金

NU基金是指在2013年7月22日之前获授权并利用《另类投资基金经理指令》(AIFMD)过渡条款规定的另类投资基金(AIF)。因此,这些NU基金尚未指定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并且尚未受AIFMD规定之条件约束。

这些AIF是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设立的:

● 根据《1990年单位信托法》(Unit Trust Act 1990)设立的单位信托(Unit trusts);  

● 根据《2014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2014)第24部分设立的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ies);

● 根据《1994年投资有限合伙法》(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1994)设立的投资有限合伙企业(Investment Limited Partnerships);

● 根据《2005年投资基金、公司及其他规定法》设立的共同契约基金(Common Contractual Funds)。   

NU基金须遵守爱尔兰中央银行NU系列通知中的相关规定。NU通知应与上文提及的法案一并阅读,这些法案除其他外,还包含关于NU基金运作的详细规定。

根据NU制度,不得批准设立新的NU基金。已设立的伞形NU基金仍可设立新的子基金。详情请访问以下网站:

https://www.centralbank.ie/regulation/industry-market-sectors/funds/non-ucits/forms

非UCITS(NU)投资基金的入境/出境通行证

在爱尔兰获得授权的投资基金必须按照其销售所在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进行销售。  

如果通过中介机构或代理人进行销售,基金必须确保已制定充分的程序,以独立核实其信誉和监管资质,尤其是在需要时,核实其是否已获得必要的监管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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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尔兰境内向公众营销境外NU投资基金

拟在爱尔兰销售其基金单位的NU投资基金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授权。该监管机构的设立旨在确保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并且爱尔兰中央银行认为该机构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应与爱尔兰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条件所提供的保护水平相当。  

或者,爱尔兰中央银行必须确信,拟在爱尔兰销售的任何投资基金的管理和托管安排、章程和投资目标,其提供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应与根据爱尔兰有关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条件获得授权的NU投资基金所提供的保护水平相当。

位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NU投资基金如拟在爱尔兰销售其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中央银行提出申请,并附上以下信息和文件:

 信息类(Information)

○ 投资基金的全称;

○ 投资基金运营机构的全称和地址;

○ 运营商所在州内所有监管机构的全称和地址;

○ 托管机构的全称和地址;

○ 投资基金获得授权的司法管辖区;

○ 在爱尔兰就营销安排的详情;

○ 在爱尔兰维持的办事处名称与地址(以下简称“设施/代理”(facilities/agent)),该办事处将用于:

ⅰ.单位持有人可以获得股息支付和赎回或回购收益;

ⅱ.投资基金的组成文件、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均可免费查阅,如有需要,可索取副本;

ⅲ.投诉可转交运营商总部。

 文件类(Documentation)

○ 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确认其获得授权的声明或证明;

○ 基金章程或组织章程的核证副本;

○ 招股说明书及其任何修订;

○ 最新年度报告及后续任何半年报告;

○ 任何其他影响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权利的文件副本;

○ 设施方和代理人已确认同意代表该投资基金行事。

提交给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文件必须使用英文或爱尔兰文,或者必须附有英文或爱尔兰文翻译件。

下列情形的NU投资基金在完成信息与文件要求后,将获准在爱尔兰营销其单位:

 在根西岛成立,并被授权为A类计划(Class A schemes)

 在泽西岛成立并获授权为被认可基金(recognised funds)

 在马恩岛(曼岛)设立并获授权为授权计划(authorised schemes)。 

基金在完成信息和文件要求后,将获准在爱尔兰销售其基金单位。在收到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批准函之前,不得在爱尔兰销售基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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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招股说明书的每一份副本以及在爱尔兰分发的任何用于推广该基金的营销材料中,必须在显著位置包含以下声明:

“虽然本基金已获爱尔兰中央银行批准在爱尔兰向公众销售其基金单位,但本基金在爱尔兰不受监管或授权。本基金在________注册成立,并由________监管。”  

招股说明书必须向爱尔兰投资者提供以下信息:

