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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根据《证券及期货法》(SFA)的规定,公司必须持有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才能开展受监管的活动。代表CMS持牌公司或豁免金融机构行事的个人需要被任命为受委任代表。
一、谁需要申请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
如果您的公司希望开展SFA下的受监管活动,则必须持有CMS牌照。代表CMS持牌公司或豁免CMS实体(如银行)开展受监管活动的个人需要被任命为代表。
这些受监管活动包括:
● 交易资本市场产品(Dealing in capital markets products)
● 提供企业融资咨询(Advising on corporate finance)
● 基金管理(Fund management)
● 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
● 产品融资(Product financing)
● 提供信用评级服务(Providing credit rating services)
● 提供证券托管服务(Providing custodial services for securities)
资本市场产品包括证券、集合投资计划(CIS)的单位、场外(OTC)衍生品、交易所交易衍生品以及用于杠杆式外汇交易目的的即期外汇交易(spot foreign exchange)。
可能需要持有CMS牌照的公司包括以下类型:
● 经纪交易商(broker-dealers,包括证券型众筹(SCF)运营商);
● 企业融资顾问(corporate finance advisers);
● 信用评级机构(credit rating agencies);
●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管理人(REIT managers);和
● 基金经理(fund managers)。

二、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的准入标准和适用要求是什么?
在评估CMS牌照申请时,MAS会考虑以下因素:
● 申请人、其股东和董事的适当性和适任性;
● 申请人及其母公司或主要股东的过往业绩和管理专业知识;
● 满足SFA规定的最低财务要求的能力;
● 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体系的健全性;
● 商业模式/计划和预测以及相关风险。
您的公司还需要任命以下人员:
● 至少2名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常驻新加坡;
● 首席执行官,须拥有至少10年相关经验且常驻新加坡;
● 每项受监管活动至少2名常驻新加坡的全职人员(零售LFMC和REIT基金经理至少需要3名),此类人员需要根据SFA被任命为代表。
《除基金管理及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以外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发放标准指引》(Guidelines on Criteria for the Grant of a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ce Other Than for Fund Management and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中规定了除基金管理及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以外的授予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标准:(注:本文仅包含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不包含任何在原法案中已被删除的条文。)
一般标准
3.1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仅授予公司。
3.2申请人应为信誉良好的实体,并在拟于新加坡开展的活动或相关领域,具有至少过去5年的既定业绩记录。此外,若拟开展之活动为交易资本市场产品,则申请人(若并非仅向合格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或专业投资者交易)须在申请拟在新加坡经营之相关种类/类型之资本市场产品方面,具备至少过去5年的既定业绩记录。
3.4在适用的情况下,申请人受到其母国监管机构的适当监管。
3.5申请人使MAS确信其将高效、诚实、公正地履行职责。
3.6申请人在新加坡设立实体办事处并从中运营。
3.7申请人主要从事《证券及期货法》第二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受监管活动的业务。
3.8申请人、其高级职员、雇员、代表和实质股东均符合MAS发布的《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标准指引》(Guideline No. FSG-G01)中规定的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标准。

关于申请人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及代表的标准
3.9申请人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坚持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与实践。
3.10申请人的董事会应由至少2名成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常驻新加坡。
3.11申请人的首席执行官须常驻新加坡。
3.12申请人应事先获得MAS批准,方可任命某人为其首席执行官、其常驻或拟常驻新加坡的董事,或其直接负责新加坡业务的董事。
3.13当申请人的任何先前不直接负责申请人新加坡业务(或负责其在新加坡的任何部分)的董事,开始直接负责申请人新加坡业务(或该业务的任何部分),或以其他形式受雇于申请人,或反之亦然时,申请人应通知MAS。
3.14申请人应将其任何人员停止担任首席执行官或董事职务的情况告知MAS。
3.15申请人就其所申请的每项受监管活动,须至少聘用两名全职人员,且该等人员须为该等受监管活动之“受委任代表”(appointed representatives),以符合《证券及期货法》的规定。
其中,首席执行官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法》第2(1)节;首席执行官与董事的职责载于《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操守)条例》第13及13A条。
关于“受委任代表”的最低入职要求,包括:
(a)年满21岁;
(b)满足《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及豁免金融机构代表能力要求的通知》(Notice No. SFA 04-N22)所规定的最低学历及考试要求;
(c)符合MAS发布的《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标准指引》(Guideline No. FSG-G01)的适当性与适任性标准;及
(d) MAS规定的其他任何条件。

