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本文依据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官网公开资料整理编写。文中所涉及的费用仅供参考,实际金额以开曼群岛政府最新公布的收费标准及相关服务机构的最终报价为准。
在搭建开曼离岸基金的架构时,法律载体的选择往往是决定后续运营效率、合规成本以及风险隔离效果的关键第一步。开曼群岛作为全球领先的离岸金融中心,凭借其健全的普通法体系、税收中性的政策以及高度成熟的金融服务生态,为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多元化的实体选择。其中,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作为最传统、最基础的基金载体,长期以来一直是对冲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标准配置”;而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SPC)作为豁免公司的一种特殊升级形式,则凭借其法定的资产隔离功能,成为了多策略基金、伞形基金以及专注于细分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的“架构利器”。
在实践中,大多数受监管的开曼开放式基金通常以豁免公司形式设立;而当基金管理人希望在同一法律实体下运行多个策略、多个子基金或不同风险结构的投资组合时,则往往会选择SPC结构,以实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资产与负债隔离。理解这两种载体的法律特征、结构设计以及适用场景,对于基金设立及后续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曼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
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简称EC)是开曼共同基金最常见的基金载体之一,也是开曼群岛最常见的离岸公司形式。
豁免公司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Companies Act)设立的一类公司。所谓“豁免”,并非指完全免于监管,而是指该类公司主要在开曼群岛以外开展业务活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豁免适用于本地公司的部分限制,例如无须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无须公开股东名册等。
若一家公司拟议开展的业务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即离岸)进行,则申请人可向注册官申请将其注册为豁免公司。公司在注册时需提交一份由拟任董事签署的声明,确认其业务活动将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
在基金领域,大多数开放式共同基金通常以豁免公司形式设立,并通过发行可赎回股份(redeemable shares)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认购基金股份成为公司股东,并按照基金净值(NAV)进行申购与赎回。
通常情况下,豁免公司可以发行具有面值或无面值的股份。股息或其他分配可以在满足偿付能力测试(solvency test)的前提下,从公司的股份溢价账户中支付,即使公司未产生盈利,但需注意,支付后公司须能够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偿还到期债务。此外,公司股份也可以通过资本赎回或回购的方式进行回购。
1.开曼豁免公司的类型
豁免公司通常包括以下两种主要形式:
(1)豁免有限期限公司
这种形式的豁免公司,在需要时既能向其成员提供有限责任保护,又能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享有如同合伙制般的税务优惠待遇。一家有限期限公司(LDC)将持续运营至其组织章程大纲中规定的终止时间或事件发生。然而,其存续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必须至少拥有两名成员。当其存续期限届满时,该公司将被视为已自动开始自愿清盘并解散。但是,如果成员通过特别决议,公司也可以提前进行自愿清盘。此外,该公司的债权人以及在《公司法》下适用于其他注册公司的情形下,其成员仍可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盘。
特殊特征
● 有限期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可规定,任何成员股份的转让须经所有其他成员通过一致决议;
● 有限期限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可规定,公司的管理权归属于成员,这些成员届时将被视为公司的董事。但是,这些成员可以将管理权委托给董事会;
● 公司名称必须以“Limited Duration Company”或“LDC”结尾。注册费为200开曼元,另加标准的豁免公司注册费。年费与豁免公司相同。
该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明确的存续期限,到期后公司自动进入清算程序。这种结构在特定投资期限明确的基金项目中具有一定应用。
(2)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是豁免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关于SPC的具体制度安排,将在本文后续部分进行介绍。