● 设施/代理及所维持的设施的详情;

● 爱尔兰税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 发行价和回购价的获取地点或公布地点的详细信息;

● 仅面向专业投资者的投资基金的最低认购要求。

由NU投资基金组成的伞形基金,在爱尔兰销售其新增子基金单位前,必须获得批准。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中央银行,并附上以下材料:

● 伞形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出具的声明或证明,确认该子基金已获得授权;

● 基金的修订版招股说明书;以及

● 自最初批准以来,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的任何变更详情。

在爱尔兰销售其基金单位的投资基金必须遵守《爱尔兰广告标准守则》的规定。该守则可从爱尔兰广告标准局(地址:35/39 Shelbourne Road, Dublin 4)获取。

在爱尔兰销售其基金单位的投资基金必须遵守爱尔兰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

在爱尔兰销售其基金单位的投资基金发布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必须在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爱尔兰中央银行。

当投资基金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批准在爱尔兰销售其基金单位后,该投资基金的名称以及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将被列入在爱尔兰销售的投资基金名单,该名单可应公众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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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另类投资基金(AIF)

另类投资基金的授权流程

对AIF的授权流程会根据目标投资者类型以及该AIF是否同时依据特定产品法(除国内基金法外)获授权而有所不同。

1.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RIAIF)流程

申请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RIAIF)的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含以下信息(并非详尽清单):

● 相关中央银行申请表格(完整填写并签字);

● 基金文件草案(例如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等);

● 与申请相关的信函草稿(例如申请信)。

请注意,爱尔兰中央银行在审核个别申请时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RIAIF伞形基金申请(包括其初始子基金)应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的 “请求变更”提交:

步骤1:请发送电子邮件至online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邮件中请提供拟定的RIAIF伞形基金名称以及门户网站管理员详细信息【门户网站管理员姓名和门户网站管理员人员代码(如果您没有门户网站账户,可以在https://registration.centralbank.ie/注册)。基金获得C代码、门户网站管理员与基金关联并经在线授权团队确认后,请继续执行步骤2。

步骤2:RIAIF的申请必须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使用“RIAIF-Umbrella Application”请求变更进行。

请注意,用户必须由门户管理员授予访问权限才能查看相关的“请求变更”信息,更多详情请参阅以下网站:

https://www.centralbank.ie/regulation/central-bank-portal/help/request-changes#Why-cant-I-see-a-particular-Request-Change-menu-option-ID-203-8f69dfed-e14a-4575-bed3-952dec325ec8

所有RIAIF申请,在爱尔兰中央银行审核通过文件无异议后,申请人必须在拟定授权/批准日期前一天上午10:00前提交最终的、注明日期的文件以供审核。爱尔兰中央银行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在拟定授权/批准日期前一天下午5:00前提交以下文件:

ⅰ.说明信(Cover letter);及

ⅱ.最终签署文件(Final executed documentation)。

独立RIAIF和现有RIAIF伞形基金的新RIAIF子基金应继续通过ORION提交,并使用相关的RIAIF ORION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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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QIAIF)流程

爱尔兰中央银行将在收到完整的申请后批准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但前提是:

● 相关各方均已事先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批准,并符合另类投资基金规则手册中规定的必要批准标准;

● 已收到与相关文件内容相符的适当确认。

申请成为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的授权,只能在以下情况下提出:

● 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投资公司或ICAV的董事、托管人;以及其他服务提供商(基金管理人、投资经理)均已事先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批准/许可。

申请授权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说明所需授权的法律依据。申请信必须附上标准申请表。申请表须完整填写,并附上所有相关文件。申请必须由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以及托管机构(视情况而定)共同提交。

所有申请,包括现有伞形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QIRAIF)新子基金的审批申请,必须在拟定授权或批准日期的前一个工作日下午5点前提交。如申请不完全符合爱尔兰中央银行的要求,则不予授权或批准。逾期和/或不完整的申请将被退回,以便根据需要重新填写日期或进行其他修改。授权或批准函将于授权或批准当日营业结束前发出。