基本资本要求
3.16申请人应满足其拟从事的受监管活动的基本资本要求(BCR),该要求载于《证券及期货(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财务及保证金要求)条例》。各项受监管活动的BCR亦可见于该指南的附录1。




责任函/承诺函要求
3.17 MAS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88条,附加条件要求申请人从其母公司获取一份令MAS满意的责任函(Letter of Responsibility)或承诺函(Letter of Undertaking)。
注:责任函系母公司承诺将对申请人之营运、财务状况、守法合规、管理等事项维持适当监督。承诺函则载明母公司就任何流动性短缺或其他财务义务之最高担保责任。
特定受监管活动的标准
3.19若申请人申请从事提供企业融资咨询的受监管活动,MAS可在牌照中附加许可条件,要求申请人购买符合附录2所列要求的专业赔偿保险(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简称“PII”)。




3.20申请从事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受监管活动的申请人,必须说明其将如何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MAS也将附加许可条件,要求申请人时刻遵守该准则。
对不完全满足所有标准的申请人的附加许可条件
3.21对于在申请时不完全满足第3.1至3.20段所述所有要求的申请人,MAS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法》第88条附加条件后授予其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例如要求申请人获取银行担保、PII或承诺书。
6根据精品企业融资顾问计划(Boutique Corporate Finance Advisor,简称“BCF”)授予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标准
6.1不具备第3.2至3.4段所要求的公司业绩纪录,但满足第3段所述其他相关标准的公司,若符合以下要求,可根据精品企业融资顾问计划申请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从事提供企业融资咨询的受监管活动:


7.2此外,该BCF必须满足以下财务和报告要求:
a.维持至少500万新元的基本资本;
b.[于2018年10月8日删除];及
c.将其PII扩展至覆盖交易资本市场产品和提供企业融资咨询活动。
9授予提供信用评级服务受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标准
9.1申请人应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
9.2申请人应说明其业务模式、评级方法和内部行为准则。
9.3申请人应说明其将如何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并确认其本身、其雇员及其委任代表目前及将来均会持续遵守《信用评级机构行为准则》。
9.4若申请人还提供其他附属服务,应提供所提供附属服务的列表,并解释为何这些服务不会与其信用评级业务产生任何利益冲突。
《向所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发出的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指引》(Guidelines to All Holders of a Capital Markets Services Licence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Management)中规定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管理人的授予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标准:
一般标准
2.1REIT管理人应是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在新加坡设有永久实体办事处。该办事处应为专用、安全场所,且仅限REIT管理人的董事和员工进入。
2.2REIT管理人应使MAS确信其将有效率、诚实且公平地履行职责。
2.3REIT管理人应使MAS确信其大股东、董事、代表和员工以及REIT管理人本身均符合MAS发布的《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标准指引》(Guideline No. FSG-G01)中规定的适当性和适任性人选标准。
2.4如适用,REIT管理人应使MAS确信其控股股东在REIT拟投资的该类房地产的管理、投资或咨询方面,拥有至少过去5年的良好往绩记录。
2.5如适用,REIT管理人应使MAS确信其控股股东在其母国拥有良好声誉或排名。
2.6REIT管理人应在新加坡进行与REIT管理相关的以下活动:
(a)会计;
(b)合规;及
(c)投资者关系(Investor relations)。
2.7REIT管理人的新加坡业务运营应在REIT的管理中扮演有意义的角色,相对于可能也对REIT管理负有责任的其他关联实体或分支机构(视情况而定)。以下非详尽因素与MAS评估新加坡业务运营在REIT管理中的角色相关:
(a)REIT管理人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构成和职权范围;及
(b)常驻新加坡的首席执行官和董事参与REIT管理人投资策略和融资活动制定的程度。