2.开曼豁免公司的主要法律特征
与普通本地公司相比,豁免公司具有一系列制度上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主要包括:
● 无须保存可供公众检查的股东名册(这是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一项要求);
● 无须在群岛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则必须在开曼群岛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
● 可不受限制地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但任何变更必须通知注册官;
● 可发行具有面值或无面值的股份;
● 可以任何一种货币或多种货币表示其股本;
● 向注册官提交的年度申报表需包含一份声明,说明:
○ 除已通知注册官的变更外,组织章程大纲未作任何其他更改;
○ 《公司法》的规定已得到遵守;
○ 公司的业务活动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
● 注册官若要将一家豁免公司除名,必须提前一个月发出通知;
● 无须在其名称中包含“Limited”或缩写“Ltd.”字样。
要完成注册,公司名称必须符合《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并获得注册官认可。公司必须向注册官提交一份声明,表明其业务活动将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
开曼《公司法》第30条对“公司名称注册的限制”作出了规定:
(1)任何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a)与现有已注册公司的名称或已载入公司登记册的任何译文名称相同,或与该等名称或译文名称极为相似,以致意图使人误解,除非该现有公司正在解散过程中,并已按注册官要求的方式表示同意;
(b)包含“Chamber of Commerce”(商会)字样,除非该公司是根据注册官根据第80条批给的执照注册的公司,且其名称中无须加上“Limited”或缩写“Ltd.”字样;或
(c)包含“building society”(建筑协会)字样。
(2)除非获得注册官同意,任何公司不得以下列名称注册:
(a)包含“royal”(皇家)、“imperial”(帝国)或“empire”(帝国)字样,或注册官认为暗示或意图使人暗示获得陛下或任何王室成员的支持,或与陛下政府或其联合王国境内外的任何部门有关联的字样;
(b)包含“municipal”(市立)或“chartered”(特许)字样,或注册官认为暗示或意图使人暗示与任何公共委员会或其他地方当局,或与任何根据皇家特许状成立的社团或机构有关联的任何字样;
(c)包含“co-operative”(合作社)、“assurance”(保证/保险)、“bank”(银行)、“insurance”(保险),或注册官认为隐含上述任何活动的任何类似词语,或上述四个词语或该等类似词语的任何派生词(无论是英文还是任何其他语言),或注册官认为暗示或意图使人暗示上述任何活动的任何字样;或
(d)包含“gaming”(博彩)或“lottery”(彩票)字样,或注册官认为隐含上述任何活动的任何类似词语,或该等词语或该等类似词语的任何派生词(无论是英文还是任何其他语言),或注册官认为暗示或意图使人暗示上述任何活动的任何字样。
(3)非获豁免的有限期限公司不得以名称末尾包含“Limited Duration Company”或“LDC”字样的名称注册。
(3A)非特殊经济区公司不得以名称中包含“Special Economic Zone Company”或字母“SEZC”字样的名称注册。
(4)监管法律条文适用于任何译文名称,犹如其是该公司的名称一样。公司不得拥有以下译文名称:
(a)根据任何监管法律被禁止的名称;或
(b)根据任何监管法律需要批准或许可的名称,除非该名称的使用已事先获得相关监管法律所规定的必要批准或许可。
(5)公司的双重外国名称只有在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方可载入公司登记册;若不符合规定,则该双重外国名称及其译文名称均不得载入公司登记册。
在开曼群岛注册此类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获得许可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提名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根据实益拥有人的指示对公司进行管理。
此外,根据开曼群岛《董事注册及发牌法》,在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注册的、以豁免公司形式设立的受监管的共同基金的董事,须根据其具体情况,每年进行注册或获得许可。

3.开曼豁免公司的结构及运营特点
作为公司型基金结构,豁免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通常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基金运作方面,豁免公司可以通过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设计多层级投资结构。例如:
● 为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发行优先股;
● 为追求资本增值的投资者发行普通股。
这种灵活的股份结构使基金管理人能够根据不同投资者需求及投资策略设计差异化产品,因此在对冲基金及高流动性投资策略的基金中尤为常见。
此外,豁免公司治理结构清晰——至少须任命一名董事,董事会负责基金的运营决策,并可委任投资经理、行政管理人等第三方服务机构。
4.开曼豁免公司的监管要求
豁免公司需要遵守开曼群岛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法规。
此外,公司通常需要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申报文件,并履行必要的合规义务,以维持其合法运营状态。
《公司法》第168条对“周年申报表”作出了规定:
在其注册年份之后的每年一月,每间未持有《公司法》第174条所述之开展境内业务执照的豁免公司,须向注册官提交一份申报表,该申报表须采用声明形式,述明:
(a)自上次申报以来或自注册以来(视情况而定),其组织章程大纲并无任何变更,但依据《公司法》第31条生效的公司名称变更,或已依据《公司法》第10条报告的变更除外;
(aa)说明业务性质;
(b)自上次申报以来或自豁免公司注册以来(视情况而定),该豁免公司的运作主要在开曼群岛境外进行;及
(c)《公司法》第174条已经并正在获得遵守。
若豁免公司作为受监管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在CIMA注册,则还需履行额外的持续性义务:
● 每年向CIMA支付年度合规费用(目前为4,125美元);
● 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向CIMA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基金年度申报表(FAR Form);
● 每年通过公司注册处向税务信息管理局(TIA)提交经济实质通知,确认其“投资基金”身份;
● 董事或高管发生变更后30日内通知公司注册处,受监管基金还需在21日内通知CIMA;
● 遵守CIMA关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记录保存的监管措施;
● 遵守反洗钱(AML/CFT)要求,任命反洗钱合规官(AMLCO)及洗钱报告官(MLRO);
● 根据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及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CRS)履行信息自动交换义务。

