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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EP、PR与学历】(三)提升学历前需要了解的认证要求与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15/October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在前两篇的文章中,我们分别讨论了学历在新加坡就业准证(Employment Pass,以下简称EP)评分与永久居民(Permanent Resident,以下简称PR)评估中的作用。对于拟通过成人教育、在职教育或境外课程提升学历的申请人,学历的取得方式、颁发主体及核验材料,均可能影响其在相关申请中的认定。EP的学历评分、PR的综合评估与学历真实性核验分别适用不同的制度要求。本文进一步讨论中国及境外学历的相关认证与核验要求,并结合新加坡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分析学历申报失实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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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各类学历在新加坡的认定方式

1.EP学历评分的认定标准

依据新加坡人力部(Ministry of Manpower,以下简称MOM)的互补性评估框架(Complementarity Assessment Framework,以下简称COMPASS),C2学历或同等资格(Qualifications)依公开标准计分。持有MOM公布的C2顶尖院校名单(Top-Tier Institutions)所列院校颁发的学士及以上学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取得20分。其中,A组(Group A)院校不限学科,B组(Group B)院校仅限名单列明的指定学科及相应学位条件。

其他经MOM参照UK ENIC等国际学历认可与评估机构的评估认定为相当于英国学士学位水平的学历,以及获业界广泛认可并经相关行业主管机构支持、符合MOM要求的专业资格,可取得10分;未达到C2计分条件的为0分。MOM按年度更新相关院校名单。新加坡私立教育机构提供、由海外合作大学颁授的学位,须符合颁授机构及学历等效性要求;私立教育机构自行颁发的非学位文凭,包括研究生文凭及专业文凭,原则上不计分,符合要求的专业资格另按相关规则评估。

EP的C2评分以资格等效性、学位颁授机构及名单适用条件为基础,课程名称与授课方式本身并非独立计分标准。MOM公开的C2规则未就中国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等具体学习形式设置独立计分档次;新加坡移民与关卡局(Immigration & Checkpoints Authority,以下简称ICA)的PR评估亦未公布与COMPASS相同的学历分级评分机制。新加坡主管机关依其公布的标准独立评估资格,中国境内的学历查询记录或学习形式,均不当然产生相同的认定结果。

2.中国“学历与学位并行”的制度特征

中国高等教育中的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分别证明不同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第四条规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的授予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本科毕业证书的取得与学士学位的授予分别适用相应要求。

这一区分对成人学历尤为重要。以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例,学位授予单位通常对成人高等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另行规定学位授予条件,包括课程成绩、外语水平考试等要求。部分高校规定,申请学位须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亦有高校在所授学士学位证书内页注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研厅〔2016〕2号)规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研究生实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和培养标准,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毕业证书注明学习方式;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学位标准的,可以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在国内核验渠道方面,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可查询2001年以来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涵盖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和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5〕3号)规定,自2025年秋季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再使用“函授”“业余”名称,统一称为“非脱产”;此前已注册入学的函授、业余、网络教育学生继续按原政策执行。国内常见学历形式的证书构成及核验渠道对照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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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学历、无学位”情形下的核验问题

对于中国学历,MOM接受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Center for Student Services and Development,以下简称CSSD)提供的在线验证报告,并区分两类:Diploma(文凭类)须提交学历证书在线验证报告(Online Verification Report of Higher Educat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Degree及以上(学位类)须提交学位证书在线验证报告(Online Verification Report of Higher Education Degree Certificate,即《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仅持本科毕业证书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申请人,无法提供相应学位的在线验证报告。文件核验要求与C2资格评分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

MOM公开的C2规则以学历或资格是否符合其认可条件为判断基础,未针对仅持本科毕业证书而未取得学士学位的情形设置单独计分档次。申请人报读成人教育项目时,须了解学位授予条件、申请期限及实际颁发的证书类型,并保留真实修读与考核记录。拟使用有关学历申请EP的,可按MOM规定通过指定背景调查机构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渠道完成学历核验。