关于CEO、董事和代表的标准
2.8SFA第96条规定,REIT管理人在以下事项前须获得MAS的批准:
(a)任命某人担任其CEO或董事;及
(b)将董事的任命性质从非执行性变更为执行性。
2.9REIT管理人必须任命一名CEO,该CEO应常驻新加坡。然而,若REIT管理人管理的REIT主要投资于境外房地产,且该REIT管理人能使MAS确信此安排是为对REIT投资组合提供有效治理和监督所必需,则该REIT管理人的CEO可常驻于该REIT主要投资房地产所在的境外司法辖区。此外,REIT管理人应使MAS确信,尽管CEO常驻境外司法辖区,其在新加坡的业务运营仍得到充分的监督和治理。这包括,但不限于,拥有一个多数成员常驻新加坡的董事会。
2.10REIT管理人应在董事或CEO辞职后尽快,且不迟于辞职之日起14天内,通知MAS。
2.11REIT管理人的CEO和董事应至少拥有10年相关经验,其中包括5年管理级别的经验。
2.12REIT管理人应至少拥有3名常驻新加坡的全职代表(可包括CEO),且每人至少拥有5年与REIT管理相关的经验。
2.13代表REIT管理人从事以下职能的个人应被任命为REIT管理人的代表:
(a)投资管理;
(b)资产管理;
(c)融资;
(d)市场营销;及
(e)投资者关系。
2.14在海外任职并代表REIT管理人从事这些职能的个人应被任命为REIT管理人的代表,但他们不计入满足至少3名常驻新加坡的全职代表的最低要求。

基础资本
2.15SF(FMR)R条例第3条连同其附表一的规定,REIT管理人应拥有100万新元的基础资本。
财务资源
2.16REIT管理人应满足SF(FMR)R中规定的财务资源要求。
责任函/承诺函
2.17 MAS可根据SFA第88条,施加一项条件,要求REIT管理人从其控股股东或母公司处获取一份令MAS满意的责任函或承诺函。
专业赔偿保险
2.18REIT管理人应购买专业赔偿保险,其承保范围应符合附件1中规定的最低要求。



3公司治理安排
3.1REIT管理人应遵守《公司治理守则》(Code of Corporate Governance,简称“CG Code”)中列出的所有原则和指引。任何偏离CG Code的情况应在REIT的年度报告中清楚说明。
董事的独立性
3.2SF(LCB)R条例第13D至13H条规定了关于REIT管理人董事会组成的要求,包括确定董事何时被视为独立的标准。
3.3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若同时担任REIT管理人的董事,鉴于其与控股股东的关系,将不被视为REIT管理人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3.4该通知第5段规定,REIT管理人的审计委员会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多数(包括审计委员会主席)应为独立董事。REIT管理人的审计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
3.5在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公司中具有控制或后台职责的个人可被任命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在此情况下,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包含另外三名独立董事。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3.6REIT管理人应考虑根据CG Code中的指引设立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如果REIT管理人未设立这些委员会,则应在REIT的年度报告中清楚解释其理由。附件2提供了关于预期披露类型的指引。


利益冲突与时间投入
3.7REIT管理人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如果发生此类冲突,应公平公正地解决。
3.8为避免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REIT管理人的CEO和执行董事不应同时在以下机构兼任职务:
(a)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实体;或
(b)具有竞争利益的另一实体(例如房地产公司)。
3.9REIT管理人应确保其CEO和执行董事全力投入REIT管理人的运营。这包括确保他们:
(a)全职参与REIT管理人的日常运营;且
(b)不在另一实体担任执行职务。
4关于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要求
4.1该通知第3段规定了关于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要求。
4.2在披露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及其制定程序时,REIT管理人应说明该薪酬是仅以现金支付,还是包含其他非货币性报酬。
4.3对于(i)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实体的股份或权益形式支付;或(ii)与REIT以外的任何实体的业绩挂钩(直接或间接)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其披露应包括诸如此类薪酬形式占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百分比等信息。附件3提供了关于预期披露类型的指引。




5合规安排
5.1在评估REIT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时,REIT管理人的董事会应考虑REIT管理人运营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例如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考虑REIT投资的房地产类型,以评估REIT管理人运营的性质;
(b)考虑REIT房地产投资组合的规模,以评估REIT管理人运营的规模;
(c)在评估REIT管理人运营的复杂性时,考虑:
(i)关联方交易的频率和价值,包括REIT管理人可能外包给控股股东的任何职能的重要性;及
(ii)REIT房地产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透明度。
对于管理房地产投资组合超过10亿新元的REIT的管理人,该REIT管理人应在新加坡设立独立且专门的合规职能,配备具备适当资格且独立于前台部门的员工。REIT管理人可从其母公司或海外关联实体的独立且专门的合规团队获得合规支持。合规员工可担任其他无冲突且互补的角色,例如内部法律顾问。
三、如何申请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CMS)牌照?
如果您的公司申请CMS牌照,应提交《证券及期货(发牌及业务操守)条例》(SF(LCB)R)下的表格1。
申请必须在线提交,MAS不再接受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的申请。
此外,如果您雇用或委任个人在您的牌照下进行受监管活动,您必须将这些个人任命为该受监管活动的受委任代表(正式代表)或暂时性代表。

