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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可以在新加坡以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的身份开展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可以在新加坡以注册保险经纪人或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的身份开展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均须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牌照,并受《保险法》管辖。
一、新加坡的保险实体的类型
新加坡的保险公司包括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新加坡的保险经纪人包括注册保险经纪人、经批准的MAT保险经纪人和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

1.持牌保险公司
持牌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自保保险公司的牌照。
(1)直接保险公司(Direct Insurers)
● 直接人寿保险公司(Direct Life Insurers):经批准签发人寿保险保单以及长期意外和健康保险保单。
● 直接一般保险公司(Direct General Insurers):经批准从事除人寿保险保单和长期意外和健康保险保单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直接一般保险公司包括专门从事海上互助保险业务、贸易信用和政治风险保险业务以及金融担保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 直接综合保险公司(Direct Composite Insurers):经批准同时经营人寿保险和一般保险业务。
牌照类型:直接保险公司。
(2)再保险公司(Reinsurers)
再保险公司经批准在新加坡经营人寿再保险业务和/或一般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不允许经营直接保险业务,仅被允许承担由其他保险公司所承保的保险或再保险风险的全部或一部分(即进行风险转移/分保)。
再保险公司包括为履行与出让保险公司(ceding insurers)之间再保险合同义务而进行保险证券化(insurance securitisation)的特殊目的再保险工具。
牌照类型:再保险公司丨特殊目的再保险工具
(3)自保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ers)
自保保险公司经批准经营的保险业务主要涉及其关联公司(related corporations)的风险。
牌照类型:自保保险公司
2.授权再保险公司(Authorised Reinsurer)
授权再保险公司在新加坡没有实体存在。它们向新加坡境内的个人提供保险保单责任项的再保险,可被授权为一般再保险公司和/或人寿再保险公司。
授权类型:授权再保险公司
3.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公司(Approved MAT Insurers)
经批准的MAT保险公司在新加坡没有实体存在。它们不经营除与MAT保险业务相关的保费收取以外的其他保险业务。
批准类型:经批准的MAT保险公司

4.外国保险公司(Foreign Insurers)
外国保险公司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经批准在该国家或地区经营保险业务。这些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2A部分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计划在新加坡经营业务。
目前新加坡仅有一个外国保险公司计划:劳合社亚洲计划。
劳合社亚洲计划(Lloyd’s Asia Scheme)
劳合社成员可以通过在新加坡本地注册的服务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些服务公司需向该计划的经批准管理机构——劳合社(伦敦)亚洲私人有限公司Lloyd’s of London (Asia) Pte Ltd)登记注册。
5.注册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s)
除非获得豁免,保险经纪人需根据《保险法》进行注册。他们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或拟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新加坡经营以下保险业务:
● 直接保险经纪人(Direct Insurance Brokers):从事与一般保险业务和长期意外和健康保险保单相关的保险保单业务。
● 一般再保险经纪人(General Reinsurance Brokers):从事与一般保险业务相关的保险保单责任项的再保险业务。
● 人寿再保险经纪人(Life Reinsurance Brokers):从事与人寿保险业务相关的保险保单责任项的再保险业务。
注意:
只有注册保险经纪人和根据《保险法》第92条豁免的保险经纪人才可以在新加坡进行保险经纪活动。
豁免保险经纪人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和持牌财务顾问。此类获豁免者无需注册为保险经纪人,但必须遵守《保险法》及其附属法规(包括《保险(中介)条例》)以及向保险经纪人发出的所有通知和指引中规定的适用业务行为要求。
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个人
由注册保险经纪人和豁免保险经纪人任命的经纪人员无需向MAS注册或获得其授权,但必须遵守MAS 502号通知中为经纪人员规定的最低标准和考试要求。
牌照类型:注册保险经纪人
6.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Approved Insurance Brokers)
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根据指定国家/地区的法律经批准在该国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他们无需根据《保险法》注册,也无需在新加坡设有实体存在,即可在新加坡从事以下保险经纪活动:
● 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经纪人:从事海事、航空及运输保险业务。
● 经批准的一般再保险经纪人:从事与一般保险业务相关的保险保单责任项的再保险业务。
● 经批准的人寿保险再保险经纪人:从事与人寿保险业务相关的保险保单责任项的再保险业务。
牌照类型: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
7.代表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s)
代表办事处不得在新加坡经营或招揽保险业务,只能进行MAS批准的活动。
批准类型:设立保险代表办事处
8.一般保险代理人(General Insurance Agents)
一般保险代理人受《保险法》第64条监管。为了安排直接一般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一般保险代理人必须通过其打算代表的委托保险公司,向新加坡一般保险协会(General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Singapore,GIA)的代理人注册委员会(Agents’Registration Board,ARB)注册。