3.欧洲长期投资基金(ELTIF)流程

申请成为ELTIF授权机构,申请人必须填写以下申请表及相关附表:

● ELTIF Application Form;

● ELTIF Applicant Confirmation for Fund Application(2024年3月);

● ELTIF Applicant Confirmation for Sub-Fund Application(2024年3月)。

ELTIF的授权流程将根据目标投资者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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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零售投资者ELTIF-独立/伞形申请

步骤1:请发送电子邮件至online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邮件中请提供拟设立的伞形基金/独立基金名称以及门户网站管理员详细信息【门户网站管理员姓名和门户网站管理员人员代码(如果您没有门户网站账户,可以在https://registration.centralbank.ie/注册)。基金获得C代码、门户网站管理员与基金关联,并经在线授权团队确认后,请继续执行步骤2。

步骤2:申请授权向零售投资者进行ELTIF营销,必须通过门户网站使用“Retail Investor ELTIF—Umbrella / Standalone Application”变更请求提交,并包含以下信息(非详尽清单):

● 基金文件草稿(例如,清洁版与修订追踪版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等,包括基金规则或公司章程);

● 与申请相关的信函草稿(例如申请信);

● ELTIF申请表;

● 托管协议;以及

● 对将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的描述,包括对处理零售投资者提出的投诉的安排的描述。

请注意,用户必须由门户管理员授予访问权限才能查看相关的“请求变更”信息。

此外,爱尔兰中央银行在审核个别申请时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如果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AIFM) 希望设立开放式但流动性受限的零售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即允许在ELTIF存续期间进行赎回),则必须将以下所有内容(以单独信函的形式)作为其向爱尔兰中央银行提交的初始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 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759第4(1)条要求提供的信息;

● 关于上述条款第(f)款的要求,请补充一份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的叙述性说明,阐明在严重但合理的场景下,ELTIF是否以及如何应对赎回请求。请确保此函评估上述场景下资产和负债(包括赎回和抵押品冲击)的情况,以及ELTIF资产在这些压力情景下的价值下降情况;

● 如果拟进行的赎回频率高于每季度一次,则需说明赎回频率的适当性及其与ELTIF各项特征的兼容性;

● 如果ELTIF的通知期拟定为少于3个月,则需说明通知期较短的原因,并解释该较短的通知期如何与ELTIF的各项特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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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零售投资者ELTIF子基金申请

面向零售投资者推广的ELTIF子基金申请必须通过门户网站提交,使用“Retail Investor ELTIF–Sub-Fund Application”变更请求申请。请注意,变更请求必须在伞形基金层面提交。申请应包含以下信息(非详尽清单):

● 基金文件草稿(例如,清洁版与修订追踪版的招股说明书、补充文件等,包括基金规则或公司章程);

● 与申请相关的信函草稿(例如申请信);

● ELTIF申请表:

● 托管协议;以及

● 对将向投资者提供的信息的描述,包括对处理零售投资者提出的投诉的安排的描述。

请注意,用户必须由门户管理员授予访问权限才能查看相关的“请求变更”信息。

此外,爱尔兰中央银行在审核个别申请时可能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如果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希望设立开放式但流动性受限的开放式零售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即允许在ELTIF存续期间进行赎回),则必须将以下所有内容(以单独信函的形式)作为其向爱尔兰中央银行提交的初始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 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759第4(1)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关于上述条款第(f)款的要求,请补充一份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的叙述性说明,阐明在严重但合理的场景下,ELTIF是否以及如何应对赎回请求。请确保本函评估这些场景下资产和负债(包括赎回和抵押品冲击)的情况,以及ELTIF资产在这些压力场景下的价值下降情况;

● 如果拟进行的赎回频率高于季度一次,则需说明赎回频率的合理性及其与ELTIF各项特征的兼容性;