1.为资本市场服务持牌人或豁免金融机构委任代表
若贵公司希望委任代表以贵公司名义进行受监管活动,必须通知MAS。
个人可被委任为受委任代表、暂时性代表或临时代表。受委任代表是指代表贵公司执行受监管活动的雇员或代理人。暂时性代表是指从海外迁居至新加坡的经验丰富人士,可获得3个月的宽限期以满足相关考试要求。临时代表可以是贵公司海外关联公司的雇员,被指定在有限期限内代表贵公司执行受监管活动。
(1)谁符合资格?
被委任的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年满21周岁;
● 满足通知SFA 04-N09《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及豁免金融机构代表的最低入职及考试要求》中规定的最低学历和考试要求;
● 满足FSG-G01《适当性和适任性标准指引》中规定的适当性和适任性标准。
(2)暂时性或临时代表的入职要求及有效期是多久?
除了上文列出的标准外,被委任为暂时性代表的个人还须满足以下最低入职要求:
● 正在办理迁居新加坡手续或已迁居新加坡;
● 拥有至少3年与将作为暂时性代表进行的受监管活动相关的工作经验;
● 拥有至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或专业资格;
● 在被委任为暂时性代表后的3个月内符合相关考试要求。
暂时性代表的委任有效期为自其被委任之日起最长3个月。在以下情况下,该暂时性代表可以作为受委任代表继续从事受监管活动:
(i)贵公司已在该3个月宽限期内,通过一次性提交表格3D通知MAS该代表已满足相关考试要求;且
(ii)其姓名已作为受委任代表录入公开的金融机构代表登记册(FIRR)中。
除了上文列出的标准外,被委任为临时代表的个人还须满足以下最低入职要求:
● 目前非常驻新加坡;
● 是CMS持牌人或豁免CMS实体的关联公司的雇员;
● 拥有至少5年与将作为临时代表进行的受监管活动相关的工作经验;
● 拥有至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或专业资格。
CMS持牌人或豁免CMS实体只有在该临时代表完成首个3个月的委任期后,方可通知MAS申请将其委任再延长一个3个月期限。
(3)如何申请?
如果贵公司打算委任代表,请根据情况提交以下表格:
● 受委任代表-表格3A
● 暂时性代表-表格3B
● 临时代表-表格3C
贵公司还必须通过公司与代表系统(Corporations and Representatives System,CoRe系统)证明该个人是适当和适任的。
您可以在CMI 01/2011:关于委任受委任代表、暂时性代表及临时代表的尽职调查及文件备存中查找有关尽职调查的信息,网址: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circulars/cmi-012011-due-diligence-checks-and-documentation-in-respect-of-the-appointment-of-appointed-provisional-and-temporary-representatives。
(4)代表费用如何收取?

更多信息请访问以下网站:
https://www.mas.gov.sg/regulation/guidelines/guidelines-on-licence-applications-representative-notification-and-fees-cmg-g01。
2.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申请费是多少?如何支付?
向MAS提交此申请须支付1,000新元的不可退还申请费。该申请费是根据相关条例第6条的规定收取。
3.处理时间需要多久?
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所有准入标准的申请,MAS预计最多需要6个月的时间进行审核。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审核时间可能会更长:
● 申请人不完全符合相关准入标准;
● 具有独特且复杂的商业模式;或
● 未在初次申请时提交所有必要的表格、信息和文件。
如果申请人对初次申请做出重大更改,也应预期更长的审核期。在这种情况下,MAS可能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审查流程结束后,MAS会向成功的申请人发出原则性批准函(IPA),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满足发牌或注册的指定要求。一旦申请人满足这些要求,MAS将授予牌照或完成注册。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要求,或者在发出IPA后申请人的业务计划和/或关键人员发生变更,MAS保留撤销该IPA的权利。如有充分理由,MAS可酌情将IPA的有效期再延长3个月。
4.CMS持牌人需要支付的年费是多少?
有两种类型的年费:
(i)CMS牌照的年费;和
(ii)CMS持牌人所委任代表的年费。
年费是CMS持牌人所有受监管活动应付年费的总和。