二、新加坡直接保险公司(Direct Insurers)牌照
申请人必须持有牌照,方可在新加坡经营人寿保险和/或一般保险业务。
1.准入标准
MAS使用以下标准评估直接人寿保险和/或一般保险牌照的申请:
● 申请人的国内和国际排名:依据保费、资产等因素进行考量。
● 过去及现在的国际信用评级:包括标准普尔、A.M. Best、穆迪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声誉:包括申请人遵守其母国监管规定的情况。在评估此标准时,MAS会咨询申请人母国的监管机构。
● 产品创新经验、替代性业务分销渠道的运用,以及在专业和利基领域的专长。
● 完善的企业策略和详细计划:能够反映业务的风险状况。
● 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与业务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
● 持牌人、任何董事或关键执行人员、所有大股东以及所有对持牌人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与适任性(fitness and propriety)。
注意:所有获发牌照的直接保险公司都必须加入金融业纠纷调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简称FIDReC)。
2.申请前须知
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建议您先就您的保险计划联系MAS的保险部门。
如需进一步查询或与MAS保险部门预约会谈,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d_registry@mas.gov.sg。
3.如何申请
申请时,请提交《在新加坡开展保险业务申请表》(Application to Carry on Insurance Business in Singapore)。表格内载有详细填写说明与所需文件清单。













4.处理时间
在MAS收到完整的申请后,将需要最多3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和批准申请。由于每份申请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三、新加坡再保险公司牌照
申请人必须持有牌照,方可在新加坡经营人寿保险和/或一般再保险业务。
1.准入标准
MAS使用以下标准评估人寿保险和/或一般再保险牌照的申请:
● 申请人的国内和国际排名:依据保费、资产等因素进行考量。
● 过去及现在的国际信用评级:包括标准普尔、A.M. Best、穆迪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声誉:包括申请人遵守其母国监管规定的情况。在评估此标准时,MAS会咨询申请人母国的监管机构。
● 完善的企业策略和详细计划:能够反映业务的风险状况。
● 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与持牌人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
● 持牌人、任何董事或关键执行人员、所有大股东以及所有对持牌人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2.申请前须知
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建议您先就您的保险计划联系MAS的保险部门。
如需进一步查询或与MAS保险部门预约会谈,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d_registry@mas.gov.sg。
3.如何申请
申请时,请提交《在新加坡开展保险业务申请表》,详见上文。
4.处理时间
在MAS收到完整的申请后,将需要最多3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和批准申请。由于每份申请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5.在新加坡设立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SPRV)的申请
(1)准入标准
MAS使用以下标准评估人寿和/或一般SPRV牌照的申请: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声誉:包括申请人遵守其母国监管规定的情况。在评估此标准时,MAS会咨询申请人母国的监管机构。
● 申请人的国内和国际排名:依据保费、资产等因素进行考量。
● 过去及现在的国际信用评级:包括标准普尔、A.M. Best、穆迪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
● SPRV须设立为与分出保险公司或发起人分离的破产隔离实体。
● SPRV始终保持充足资金的能力。
● 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与业务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
● 拟任管理人在保险管理方面的能力与专长。
● 持牌人、任何董事或关键执行人员、所有大股东以及所有对持牌人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2)申请前须知
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建议您先就您的计划联系MAS的保险部门。
如需进一步查询或与MAS保险部门预约会谈,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d_registry@mas.gov.sg。
(3)如何申请
申请时,请提交《在新加坡设立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申请表》(Application to Establish a 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in Singapore)。表格内载有详细填写说明及所需文件清单。