4.境外课程与跨境远程学历

境外课程在新加坡就业准证评分与中国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制度下适用不同的认定条件。就EP而言,境外学历的C2评分取决于资格等效性、学位颁授机构及适用院校名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hina Service Center for Scholarly Exchange,以下简称CSCSE)于2026年5月18日发布《关于跨境远程文凭证书不在认证范围内的郑重提醒》,明确通过跨境远程学习取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一直不在其认证范围内;疫情期间因疫情被迫由面授转为线上学习的特殊认证安排具有特定适用背景。2026年9月14日,CSCSE发布《关于新加坡私立教育机构认证范围的公告》,列明适用的机构类别、部分合作颁证院校及以证书颁发时间为准的受理起始日期等条件。学历在中国的认证情况与其在MOM的C2计分结果分别依据相应制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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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历核验的具体要求

1.MOM的核验要求

EP申请如需以学历取得C2分数,须依MOM要求提交资格及相应核验证明。雇主须核实所申报资格的真实性及颁授机构的认可情况。MOM接受指定背景调查机构出具的核验报告、符合条件的政府或颁授机构在线核验材料、中国学历的CSSD在线验证报告、适用专业团体出具的资格证明,以及符合要求的OpenCerts数字证书。背景调查机构出具的核验证明须载有MOM核验参考编号;2023年9月1日前出具而缺少该编号的证明,须由相应机构重新签发并补入编号。符合要求的政府或颁授机构在线核验平台须提供官方英文版本,并可供MOM公开访问与核实;OpenCerts须提交.opencerts格式的数字文件,不能以核验页面截图替代。

学历证书、公证文件、学校信函以及CSSD出具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等,MOM均不接受作为学历核验证明;在线核验平台自行翻译的材料亦不符合要求。已完成核验的同一资格通常无需再次核验;原核验机构已无法提供原有核验记录的,须按MOM要求重新核验。雇主还须按工作准证申请文件规定妥善保存申报所用学历证书的副本。非英文支持文件应附英文译本,译本可由翻译服务机构提供。

学历真实性核查延续至申请获批之后。MOM于2021年7月说明,其通过院校数据库和数据分析筛查工作准证申请;对于所报院校不在数据库内或经分析识别为较高风险的申请,要求提交第三方核验证明。MOM于2024年8月亦披露,曾借助数据分析及批准后检查识别可疑工作准证申请。7月,MOM在回应媒体时已提及其开展追溯性审计(retrospective audits)。因此,不实学历申报可能在相关工作准证获批后才被发现。

2.ICA的文件要求

ICA的PR申请文件清单将学历证书、成绩单等列入“教育”类材料。申请人须按照适用要求上传原件的经核证副本;非英文文件须附符合ICA要求的译本,包括文件签发国家或地区使馆出具的译本、新加坡或文件签发国家或地区公证人出具的译本,以及经该使馆认证或由上述公证人公证的私人译本。EP与PR两类申请的学历文件要求对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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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持有EP再申请PR的人士,同一学历的颁授机构、资格类型及取得时间等事实信息应在申报中保持一致;其后取得的新学历或专业资格可以如实补充。ICA列明的PR申请类别除EP或S Pass持有人外,还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加坡公民或PR家属、在新加坡就读的学生及外国投资者等。不同申请阶段出现的不实陈述,均可能在后续核查中被发现。

三、案例:Manav Bharti University事件

1.基本事实

Manav Bharti University(以下简称MBU)位于印度喜马偕尔邦索兰县,依据当地2009年颁布的大学设立法律成立。MOM于2021年说明,该校属印度政府认可的私立大学,曾颁发真实学位。2019年,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ssion,以下简称UGC)就包括MBU在内的两所私立大学涉嫌出售虚假学位的情况,要求有关地方机关展开调查;2020年3月3日,警方就涉嫌欺诈、伪造等行为立案。根据《The Tribune》2022年1月3日的报道,当时调查人员已识别逾45,000份涉嫌伪造的学位证书,并正在核查另外约5,000份;据报证书标价为每份10万至30万印度卢比。印度执法局(Directorate of Enforcement)依据《2002年防止洗钱法》开展调查,临时查封有关涉案资产,并向希姆拉特别法庭提交起诉文件,涉及14名个人及2个实体;法院于2023年1月4日受理该起诉文件。