5.CMS牌照的有效期是多久?
CMS牌照持续有效,直到:
● 持牌人停止进行牌照上的所有受监管活动,并且牌照被MAS注销;
● 牌照被MAS撤销;
● 牌照根据SFA第95条失效。
所有持有CMS牌照进行受监管活动的实体均列在金融机构名录中。相应地,所有不再持有牌照的实体将从金融机构名录中删除。
SFA第95条对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失效、撤销与暂停作出了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即告失效:
(a)持牌公司被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解散,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管辖区;或
(b)发生法规可能规定的其他事件或出现法规可能规定的其他情况。
(2)在下列情况下,MAS可撤销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a)存在MAS可根据第86条拒绝申请的理由;
(b)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未能或已停止从事其获发牌的所有受监管活动;
(ba)MAS有理由相信该持有者未以其客户的最佳利益行事;
(c)MAS有理由相信该持有者或其任何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未能高效、诚实或公正地履行其职责;
(d)该持有者违反了其牌照适用的任何条件或限制、MAS根据本法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或本法中的任何规定;
(da)MAS认为该持有者未能履行其在下述项下或产生的任何义务:
(i)本法;或
(ii)MAS根据本法发出的任何书面指示;
(e)MAS有理由相信该持有者正以有违公众利益的方式,从事其获发牌的任何受监管活动;
(ea)在MAS根据第97E(2)条行使任何权力或部长根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八部分第2、4、5或6分部就持牌人行使任何权力后,MAS认为撤销该牌照符合公共利益;
(f)该持有者向MAS提供了任何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或文件;
(g)该持有者未能支付第85条所述的牌照费;或
(h)已针对该持有者作出第101A条禁止令或《金融服务业与市场法》禁止令,且该禁止令仍然有效。
(3)若MAS认为适宜,可:
(a)在特定期限内暂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而非根据第(2)款将其撤销;及
(b)随时延长或撤销该暂停。
(4)在符合第(5)款的规定下,MAS不得在未给予牌照持有者陈情机会的情况下,根据第(2)或(3)款撤销或暂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5)在下列任何情况下,MAS可在未给予牌照持有者陈情机会的情况下,撤销或暂停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a)该持有者正在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解散的过程中,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辖区;
(b)已为该持有者的任何财产指定了接管人、接管兼经理人或同等职位的人,不论是在新加坡或其他司法辖区;
(c)该持有者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被定罪,所涉罪行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定罪时认定其曾欺诈或不诚实地行事;
(d)已针对该持有者作出第101A条禁止令或《金融服务业与市场法》禁止令,且该禁止令仍然有效。
(6)当MAS已撤销或暂停某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时,该牌照的持有者必须:
(a)若其牌照被撤销,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此撤销告知其所有代表,被告知的代表必须停止作为该持有者的代表行事;或
(b)若其牌照被暂停,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形式将此暂停告知其所有代表,被告知的代表必须在该暂停期间停止作为该持有者的代表行事。
(7)任何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若:
(a)在其牌照已失效、被撤销或被暂停期间,仍从事受监管活动;或
(b)违反第(6)款规定;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150,000新元的罚款,若属持续犯罪,则在定罪后持续的每一天或部分时间内,另处不超过15,000新元的罚款。
(8)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失效、撤销或暂停,其效力不涉及以下方面:
(a)使该牌照持有者订立的、与受监管活动相关的任何协议、交易或安排无效或受影响,无论该协议、交易或安排是在牌照撤销、暂停或失效之前、当日或之后订立;或
(b)影响根据任何该等协议、交易或安排产生的任何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

6.如果CMS持牌人希望从事SFA下的其他受监管活动或提供《财务顾问法》(FAA)下的财务顾问服务怎么办?
如果您的公司已持有针对某些受监管活动的CMS牌照,并希望将另一项SFA受监管活动添加到CMS牌照中,您应提交SF(LCB)R下的表格5。须通过GIRO支付500新元的不可退还申请费。CMS持牌人还必须将进行该附加受监管活动的个人任命为其代表。CMS持牌人及其代表必须遵守SFA下适用于其受监管活动的相关资本和行为要求。
如果CMS持牌人还打算向其客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则必须提交豁免财务顾问开业通知(使用《财务顾问条例》下的表格26),并将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个人任命为其代表。该豁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代表必须遵守FAA下的相关行为要求。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一)什么是资本市场服务牌照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二)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职责及高级职员是否失职的判断标准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在交易中应遵守的商业行为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四)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变更及自愿业务转让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1)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六)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七)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3)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豁免及要求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八)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1)按金缴存及返还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九)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申请及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费用(2)获豁免人士及某些代表须缴付的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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