(4)处理时间
在收到完整信息后,预期的申请处理时间为2至4周(更复杂的申请可能需要更长的处理时间)。由于每份申请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四、新加坡自保保险公司牌照
申请人必须持有牌照,方可在新加坡设立为自保保险公司。
1.准入标准
MAS使用以下标准评估自保保险公司牌照的申请:
● 申请人的过往记录、财务稳健性及声誉。
● 完善的企业计划:能够反映业务的风险状况。
● 申请人对使用自保公司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长期承诺。
● 拟任管理人在自保公司管理方面的能力与专长。
● 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与业务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
● 持牌人、任何董事或关键执行人员、所有大股东以及所有对持牌人拥有有效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注意:自保保险公司的业务应主要承保其关联公司的风险。
2.申请前须知
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建议您先就您的计划联系MAS的保险部门。
如需进一步查询或与MAS保险部门预约会谈,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d_registry@mas.gov.sg。
3.如何申请
申请时,请提交《在新加坡开展自保保险业务的申请》。表格内载有详细填写说明及所需文件清单。













4.处理时间
在MAS收到完整的申请后,将需要最多3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和批准申请。由于每份申请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五、新加坡授权再保险公司
海外保险公司可申请授权,以便在新加坡经营人寿保险和/或一般再保险业务。
授权再保险公司:
● 在新加坡没有实体存在,并从海外向新加坡境内的人士提供保险服务。
● 与持牌保险公司相比,接受MAS有限度的监管。例如,它们无需为新加坡境内人士投保的保单设立和维持独立的保险基金,也无需遵守偿付能力保证金要求。
1.准入标准
MAS使用以下标准评估再保险公司授权申请:
● 申请人的国内和国际排名:依据保费、资产等因素进行考量。
● 过去及现在的国际信用评级:包括标准普尔、A.M. Best、穆迪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声誉:包括申请人遵守其母国监管规定的情况。在评估此标准时,MAS会咨询申请人母国的监管机构。
● 健全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与业务的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
● 申请人及所有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2.申请前须知
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建议您先就您的计划联系MAS的保险部门。
如需进一步查询或与MAS保险部门预约会谈,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d_registry@mas.gov.sg。
3.如何申请
申请时,请提交《再保险公司授权申请表》。表格内载有详细填写说明及所需文件清单。









4.处理时间
在MAS收到完整的申请后,将需要最多3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和批准申请。由于每份申请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六、经批准的MAT保险公司
指定国家的海外保险公司可申请批准,以便在新加坡提供直接的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
经批准的MAT保险公司:
● 除收取或接收与MAT保险业务相关的保费外,不承保其他保险业务。
● 在新加坡没有实体存在,并从海外向新加坡境内的人士提供保险服务。
● 与持牌保险公司相比,接受MAS有限度的监管。例如,它们无需为新加坡境内人士投保的保单设立和维持独立的保险基金,也无需遵守偿付能力保证金要求。
1.准入标准
MAS使用以下标准评估MAT保险公司的批准申请:
● 申请人的国内和国际排名:依据保费、资产等因素进行考量。
● 过去及现在的国际信用评级:包括标准普尔、A.M. Best、穆迪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声誉:包括申请人遵守其母国监管规定的情况。在评估此标准时,MAS会咨询申请人母国的监管机构。
● 申请人及所有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2.申请资格
只有在指定国家依据该国法律获发牌照、注册、批准或受监管,有权在该国经营MAT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方可申请。