5.开曼豁免公司基金结构适用对象
总体而言,豁免公司是外国投资者最青睐的开曼公司形式之一。该结构在保持法律责任有限的同时,兼具灵活性、隐私性及较低的运营复杂度。
在基金领域,该结构尤其适用于:对冲基金(Hedge Funds)、开放式共同基金及国际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的离岸基金。
对于专业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而言,豁免公司能够提供明确的法律地位、有限责任保护以及开曼群岛税收中性制度带来的结构优势——豁免公司可向开曼政府申请税收豁免承诺函,确保自注册之日起20年内不会对其征收任何利润、收入、收益或增值相关的税收。
6.开曼豁免公司注册
在开曼,公司注册有三个关键步骤:预留公司名称、完成注册申请以及交回已签署的同意书。注册流程可能因您拟成立的公司类型而有所不同。
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名称批准
若建议使用的公司名称包含受限制的词语或短语,则在提交注册申请前,须事先获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或注册官的批准。
组织章程大纲
该文件列明公司名称、注册办事处、公司宗旨、类型(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或豁免公司)、法定股本及股份类别、发起人的姓名、地址、签名及所认购的股份数目、见证人的姓名及签名,以及签署日期。
组织章程细则
该文件规管公司的内部运作,例如如何召开会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等。

二、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
根据开曼《公司法》(Companies Act)设立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简称SPC)是豁免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SPC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可以在同一法律实体下设立并运营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egregated Portfolio,简称SP),并通过法定机制实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资产与负债的相互隔离。

开曼《公司法》第十四部分规定,任何豁免公司、通过存续方式注册的公司以及豁免有限期限公司,均可重新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此类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包含“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或“SPC”字样。SPC允许将各个投资组合(在世界部分法域亦称为“子单元”)的资产与负债,同整个公司的一般资产以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资产与负债进行隔离。但是,每个投资组合并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除了豁免公司所需的年度申报表外,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还必须提交一份申报表,说明其投资组合在年度内的所有变动。

与标准豁免公司相比,SPC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法定的资产隔离功能:某一投资组合的资产原则上仅用于清偿该组合自身对应的负债,而不受其他投资组合债务的追索。这一机制使SPC成为多策略基金、伞形基金以及系列项目基金中广泛采用的架构。
从法律结构上看,SPC本身是一个单一法人实体,在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命名要求是必须在名称中包含“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y”或“SPC”。虽然SPC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内部设立的各个SP并不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而是由同一SPC主体代表其进行运营和签约。
SPC可以在内部设立多个SP,每个投资组合可以投资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并在法律上实现资产与负债的隔离。换言之,某一投资组合的债权人只能向该组合的资产主张权利,而不能向SPC其他投资组合或整体公司资产追偿。
在实践中,对于拥有多个单一项目、多策略投资组合或多类投资者结构的基金管理人而言,SPC不仅能够实现法定风险隔离,同时也具备较低的设立与维护成本。基金管理人通常以某一SP承载单个投资项目,将其作为独立的“项目基金”,并可根据业务需要灵活增设或关闭其他投资组合,从而构建一个系列基金平台。
如下图所示,SPC结构越来越多地被用作综合性投资平台,投资者可通过不同的SP持有不同类型的资产,例如房地产、知识产权、股权及其他金融资产或不良资产,并在同一SPC平台内实现各类投资的隔离管理。