在新加坡,MOM获悉印度方面正调查MBU出售学位后,于2021年2月起对23名在工作准证申请中申报MBU学历的外国人展开调查。根据MOM于2021年7月27日发布的公告,检控方指示MOM依《外国人力雇佣法》第22条第3款起诉三人。其中,两名印度籍人士分别被判处一周和四周监禁,相关工作准证被吊销,二人亦被永久禁止在新加坡工作;第三名印度籍人士已被起诉。其余人员中,19人将被永久禁止在新加坡工作,另有一人当时仍在接受调查。该公告还披露,此前五年间平均每年约有660名外国人因在工作准证申请中提交虚假学历而被查获并永久禁止就业,平均每年约8人因此受到起诉。上述统计反映的是2021年公告所回顾的历史期间。

2.案例的启示

MBU事件显示,大学的法定设立与认可地位,并不当然证明个别证书所记载的修读、考试及学位授予事实真实。相关资格的真实性仍须结合入学、教学、考核和实际授予记录审查。该事件亦体现学历真实性核查可能存在时间滞后。另一方面,在Public Prosecutor v Kang Seong Yong [2005] SGHC 29(以下简称Kang案)中,被告于工作准证续签时确认原申请资料不变,被法院认定为再次作出有关虚假陈述。刑事检控与工作准证吊销、限制未来就业等行政措施属于不同法律后果;MOM在MBU事件中即对未被刑事起诉的部分人员宣布了后续就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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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虚假申报的法律责任

1.《外国人力雇佣法》的规定

《外国人力雇佣法》(Employment of Foreign Manpower Act 1990,以下简称EFMA)第22条第1款(d)项规制在工作准证申请、续签及本法其他事项中,向工作准证主管(Controller of Work Passes)、获授权人员或就业监察员提交明知或理应合理知道在重要事项上虚假,或因遗漏重要事项而造成误导的陈述或资料的行为;现行罚则见第22条第1款(i)项。第22条第3款另行规制外国雇员或自雇外国人就其自身资格提交在重要事项上虚假或因遗漏重要事项而具有误导性的陈述或文件。上述两类罪行均可处最高20,000新元罚款、最高2年监禁,或两者并罚。MBU事件的有关检控依据为第22条第3款。EFMA第23条第1款另规定,教唆实施本法所定罪行者,须承担与所涉罪行相同的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之外,工作准证主管可依EFMA第7条第5款等规定对准证及后续申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MOM亦在具体案件中宣布永久禁止有关人员在新加坡就业。

EFMA第22条第1款(d)项与第3款均以“明知或理应合理知道”(knows, or ought reasonably to know)为法定主观要件,既涵盖明知,也涵盖依合理标准应当知道的情形。法院仍须结合陈述内容、重要事项、遗漏与误导之间的关系等具体证据认定有关罪行。中介人员或雇主代表如教唆他人实施相关罪行,可能依第23条第1款承担与所涉罪行相同的刑事责任。

从立法沿革看,2012年修法将第22条第1款(d)项的最高刑罚由15,000新元罚款、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提高为20,000新元罚款、2年监禁或两者并罚,同时新增第22条第3款关于虚假资格申报的独立罪名。MOM于2013年说明了上述修法变化。

2.新加坡法院的量刑立场

在Chiew Kok Chai v Public Prosecutor [2019] SGHC 169一案中,被告因串谋在工作准证申请中提交虚假雇佣资料,依据EFMA第22条第1款(d)项及第23条第1款承担责任。新加坡高等法院据此确立了自然人触犯第22条第1款(d)项的量刑框架,其适用范围涵盖该条所规制的重大虚假申报,并非所有第22条第3款虚假资格案件的统一量刑标准。法院以威慑为主要量刑考量,监禁通常为适当处罚;但监禁并非法定强制刑罚。法院采用两阶段量刑方法:首先考虑虚假陈述的重要程度、欺骗手段、后果、犯罪规模及所得利益等因素,将案件归入不足5个月、5至15个月或15至24个月的参考监禁区间;再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作出调整。