3.申请前须知
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建议您先就您的计划联系MAS的保险部门。
如需进一步查询或与MAS保险部门预约会谈,请发送电子邮件至:id_registry@mas.gov.sg。
4.如何申请
申请时,请提交《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公司申请表》。表格内载有详细填写说明及所需文件清单。









5.处理时间
在MAS收到完整的申请后,将需要最多3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和批准申请。由于每份申请都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处理时间取决于每个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七、外国保险公司
新加坡《保险法》第2A部分对在新加坡设立外国保险公司作出了规定:
外国保险人计划的设立
53.主管机构可制定规章,设立任何外国保险人计划,以允许该计划中指定的任何外国保险人类别、协会或团体的成员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
外国保险人计划管理人的任命,以及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的免职
54.(1)针对任何外国保险人计划,主管机构必须任命一名管理人,且该管理人必须常住新加坡。
(2)任何希望被任命为任何外国保险人计划管理人的人,可按主管机构要求的形式和方式向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3)在收到根据第(2)款提交的申请后,主管机构可无条件或附加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批准申请,或拒绝该申请。
(4)根据第(1)款任命的管理人,必须就其被任命负责的外国保险人计划:
(a)承担法定的计划运作责任;并且
(b)执行主管机构指示或法定的、与该计划下外国保险人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相关的任务。
(5)如果管理人出现以下情况,根据第(1)款作出的任命可被撤销:
(a)违反授予批准的任何条件;或
(b)违反本法任何规定或主管机构根据本法发出的任何指令。
(6)如果在任何时候,主管机构认为根据第(1)款任命的管理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未能履行其职能,或不再是有资格担任该职位的适当人选,主管机构可指令该管理人将该首席执行官或董事(视情况而定)免职。
(7)在为第(6)款之目的确定管理人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是否未能履行其职能时,主管机构在不影响其可能考虑的任何其他相关事项的情况下,必须考量可能规定的标准。
(8)在根据第(6)款指令管理人将其首席执行官或董事免职之前,主管机构必须:
(a)向该管理人及该首席执行官或董事(视情况而定)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主管机构有此意向;并且
(b)在该通知中,要求该管理人及该首席执行官或董事(视情况而定)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说明为何不应将该首席执行官或董事(视情况而定)免职的理由。
(9)如果第(8)款所述的管理人及首席执行官或董事(视情况而定):
(a)未能在第(8)(b)款规定的时间或主管机构允许的延长期限内说明理由;或
(b)未能提供充分理由;
则主管机构必须向该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指令免除该首席执行官或董事(视情况而定)职务的生效日期。
(10)任何管理人未能遵守主管机构根据第(6)款发出的任何指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250,000新元的罚款。
(11)管理人,或代表管理人行事的任何人,在谨慎合理且善意地履行或意图履行第(6)款规定的义务时,所做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均不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外国保险人根据外国保险人计划经营保险业务
55.(1)当外国保险人计划设立后,该计划中指定的外国保险人类别、协会或团体的每个成员,可根据该计划的条款,在新加坡经营法定的保险业务。
(2)外国保险人不得根据外国保险人计划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除非:
(a)已根据第54条为该计划任命了管理人;并且
(b)该外国保险人已根据第63条制定的规章,授权该管理人或代理人或两者(视情况而定)代表其接受通知和法律程序的送达。
(3)如果根据第57条被禁止,则外国保险人不得根据外国保险人计划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
《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和《1967公司法》的不适用
56.如果外国保险人被允许根据任何外国保险人计划的条款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则《2014年商业名称注册法》和《1967公司法》不适用于该外国保险人就该计划下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的活动。
禁止外国保险人根据外国保险人计划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
57.在以下情况下,主管机构可通过书面通知,禁止任何外国保险人根据任何外国保险人计划在新加坡经营全部或任何种类的保险业务:
(a)如果该外国保险人违反或违背了其据以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的该计划的任何条款;或
(b)如果主管机构认为出于公共利益有此必要。