1.SPC的核心结构特征
开曼《公司法》第216条对“独立投资组合”作出了规定:
(1)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可设立一个或多个独立投资组合,以将属于或代表某独立投资组合持有的资产与负债,与属于或代表同一公司其他独立投资组合持有的资产与负债,或与不属于任何独立投资组合的公司资产与负债相互隔离。
(2)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为单一法人实体,其任何独立投资组合均不构成独立于公司的法律实体。
(3)每一独立投资组合必须被单独识别或指定,并在其识别或指定名称中包含“Segregated Portfolio”、“SP”或“S.P.”字样。
SPC的核心特征可概括为:在单一法人实体下设立多个独立投资组合(SP),各SP的资产与负债在法律上相互隔离。具体而言:SPC内部可设立一个或多个SP,原则上无数量限制;各SP可投资于不同类型的资产,并独立承担各自的投资风险;不同SP之间的资产和负债实现法定隔离;同时,SPC内部的各SP可共享同一管理架构和服务体系。
因此,一个SPC结构往往能够在统一的平台下运行多个投资组合,同时实现风险隔离与管理效率之间的平衡。
开曼《公司法》第216条对“股份与股息”作出了规定:
(1)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可以设立并发行一个或多个类别或系列的股份(包括与同一独立投资组合相关的不同类别或系列),其发行所得收益应计入相应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并在该独立投资组合中进行会计核算。
(2)除独立投资组合股份以外的股份发行所得收益,应计入公司的一般资产。
(3)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可以就任何类别或系列的独立投资组合股份支付股息或其他分配,无论是否就其他类别或系列的独立投资组合股份或任何其他股份宣布股息。
(4)独立投资组合股息或其他分配应仅根据相关独立投资组合的账目,并从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中支付,并依照该等股份的权利进行。
基于上述规定,SPC在成本和运营方面亦体现出一定优势。例如,多个SP在同一SPC框架下运行时,其托管、审计、法律服务以及部分管理费用可在整体结构中实现共享,从而产生规模效应。
SPC还可针对某一特定SP发行股份,该类股份募集的资金将计入该SP的资产,且股份通常附带从该SP获得分配收益的权利。反之,若发行的股份未指定归属于任何SP,则其募集资金将计入SPC的一般资产。
开曼《公司法》第218条对“公司代表资产组合行事”作出了规定:
(1)任何拟对某独立投资组合具有约束力或使其受益的行为、事项、契据、协议、合同、加盖印章的文书或其他文书或安排,均应由独立投资组合公司代表该独立投资组合签署,并明确识别或指明该独立投资组合,且该等签署应说明系以该独立投资组合的名义、代表其或为其账户而进行。
(2)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违反第(1)款规定,董事在知悉该违约后应立即:
(a)作出必要查询以确定有关行为、事项、契据、协议、合同、加盖印章的文书或其他文书或安排应归属于哪个独立投资组合;
(b)作出正确归属;并
(c)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该行为、事项、契据、协议、合同、加盖印章的文书或其他文书或安排的人,或可能因该归属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人,告知该归属以及各方根据第(3)款享有的权利。
(3)任何根据第(2)(c)款收到通知的人(或本应收到通知的人)如对董事根据第(2)款作出的归属提出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请愿申请重新归属;法院在听取申请并考虑各方意图及其认为相关的其他因素后,可命令该行为、事项、契据、协议、合同、加盖印章的文书或其他文书或安排视为归属于某一独立投资组合或若干独立投资组合,或归属于一般资产(如适用,可按特定比例或特定方式),并可作出其认为公正及衡平的附带命令。
(4)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就董事因代表某独立投资组合产生的责任而向其提供的任何赔偿,仅可针对该责任所涉及的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予以执行。
在实践中,SPC结构常见于以下基金类型:
● 多策略对冲基金;
● 伞形基金(Umbrella Fund);
● 主从基金结构(Master-Feeder Structure);
● 多项目投资平台。

2.资产与负债的法定隔离机制
开曼《公司法》允许SPC创建一个或多个SP,以实现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资产与负债隔离。
为了确保资产隔离的有效性,开曼《公司法》第219条对SPC的“资产”作出了规定:
(1)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资产分为独立投资组合资产或一般资产。
(2)独立投资组合资产包括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在其各独立投资组合之内或代表其各独立投资组合持有的资产。
(3)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一般资产包括不属于独立投资组合资产的公司资产。
(4)某一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包括:
(a)代表归属于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股本及储备的资产;以及
(b)所有归属于或存放于该独立投资组合内的其他资产。
(5)在第(4)款中:
“储备(reserves)”包括利润、留存收益、资本公积及股份溢价。
(6)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董事有责任建立并维持(或促使建立并维持)相关程序:
(a)将资产组合资产与一般资产分离,并保持其分离及可单独识别;
(b)将每一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组合资产与任何其他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组合资产分离,并保持其分离及可单独识别;以及
(c)确保资产与负债不会在不同独立投资组合之间,或在独立投资组合与一般资产之间转移,除非该等转移是以完全价值进行。
开曼《公司法》第220条对“独立投资组合资产”作出了规定:
独立投资组合资产:
(a)仅可用于清偿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债权人以及独立投资组合股份持有人(即就该独立投资组合而言为债权人或股份持有人)的债务,该等人士因此有权就该目的向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追索;
(b)不得用于清偿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其他债权人或并非就该独立投资组合而言的独立投资组合股份持有人的债务,并应绝对受到保护,不受该等债权人的追索;该等人士因此无权就该目的向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追索。
3.公司治理及控制结构
SPC通常设立董事会作为其最高治理机构。由于SP本身并不是独立法人实体,因此不会单独设立董事会,但在实际基金运作中,SPC董事会可通过授权机制,将部分管理职能委托给投资经理或投资委员会。
在实践中,每个SP也可以设立相应的管理或决策机构,例如:
● 投资委员会;
● 投资经理;
● 管理委员会。
这些机构的权力通常由SPC董事会授权产生,并负责相关SP的投资决策和运营管理。