● 如果ELTIF的通知期拟定为少于3个月,则需说明通知期较短的原因,并解释该较短的通知期如何与ELTIF的各项特点相一致。

一旦爱尔兰中央银行对文件进行了审核,则应在拟议批准日期前一天下午5点前提交以下文件:

ⅰ.说明信(Cover letter);

ⅱ.最终签署文件(Final executed documentation);以及

ⅲ.相关的中央银行申请表格(完整填写并签署),例如章程文件申请表、托管协议申请表、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协议申请表等(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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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格投资者ELTIF独立/伞形申请

如果需要预先提交(pre-submission),请按照步骤1操作;否则,直接进入步骤2。

步骤1设立开放式但流动性受限ELTIF:中央银行要求拟设立允许在ELTIF存续期内赎回的合格投资者ELTIF,须提交预先申请。预先申请必须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 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759第4(1)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关于上述条款第(f)款的要求,请补充一份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的叙述性说明,阐明在严重但合理的场景下,ELTIF是否以及如何应对赎回请求。请确保本函评估这些场景下资产和负债(包括赎回和抵押品冲击)的情况,以及ELTIF资产在这些压力场景下的价值下降情况;

● 如果拟进行的赎回频率高于季度一次,则需说明赎回频率的合理性及其与ELTIF各项特征的兼容性;

● 如果ELTIF的通知期拟定为少于3个月,则需说明通知期较短的原因,并解释该较短的通知期如何与ELTIF的各项特点相一致。

预申请材料应发送至funds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并明确注明“Pre-submission for an open-ended ELTIF”。预申请材料必须及时提交,以便爱尔兰中央银行在所需授权日期前进行审核。

步骤2:请发送电子邮件至online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邮件中请提供拟设立的伞形基金/独立基金名称以及门户网站管理员详细信息【门户网站管理员姓名和门户网站管理员人员代码(如果您没有门户网站账户,可以访问 https://registration.centralbank.ie/进行注册 )。基金获得C代码、门户网站管理员与基金关联并经团队确认后,请继续执行步骤3。

步骤3:向合格投资者进行ELTIF营销的授权申请必须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使用“Qualified Investor ELTIF-Umbrella / Standalone Application”请求变更进行申请。

请注意,门户管理员必须向用户授予相关请求变更的访问权限,用户才可以查看它们。

申请信必须附上完整填写的ELTIF申请表和相关的QIAIF申请表(例如章程文件申请表、托管协议申请表、AIFM协议申请表等)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申请必须由AIFM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以及托管机构(视情况而定)共同提交。

爱尔兰中央银行仅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才会授权向合格投资者进行ELTIF营销,但前提是:

● 相关各方均已事先获得中央银行的批准,并符合另类投资基金规则手册中规定的必要批准标准;

● 已收到与相关文件内容相符的适当确认。

请附上以下文件,并在拟定授权日的前一天下午5点前提交:

ⅰ.说明信(Cover letter);

ⅱ.最终签署文件(Final executed documentation);以及

ⅲ.适用的ELTIF申请表和QIAIF申请表。

申请若不完全符合爱尔兰中央银行的要求,将不予授权。逾期或不完整的申请将被退回,以便根据需要重新填写日期或进行其他修改。授权函将于授权当日营业结束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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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格投资者ELTIF子基金申请

如果需要预先提交,请按照步骤1操作;否则,直接进入步骤2。

步骤1:设立开放式但流动性受限ELTIF:爱尔兰中央银行要求拟设立允许在ELTIF存续期内赎回的合格投资者ELTIF,须提交预先申请。预先申请必须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 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759 第4(1)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关于上述条款第(f)款的要求,请补充一份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的叙述性说明,阐明在严重但合理的场景下,ELTIF是否以及如何应对赎回请求。请确保本函评估这些场景下资产和负债(包括赎回和抵押品冲击)的情况,以及ELTIF资产在这些压力场景下的价值下降情况;