八、新加坡注册保险经纪人牌照
希望在新加坡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公司需要向MAS注册,除非获得豁免。
1.豁免保险经纪人
《保险法》第92条对豁免保险经纪人作出了规定:
(1)下列人员(在本条中称为豁免保险经纪人)豁免注册为保险经纪人:
(a)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牌的银行;
(b)根据《1970年银行法》持牌的商业银行;
(c)根据《2001年财务顾问法》持牌的财务顾问;
(d)根据《2001年证券及期货法》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牌人;
(e)已获豁免遵守《1967年金融公司法》第25(2)条规定、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金融公司;
(f)获准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以及
(g)主管机构可能规定的、并受其可能施加条件约束的其他人员或人员类别。
(2)在遵守本法规定的前提下,第82、83、84和86条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第(1)款所述人员(第(1)(g)款所述人员除外)的保险经纪业务,视同他们为注册保险经纪人。
(3)为免疑义,第(2)款中提及的适用于该款所述人员的本法具体条款,不包括引用根据那些条款制定的任何规章,除非主管机构规定此类规章适用。
(4)主管机构可通过规章或在指令中规定适用于第(1)(g)款所述人员的本法条款。
(5)主管机构可通过书面指令,对其认为合适的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某类豁免保险经纪人施加任何条件或限制。
(6)如果任何人违反适用于其的本法任何规定,或主管机构认为出于公共利益确有必要,可撤销根据本条授予该人员的豁免。
(7)根据第(6)款撤销豁免并不:
(a)使该人员订立的、与任何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无论该协议、交易或安排是在豁免撤销之前或之后订立)无效或受影响;或
(b)影响根据(a)段所述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责任。
(8)任何豁免保险经纪人对主管机构根据第(6)款撤销豁免的决定感到受损,可在该决定作出后30天内,依据第3B部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上诉。
(9)任何豁免保险经纪人违反主管机构根据第(5)款施加的任何条件或限制,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2,500新元的罚款,若属持续犯罪,则在定罪后继续犯罪期间的每一天或部分天数另处不超过1,250新元的罚款。
2.准入标准
在评估直接保险经纪人、一般再保险经纪人或人寿再保险经纪人的注册申请时,MAS会考量以下因素:
● 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声誉。
● 完善的企业计划:能够反映业务的风险状况。
● 申请人、其董事和首席执行官、所有大股东及经纪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准入标准信息,请访问以下网站:
https://www.mas.gov.sg/-/media/mas/regulations-and-financial-stability/regulations-guidance-and-licensing/financial-advisers/guidelines/guidelines_on_criteria_for_the_registration_of_an_insurance_broker_mar_2021.pdf。
3.申请资格
只有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才能申请注册成为保险经纪人。