4.债权人权利及责任范围
开曼《公司法》第221条对“负债隔离”作出了规定:
(1)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对某人的负债源自于与某一特定独立投资组合有关的事项,或归属于该独立投资组合:
(a)该负债仅应扩展至,并且该人就该负债仅有权向以下资产追索:
(i)首先,归属于该独立投资组合的独立投资组合资产;以及
(ii)其次,除非公司章程明确禁止,在归属于该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负债时,可向公司的一般资产追索,但仅限于该一般资产超过群岛监管机构依法要求的最低资本额的部分;
(b)该负债不得扩展至,并且该人无权就该负债向任何其他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追索。
(2)若独立投资组合公司对某人的负债并非因与任何特定独立投资组合有关的事项产生或被施加,则该负债仅应扩展至,并且该人仅有权向公司的一般资产追索。
据此,独立投资组合资产仅用于清偿与该SP相关的债务,而不用于偿还其他SP的债务。这一法定保护机制构成了SPC结构最核心的制度优势。
开曼《公司法》第222条对“一般负债与资产”作出了规定:
(1)不归属于任何独立投资组合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负债,应以公司的一般资产予以清偿。
(2)不归属于任何独立投资组合的独立投资组合公司的收入、收款以及其他财产或权利,应归入并构成公司的一般资产。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SPC章程允许,董事也可以将部分SP资产转移至SPC一般资产,以支付SPC整体运营所需的费用,例如:
● 政府注册费;
● 年度申报费用;
● 专业顾问费用;
● 服务提供商费用;
● 税费、罚款及其他维持公司良好存续状态的必要费用。
5.监管要求
作为公司结构,SPC同样需要遵守开曼群岛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以及相关的金融监管法规。此外,SPC需要向开曼群岛的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报告等文件,并且要符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要求。在设立独立投资组合时,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每个SP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监管机构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根据2026年生效的最新监管政策,受CIMA监管的基金(包括SPC形式的共同基金)需注意以下调整:
● 共同基金年度注册费已上调至4,125美元;对于伞形基金结构,每个子基金(即SP)的附加费从300美元提高至750美元,涨幅达150%;
● 自2026年起,基金年度审计提交费(FAR Fee)与年度注册费合并,形成单一的年度应缴费用,并须在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 CIMA已确认,2026年监管费用上调后,只要实体在2026年1月15日前至少支付了2025年度的费用金额,则在2026年2月15日前不会征收罚款。

6.适用对象
SPC结构尤其适用于需要在同一法律实体下管理多个投资组合的基金管理人。
常见适用对象包括:
● 多策略投资基金;
● 家族办公室投资平台;
● 机构投资者设立的多资产投资结构;
● 需要设立多个项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对于高净值个人、家族办公室及机构投资者而言,SPC能够在同一法律主体下实现多组合投资管理,同时享有资产与负债法定隔离带来的风险控制优势。
7.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注册
任何豁免公司均可向公司注册处(Registrar of Companies)申请注册为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
注册SPC需提交以下文件:
● 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的通知,列明已设立的各独立投资组合名称。
若拟将现有豁免公司转换为SPC,则公司需:
● 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至少两名董事签署的声明,其中包括:
○ 声明并附上在声明日之前三个月内某一日期的公司资产与负债情况;
○ SPC拟运营的独立投资组合,以及拟转入各独立投资组合的资产与负债;
○ 在注册后公司及各独立投资组合均具备偿付能力;
○ 公司所有债权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资产与负债转入独立投资组合,或者已向所有债权额超过1,220美元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并且按债权金额计算95%的债权人已同意该转移;
● 通过特别决议(special resolution),授权将资产与负债转入独立投资组合;
● 若公司已获得CIMA发牌,则必须取得CIMA的书面同意方可注册为SPC。
在开曼群岛注册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最便捷的方式是聘请一家获得许可的专业公司。这些公司可提供以下服务:注册办事处;提名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根据实益拥有人的指示对公司进行管理。
8.开曼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注册费用

注:上述费用来源于开曼公司注册处官网网页:https://www.ciregistry.ky/companies-register/types-of-companies/segregated-portfolio-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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