● 如果拟进行的赎回频率高于每季度一次,则需说明赎回频率的适当性及其与 ELTIF 各项特征的兼容性;

● 如果ELTIF的通知期拟定为少于3个月,则需说明通知期较短的原因,并解释该较短的通知期如何与ELTIF的各项特点相一致。

预申请材料应发送至funds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并明确注明“Pre-submission for an open-ended ELTIF”。预申请材料必须及时提交,以便中央银行在所需授权日期前进行审核。

步骤2:申请批准向合格投资者推销ELTIF子基金,必须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使用“Qualified Investor ELTIF–Sub-Fund Application”变更请求。请注意,变更请求必须在伞形基金层面提交。

请注意,用户必须由门户管理员授予访问权限才能查看相关的“请求变更”信息。

申请信必须附上完整填写的ELTIF申请表和相关的QIAIF申请表(例如,如适用,章程文件申请 表 、托管协议申请表、AIFM协议申请表等)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申请必须由AIFM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以及托管机构(视情况而定)共同提交。

爱尔兰中央银行仅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才会批准向合格投资者进行ELTIF营销,但前提是:

● 相关各方均已事先获得中央银行的批准,并符合另类投资基金规则手册中规定的必要批准标准;

● 已收到与相关文件内容相符的适当确认。

请附上以下文件,并在拟定批准日期的前一天下午5点前提交:

ⅰ.说明信(Cover letter);

ⅱ.最终签署文件(Final executed documentation);以及

ⅲ.适用的ELTIF申请表和QIAIF申请表。

申请若不完全符合爱尔兰中央银行的要求,将不予批准。逾期或不完整的申请将被退回,以便根据需要重新填写日期或进行其他修改。批准函将于批准当日营业结束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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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投资者ELTIF独立/伞形申请

如果需要预先提交,请按照步骤1操作;否则,直接进入步骤2。

步骤1:设立开放式但流动性受限ELTIF:中央银行要求拟在ELTIF存续期内提供赎回选项的专业投资者ELTIF提交预申请。预申请必须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 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759 第4(1)条要求提供的信息,关于上述条款第(f)款的要求,请补充一份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的叙述性说明,阐明在严重但合理的场景下,ELTIF是否以及如何应对赎回请求。请确保本函评估这些场景下资产和负债(包括赎回和抵押品冲击)的情况,以及ELTIF资产在这些压力场景下的价值下降情况;

● 如果拟进行的赎回频率高于季度一次,则需说明赎回频率的合理性及其与ELTIF各项特征的兼容性;

● 如果ELTIF的通知期拟定为少于3个月,则需说明通知期较短的原因,并解释该较短的通知期如何与ELTIF的各项特点相一致。

预申请材料应发送至funds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并明确注明“Pre-submission for an open-ended ELTIF”。预申请材料必须及时提交,以便爱尔兰中央银行在所需授权日期前进行审核。

步骤2:请发送电子邮件至online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邮件中请提供拟设立的伞形基金/独立基金名称以及门户网站管理员详细信息【门户网站管理员姓名和门户网站管理员人员代码(如果您没有门户网站账户,可以在 https://registration.centralbank.ie/注册 )。基金获得C代码、门户网站管理员与基金关联并经团队确认后,请继续执行步骤3。

步骤3向专业投资者推广ELTIF的授权申请必须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使用“Professional Investor ELTIF–Umbrella/Standalone Application”请求变更进行。

请注意,用户必须由门户管理员授予访问权限才能查看相关的“请求变更”信息。

申请信必须附上完整填写的ELTIF申请表和相关的QIAIF申请表(例如 章程文件申请表 、托管协议申请表、AIFM协议申请表等)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申请必须由AIFM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以及托管机构(视情况而定)共同提交。

中央银行仅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才会授权向专业投资者进行ELTIF营销,但前提是:

● 相关各方均已事先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批准,并符合另类投资基金规则手册中规定的必要批准标准;

● 已收到与相关文件内容相符的适当确认。

请附上以下文件,并在拟定授权日的前一天下午5点前提交:

ⅰ.说明信(Cover letter);

ⅱ.最终签署文件(Final executed documentation);以及

ⅲ.适用的ELTIF申请表和QIAIF申请表。

申请若不完全符合爱尔兰中央银行的要求,将不予授权。逾期或不完整的申请将被退回,以便根据需要重新填写日期或进行其他修改。授权函将于授权当日营业结束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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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业投资者ELTIF子基金申请

如果需要预先提交,请按照步骤1操作;否则,直接进入步骤2。

步骤1:设立开放式但流动性受限ELTIF:爱尔兰中央银行要求拟设立在ELTIF存续期内可赎回的专业投资者ELTIF提交预申请。预申请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 根据欧盟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24/2759第4(1)条的要求,请提供以下信息,关于上述条款第(f)款的要求,请补充一份流动性压力测试结果的叙述性说明,以证明在严重但合理的场景下,ELTIF是否以及如何应对赎回请求。请确保本函评估这些场景下资产和负债(包括赎回和抵押品冲击)的情况,以及ELTIF资产在这些压力场景下的价值下降情况;

● 如果拟进行的赎回频率高于季度一次,则需说明赎回频率的合理性及其与ELTIF各项特征的兼容性;

● 如果ELTIF的通知期拟定为少于3个月,则需说明通知期较短的原因,并解释该较短的通知期如何与ELTIF的各项特点相一致。

预申请材料应发送至fundsauthorisation@centralbank.ie,并明确注明“Pre-submission for an open-ended ELTIF”。预申请材料必须及时提交,以便爱尔兰中央银行在所需授权日期前进行审核。

步骤2申请批准向专业投资者推广ELTIF基金,必须通过爱尔兰中央银行门户网站,使用“Professional Investor ELTIF–Sub-Fund Application”变更请求。请注意,变更请求必须在总基金层面提交。

请注意,用户必须由门户管理员授予访问权限才能查看相关的“请求变更”信息。

申请信必须附上完整填写的ELTIF申请表和相关的QIAIF申请表(例如,如适用,章程文件申请表、托管协议申请表、AIFM协议申请表等)以及所有相关文件。申请必须由AIFM与投资公司、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以及托管机构(视情况而定)共同提交。

爱尔兰中央银行仅在收到完整申请后才会批准ELTIF基金面向专业投资者的营销,但前提是:

● 相关各方均已事先获得中央银行的批准,并符合另类投资基金规则手册中规定的必要批准标准;

● 已收到与相关文件内容相符的适当确认。

请附上以下文件,并在拟定批准日期的前一天下午5点前提交:

ⅰ.说明信(Cover letter);

ⅱ.最终签署文件(Final executed documentation);以及

ⅲ.适用的ELTIF申请表和QIAIF申请表。

申请若不完全符合中央银行的要求,将不予批准。逾期或不完整的申请将被退回,以便根据需要重新填写日期或进行其他修改。批准函将于批准当日营业结束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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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适任与诚信(Fitness and Probity)

健全且有效的适任与诚信审查为监管制度的核心。为确保董事和经理能够妥善履行职责,他们必须具备管理另类投资基金(AIF)的技能。

“适任”(Fitness)要求被任命为董事或经理的人员具备履行该职位职责所需的资格、技能和经验。“诚信”(Probity)要求一个人诚实、公正且恪守道德。

爱尔兰中央银行预期,管理公司、普通合伙人和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应包括具有另类投资基金(AIF)组织经验的董事。所有董事,包括现有管理公司的新任董事,均须在申请前获得批准。

每次董事任命均须填写在线个人问卷(Individual Questionnaire),包括此前已获准担任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RIAIF)或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服务提供商董事。因此,所有拟任董事必须在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拟定授权日期前至少20个工作日完成在线个人问卷。

每次董事任命均须填写在线个人问卷,包括此前已获准担任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或其服务提供商董事的董事。因此,所有拟任董事必须至少在提交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申请前5个工作日完成在线个人问卷。