4.如何申请
在提交正式申请之前,建议您先就您的计划联系MAS的资本市场中介部分。
申请时,请提交以下表格:
● 《保险经纪人注册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as an Insurance Broker)
● 《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任命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Appointment of Chief Executive Officer or Director)
● 《经纪人员任命申请表》(Application for Appointment of Broking Staff )
5.处理时间
如果商业模式简单明了、申请人完全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并且申请材料完整清晰,MAS预计最多需要4个月的时间来审核和处理申请。对于更复杂的案例,或者信息经评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MAS将需要更长的审核时间。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6.注册的有效期
保险经纪人的注册无需续期。该注册持续有效,直至:
● 该保险经纪人停止开展保险经纪活动,并且其注册资格被MAS注销。
● 注册被MAS取消。
7.对保险经纪人的要求
《保险(中介机构)条例》第 II部分对保险经纪人的财务及其他要求作出了规定:
最低实缴股本
3.(1)为达成本法第77(1)(b)条之目的,意图注册为直接保险经纪人、一般再保险经纪人或人寿再保险经纪人的申请人,其实缴股本不得低于300,000新元。
(2)意图注册为从事多于一类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人的申请人,其实缴股本不得低于第(1)款就每一项此类业务所规定的实缴股本金额的总和。
(3)注册保险经纪人必须在任何时候维持其实缴股本不低于根据具体情况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最低实缴股本金额。
专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4.(1)为达成本法第77(1)(c)条之目的,意图注册为直接保险经纪人、一般再保险经纪人或人寿再保险经纪人的申请人,其专业赔偿保险单所承保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新元,且该保单下的自负额不得超过:
(a)若申请人在其首个财政年度运营,则不超过其实缴资本的20%;以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超过申请人上一财政年度末净资产值的20%。
(2)若申请人意图注册为从事多于一类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人,则专业赔偿保险单所承保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第(1)款就每一项此类业务所规定的赔偿限额金额的总和,且该保单下的自负额不得超过:
(a)若申请人在其首个财政年度运营,则不超过其实缴资本的20%;以及
(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超过申请人上一财政年度末净资产值的20%。
(3)注册保险经纪人必须在任何时候都持有一份有效的专业赔偿保险单:
(a)其承保的赔偿限额不低于根据具体情况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最低赔偿限额;并且
(b)其允许的自负额:
(i)若该注册保险经纪人在其首个财政年度运营,则不超过其实缴资本的20%;以及
(ii)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超过该注册保险经纪人上一财政年度末净资产值的20%。

净资产值
5.为达成本法第81条之目的,任何注册保险经纪人必须在任何时候维持的净资产值,不得低于其根据第3(3)条规定需维持的最低实缴股本的50%。
豁免保险经纪人的财务要求
6.(1)第3条和第5条应适用于所有豁免保险经纪人。
(2)第4条仅适用于根据本法第92(1)(c)或(d)条豁免注册为保险经纪人的人员。
保险经纪保费账户
7.(1)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注册保险经纪人必须将其收到的所有款项存入银行账户,这些款项是:
(a)来自或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代表,为保险公司或代表保险公司收取的,与保险合同或拟订立的保险合同相关的款项;或
(b)来自或由保险公司代表,为被保险人或潜在被保险人或代表其收取的款项。
(2)未经主管机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注册保险经纪人不得从银行账户提取款项。
(3)第(2)款不适用于为以下目的从银行账户提取的任何款项:
(a)支付给有权接收该款项的人或为其支付,包括在自身有权接收款项的情况下支付给自身;
(b)支付给保险公司或为其支付,用于支付根据保险合同或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到期应付款项;
(c)通过存放在根据《银行法》(第19章)持牌的银行的存款方式进行投资;或
(d)退还误存入银行账户的款项。
(4)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注册保险经纪人必须将从根据第(3)(c)款进行的任何投资变现后收到的款项存入银行账户。
(5)如果在根据第(3)(c)款进行的任何投资变现时,收到的变现款项金额低于投资金额,则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注册保险经纪人必须向提取资金进行投资的那个银行账户存入一笔款项,其金额等于投资金额与变现金额之间的差额。
(6)在遵守第(7)至(10)款的条件下,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注册保险经纪人必须将从银行账户或根据第(3)(c)款存放的任何存款获得的利息或其他收入存入或保留在银行账户中。
(7)在遵守第(8)款的条件下,对于保障始于2002年10月1日或之后的保险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任何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入,豁免直接保险经纪人或直接保险经纪人从以下途径获得的:
(a)任何银行账户;或
(b)根据第(3)(c)款存放的任何存款;
应属于保险公司,但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可由保险经纪人自行保留受益,且无需存入或保留在银行账户中。
(8)对于保障始于2002年10月1日或之后的保险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任何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入,豁免直接保险经纪人或直接保险经纪人在信用期之后从以下途径获得的:
(a) 任何银行账户;或
(b) 根据第(3)(c)款存放的任何存款;
不得由保险经纪人自行保留受益,并必须立即支付给该笔款项到期应付的保险公司。