Public Prosecutor v Kang Seong Yong [2005] SGHC 29一案直接涉及虚假学历,控罪依据为当时适用的《移民法》第57条第1款(k)项。被告以伪造的韩国高丽大学学位证书取得EP,续签时再次确认原有申报信息。地区法院对两项控罪各判处罚款4,000新元;高等法院改判每项控罪监禁一个月,并连续执行。法院指出,虚假陈述的重要性须从准证审批决策者的角度判断;被告的工作表现及MOM未及早发现不实资料,均不足以支持仅处罚款的量刑结论。

Kang案第22至23段还转述了Lai Yu Jing v Public Prosecutor [2003] SGDC 98案:有关申请人以伪造学士学位证书申请EP,但MOM确认,审批时亦考虑了申请人所设立公司的投资金额;法院遂在该案上诉程序中结合具体事实改判罚款。与之相比,Kang案中有证据显示学位资格属于MOM的重要审批依据,虚假申报因而具有实质重要性。另据检控方在Chiew案中提交的资料,2016年至2017年间至少134名自然人因EFMA第22条第1款(d)项被定罪,涉及494项虚假申报;该历史统计涵盖不同类别的不实申报,不限于学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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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PR申请及其他相关责任

PR首次获批时,申请人会获发入境许可(Entry Permit),此后出入境须遵守再入境许可(Re-Entry Permit)的相关规定。

现行《移民法》(Immigration Act 1959)第57条第1款(k)项规制为本人或他人取得或企图取得入境许可、再入境许可、准证、签证或证明书,而在新加坡境内或境外明知提供在重要事项上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资料,或因遗漏重要事项而具有误导性的资料的行为;其罚则见第57条第1AA款(ga)项,最高可处8,000新元罚款、12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第57条第1款(ka)项另设关于提供上述虚假或误导资料的严格责任罪名,适用第57条第1AAA款及第1AA款(gb)项,最高可处4,000新元罚款。上述规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适用。Kang案依据当时法例作出量刑,其背景与现行条文并不相同。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第三十九条同时规定了作出相关决定前的告知与陈述申辩程序。相关法律责任汇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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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A已公开声明,其与外部移民中介或商业机构不存在合作或背书关系,亦不认可自称专业移民顾问所提供的服务。第三方协助准备申请材料,不影响申请人依法真实、完整申报的义务。申请人的具体刑事责任应依据其行为是否符合《移民法》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在Kang案中,被告曾以申请表由他人代为填写为由请求从轻处理;地区法官对此给予一定权重,高等法院则认为该权重过大,并改判监禁。

五、实务要点

综上,学历证书的真实取得、能够通过适用渠道完成核验,以及资格符合EP或PR的相应制度要求,共同构成学历用于新加坡相关申请时的重要法律与事实基础。真实学历在COMPASS的C2项下未取得分数,并不因此构成虚假学历;ICA亦未公布与C2对应的PR学历分级计分机制。涉及伪造证书、虚构修读经历或重大不实申报的,则可能依相关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及工作准证、入境许可方面的行政后果。

对拟提升学历的申请人而言,所读项目的法定资质、实际颁授机构、学位授予条件、授课方式、核验渠道及取得资格的时间,决定了有关材料能否满足不同申请制度的相应要求。就EP申请而言,雇主须按MOM规定核实所申报学历的真实性及颁授机构的认可情况;对于由本人控制的企业提出的EP申请,作为雇主的企业仍须履行同等核验责任。对拟申请PR的人士,后续取得的学历或资格可以如实补充,ICA则依申请人的整体情况独立作出评估。涉及跨境远程课程及新加坡私立教育机构的,还应考察相关学历在中国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制度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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