8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ELTIF豁免申请

零售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ELTIF可以申请豁免另类投资基金规则手册,并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考虑。  

9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的预提交

对于某些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需要进行预先提交,具体情况将逐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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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的质量保证检查(Quality assurance checks)

爱尔兰中央银行会在合格投资者另类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专业投资者长期投资基金(统称“另类投资基金”)获得授权后,对部分基金进行质量保证审查。这些基金由爱尔兰中央银行酌情选择。审查重点在于基金是否遵守中央银行的另类投资基金规则手册(以及其他适用的监管/法律义务)。如被选中接受质量保证审查,基金或其代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回复中央银行提出的任何意见。

4.根据2013年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条例第34条(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第33条)对欧盟另类投资基金进行管理

(1)拟管理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另类投资基金的爱尔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的一般程序

拟管理在其他成员国设立的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的爱尔兰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2013年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条例第34条的规定通知爱尔兰中央银行。

随附的通知表格应连同完整的运营计划一并提交给爱尔兰中央银行。运营计划应特别说明拟提供的服务以及拟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AIF)。此外,还应填写并提交《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条例34:服务自由通行证清单》,并将其与申请一并提交给爱尔兰中央银行。

此外,通知函还应填写完整,并附上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AIFM) 董事的信函,声明AIFM对另类投资基金的管理将遵守并持续遵守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AIFMD)。

(2)设立自由(Freedom of Establishment)

如果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打算在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则还应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 该分支机构的组织结构;

● 欧盟AIF所属成员国的地址,可从中获取文件;

● 分行管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请将设立自由申请发送至:branchnotifications@centralbank.ie。

第7(4)条规定的服务

在爱尔兰获得授权的外部管理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享受欧盟(AIFM)2013年条例第7(4)条规定的通行证服务。

如果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希望在其他成员国独立提供这些服务,则应在通知函中勾选相应的活动选项。请注意:如果AIFM的意图仅限于此,“Management of AIF”选项应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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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工具(ICAV)

1.注册

ICAV的注册申请须提交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格:

● 新注册(AR1表格);

● 转换(AR2表格);

● 向内迁移(migration inwards,AR3表格)。

爱尔兰中央银行审核完整申请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请确保将相关注册表格的PDF版本和Excel版本以电子版形式提交,确认除签名外,两个版本完全相同,并附上所有必需的文件,发送至ICAVregistrations@centralbank.ie邮箱。

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误将被退回。爱尔兰中央银行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才会开始审核。

2.监管要求和指引

爱尔兰中央银行是ICAV的注册机构。属于AIF的ICAV将根据2015年《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工具法》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授权。属于UCITS的ICAV将根据《2011年欧洲共同体(UCITS)条例》获得爱尔兰中央银行的授权。

与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工具ICAV有关联的个人(包括董事和秘书(如果个人担任秘书))

根据《2015年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工具法》(以下简称该法),爱尔兰中央银行在注册爱尔兰集合资产管理工具(ICAV)时,会处理ICAV董事和秘书(如秘书为个人)等相关人员的个人数据。爱尔兰中央银行会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布这些个人数据。

该法第14(1)条规定了在已注册ICAV登记册中必须登记的每位ICAV首任董事的信息。该法第65(2)条具体列明了相关信息,其中包括现用名、姓氏、出生日期和居住地址。

根据该法第14(2)条,爱尔兰中央银行有义务保持登记册的更新,以便反映ICAV董事人员的变更等情况。

该法第14(3)条规定,注册 ICAV 的登记册应以爱尔兰中央银行认为适当的形式保存,并应在爱尔兰中央银行维护或使用的网站上免费提供查阅。

爱尔兰中央银行会将此类数据保留至达到收集该数据的特定目的所需的时间。

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国家/地区的基金,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一)有限合伙企业 (LP)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二)可变资本公司(VCC)

【新加坡常见基金形式】(三)单位信托和私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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