(9)对于保障始于2002年10月1日或之后的保险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任何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入,豁免再保险经纪人、一般再保险经纪人或人寿再保险经纪人从以下途径获得的:
(a)任何银行账户;或
(b)根据第(3)(c)款存放的任何存款;
可由保险经纪人保留,除非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另有约定。
(10)对于保障始于2002年10月1日之前的保险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任何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收入,保险经纪人从以下途径获得的:
(a)任何银行账户;或
(b)根据第(3)(c)款存放的任何存款;
可由保险经纪人自行保留受益,且无需存入或保留在银行账户中。
(11)收到保险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任何款项的豁免直接保险经纪人或直接保险经纪人应:
(a)若保障始于2002年10月1日之前,则不迟于2002年12月31日将该金额支付给保险公司;并且
(b)若保障始于2002年10月1日或之后,则在信用期内支付该金额。
(12)第(11)(a)款不影响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在200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根据保险合同或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到期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任何款项的协议。
(13)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注册保险经纪人应将任何银行账户及根据第(3)(c)款存放在银行的任何存款指定为保险经纪保费账户,可以附带或不附带其他描述性词语。
(14)在本条中:
“银行账户”指豁免保险经纪人或注册保险经纪人根据本法第82(1)条维持的银行账户;
“保险合同”包括随后被取消的保险合同;
“信用期”指:
(a)保险经纪人已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支付根据保险合同或与保险合同相关的到期应付给保险公司的任何金额的期间;或
(b)自保险合同保障开始之日起的90天;
以较早者为准。
(15)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50,000新元的罚款。
登记册
8.(1)主管机构根据本法第93(1)(a)条设立和维持的注册保险经纪人登记册应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a)每个注册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以及
(b)每个注册保险经纪人经营其保险经纪业务的主要营业地点地址。
(2)根据本法第93条保存的任何登记册的查阅费为提交查阅的每个名称20新元。
注册保险经纪人及豁免保险经纪人需备存的登记册
9.每个注册保险经纪人和豁免保险经纪人必须设立并维持一份其经纪人员登记册,包含以下详细信息:
(a)其每位经纪人员的姓名;
(b)其每位经纪人员正在从事的保险经纪活动的类型;
(c)其每位经纪人员开始从事每类保险经纪活动的日期;以及
(d)其每位经纪人员为满足本法、根据本法制定的任何规章或主管机构发布的任何指令所施加的任何要求而获得的任何资格,以及获得该资格的日期。
此外,保险经纪人还需遵循新加坡《保险法》及MAS针对保险经纪人的法规和指引的相关规定。

九、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
指定国家的海外保险经纪人可申请成为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公司、经批准的一般再保险经纪人或经批准的人寿再保险经纪人。
1.准入标准
MAS在评估经批准的申请时,会考量以下因素: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声誉及其遵守母国监管规定的情况。在评估此标准时,MAS会咨询申请人母国的监管机构。
● 申请人的国内和国际排名(依据保费等因素)。
● 完善的企业计划:能够反映业务的风险状况。
● 申请人及所有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注意:
● “拥有控制权的人员”须符合《保险法》第44(9)条以及《保险(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经纪人与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条例》(Rg 14)第16(2)条的定义。
● 指定国家的列表可在《保险(经批准的海事、航空及运输(MAT)保险经纪人与经批准的再保险经纪人)条例》的附表一中找到。
2.如何申请
申请时,请提交《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申请表》。











3.处理时间
如果商业模式简单明了、申请人完全符合相关准入标准,并且申请材料完整清晰,MAS预计最多需要4个月的时间来审核和处理申请。对于更复杂的案例,或者信息经评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MAS将需要更长的审核时间。
请确保您的申请完整、准确,并附有所需的证明文件。
4.批准的有效期
该批准无需续期。该经批准的持续有效,直至:
● 该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停止开展其获经批准的经营的保险经纪活动。
● MAS撤销了该项批准。
十、在新加坡设立保险代表办事处
直接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若希望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须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代表处不得在新加坡从事或招揽保险业务,仅能开展获得MAS批准的活动。
1.准入标准
MAS将依据以下标准评估设立代表处的申请:
● 申请人的国内及国际排名(依据保费、资产等因素)。
● 过去及现在的国际信用评级(包括标准普尔、A.M. Best、穆迪和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的评级)。
● 申请人的过往业绩、财务稳健性及声誉,包括其遵守母国监管规定的情况。在评估此项标准时,MAS将咨询申请人母国的监管机构。
● 申请人、其在新加坡的指定代表以及所有对申请人拥有控制权的人员的适当性和适任性资格。
2.申请前须知
在提交正式申请前,建议您先就计划联系MAS的保险部门。
如需进一步查询或预约与MAS保险部门会谈,请发送邮件至:id_registry@mas.gov.sg。
3.如何申请
请提交《在新加坡设立代表处申请表》进行申请。具体说明请参阅申请表。








4.处理时间
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MAS处理及批准申请预计需要最多2个月。由于每份申请均会个案评估,实际处理时间将取决于申请的具体情况以及所提交信息的完整性。
请确保您的申请材料完整、准确,并附上所有必要的证明文件。
十一、新加坡一般保险代理人注册
《保险法》对保险分销活动进行监管。该法第1A条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定义。
如果您从事以下任何活动,则很可能被视为在担任保险代理人:
i.在新加坡接收投保单或签发保单;
ii.在新加坡收取或接收保单保费;
iii.在新加坡安排保险合同;
iv.赚取与交易保费价值挂钩的佣金或费用;或
v.提供保险销售或产品建议。
在担任保险代理人分销一般保险产品之前,个人或公司必须通过其希望代表的委托保险公司(Principal Insurers)向代理人注册委员会(ARB)进行注册。
有意申请人应与您希望合作的保险公司讨论您的业务计划,并自行判断您是否可能担任保险代理人的角色。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顾问。
未经注册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将被转介至MAS,由MAS根据《保险法》采取相应监管或执法行动。
1.代理人类型
● 个人代理人(Individual Agent):指自然人。
● 公司代理人(Corporate Agent):指在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注册的商业实体,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公司,或在社团注册处注册的社团/合作社。
● 特定行业代理人(Trade Specific Agent, TSA):从事非保险核心业务的商业实体。它可代表其委托保险公司,仅销售与其核心业务相关的特定保险产品。
● 指定代理人(Nominee Agents):为上述类型代理人行事的人员。公司代理人和TSA必须始终拥有至少1名指定代理人。
建议申请人在注册前阅读并理解相关规则与条例。已注册代理人必须始终遵守这些规则,您可以参考以下相关信息:
● 《一般保险代理人注册条例》
(https://gia.org.sg/the-general-insurance-agents-registration-regulations.html)
● 《保险法》(https://sso.agc.gov.sg/Act/IA1966)
● 《MAS 211号通知》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notices/notice-211)
对代理人的要求或条例有任何疑问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与他们的委托保险公司讨论。
2.注册费用
注册代理人的牌照在日历年内有效。所有注册代理人(除“汽车贸易”类以外的特定行业代理人外)必须满足持续专业发展(CPD)要求,才有资格更新其牌照。代理人可访问以下网站了解CPD要求:https://gia.org.sg/training-and-competency.html。
申请成为代理人需按每家委托保险公司的代表资格支付注册费。该费用应直接支付给委托保险公司。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所有额外的指定代理人。
所有满足要求的代理人(包括指定代理人)在年底更新牌照时,将按每家委托保险公司的代表资格收取续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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