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六)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2)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一些豁免及应遵守的相关豁免要求,其中包括豁免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今天我们来继续为大家介绍新加坡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其他豁免及应遵守的要求。
一、豁免提供托管服务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在符合规定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以下人员无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即可从事提供托管服务的业务:
(a)就指明产品作出的合资格安排的受托人,在履行管理该安排的职责时;
(b)根据《1966年保险法》注册的公司或法团,其业务仅限于为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提供托管服务;
(c)一家服务公司,作为劳合社任何成员在新加坡的代理人,在开展仅针对任何集体投资计划的单位提供托管服务的业务时。
二、豁免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以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的要求
(1)在符合规定的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以下人员无需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即可从事企业融资咨询业务:
①从事向关联公司提供企业融资意见的业务的人,必须要满足以下要求:
A.该等意见并非专门为关联公司向公众提供任何指定产品而提供;和
B.如果关联公司是以下公司:
a.上市公司;
b.在经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或
c.在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子公司;且
该等意见未传阅给(在第a或b分段的情况下)关联公司或(在第c分段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股东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
②在新加坡开展业务,为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提供企业融资意见的新加坡居民,前提是符合以下要求:
A.该等意见并非专门针对接受该等意见的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向公众提供任何指定产品的要约而提供;和
B.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是以下公司:
a.上市公司;
b.在经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或
c.在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子公司;且
该等意见未传阅给(在第a或b分段的情况下)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在第c分段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合格投资者、专业投资者或机构投资人的股东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
根据此条获豁免的人须:
A.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其从事企业融资咨询服务的对象是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和
B.确保对证明此类人员身份的任何文件进行适当记录;
C.向MAS提交以下文件:
a.在其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开始后14天内,以表格22形式发出的开始营业的通知;
b.一份采用表格23格式的详情变更通知,提供根据a段对通知中的详情作出的任何变更,且不得迟于变更日期后14天;
c. 在其停止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后14天内,以表格24形式发出的停止业务通知;和
d. 在该人的财政年度结束后14天内以表格25作出声明。
根据本节获得豁免的人,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不得或应停止获得如此豁免:
(a)他是任何受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有人;
(b)他在按照上文所述向MAS提交的开始营业的通知所指明的业务开始日期起计6个月内,没有按照本节开始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或
(c)他已根据本节停止经营就企业融资提供意见的业务,且自停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未根据该款恢复同一受监管活动的业务。
③就任何公司或该公司的任何资产或负债的任何安排、重建或接管向他人提供意见的人,前提是符合以下要求:
A.该等意见并非专门为第二提及的人向公众提供任何指明产品的要约而提出;和
B.其中第二提及的人是以下公司:
a.上市公司;
b.在经批准的交易所上市;或
c.在批准的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子公司;且
该等意见未传阅给(在第a或b分段的情况下)第二提及的人或(在第c分段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合格投资者、专家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的股东除外),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披露;
④就遵守或涉及与筹集不涉及任何指定产品的资金有关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要求向他人提供意见而开展业务的人。
(2)根据第(1)①、②、③或④节获得豁免的人,如果除了按照(1)①、②、③或④节的规定外,还从事企业融资咨询业务,则不得或应停止获得豁免。
(3)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第(1)款获得豁免的个人不得或应停止获得豁免:
(a) 他是或成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代表或雇员,为企业融资提供咨询;
(b)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他都是或将成为未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
(c)他已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4)在以下情况下,根据第(1)款获得豁免的公司不得或应停止获得豁免:
(a)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正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进行清盘或以其他方式解散;
(b)针对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判决债务的强制执行令已全部或部分未清偿;
(c)已在新加坡或其他地方就公司或其主要股东的任何财产任命了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司法管理人或具有接管人、接管人和管理人或司法管理人权力和职责的其他人;
(d)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无论是在新加坡还是其他地方,已与其债权人达成一项妥协或协议安排计划,该妥协或协议安排计划仍在实施;或
(e)该公司或其主要股东已被判犯有相关罪行。
三、《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豁免(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豁免及要求)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规定:
【资本市场服务牌照】(五)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必要性及代表任命的规定及相关豁免要求(1)
(1)除第(7)分段另有规定外,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在从事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单位或指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等资本市场产品的交易时,在为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账户或完全为与牌照持有人相关的公司的利益而拥有和维护的账户在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时,应免于遵守《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规定:
A.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交易资本市场产品,这些产品是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或
B.与以下对象在资本市场上交易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指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等产品:
a.机构投资者;或
b.由监管机构许可、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实体,该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
(2)除第(7)分段另有规定外,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在为牌照持有人的账户或完全属于与牌照持有人相关的公司并为其利益维护的账户而从事期货合约资本市场产品交易时,应免于遵守《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规定。
(3)除第(7)分段另有规定外,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人的雇员在为牌照持有人账户或或完全属于与牌照持有人相关的公司并为其利益维护的账户,出于以下目的而从事以杠杆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资本市场产品交易应免于遵守《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规定:
(a) 为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而在资本市场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产品;或
(b)与负责监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许可、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实体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经营即期外汇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4)除第(7)分段另有规定外,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1)(a)、(b)或(c)条就资本市场产品交易活动获得豁免的人员的雇员,在资本市场交易集体投资计划中的证券、单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且在为豁免人的账户或属于豁免人相关公司并完全为其利益维护的账户在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活动时,应免受《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约束:
A.在经批准的交易所或认可的市场运营商交易资本市场产品,这些产品是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指定的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或
B.与以下对象在资本市场上交易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中的单位或指定交易所交易衍生品合约等产品:
a.机构投资者;或
b.由监管机构许可、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实体,该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
(5)除第(7)分段另有规定外,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a)(b)或(c)条获得豁免的人员的雇员,当为豁免人的账户或为完全属于豁免人相关公司并完全为其利益维护的账户进行在资本市场交易期货合约产品的活动,应免受《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约束。
(6)除第(7)分段另有规定外,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a)(b)或(c)条获豁免的人的雇员,从事资本市场交易以杠杆式外汇交易为目的的即期外汇合约产品的活动,当为豁免人的账户或为完全属于豁免人相关公司并完全为其利益维护的账户而执行以下任何一项时,应应免受《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99B(1)条的约束:
(a) 为与机构投资者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而在资本市场交易的即期外汇合约产品;或
(b)与负责监管新加坡以外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许可、批准、注册或以其他方式监管的实体进行杠杆式外汇交易,经营即期外汇合约的资本市场产品。
(7)第(1)至(6)分段:
A.不适用于任何涉及客户账户的资本市场产品交易活动;和
B.仅适用于雇员在资本市场产品交易时,并且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a.无权访问客户的交易和订单信息;和
b.无权控制或影响执行客户订单的顺序或优先级。
(8)任何人在担任资本市场服务牌照持有者的代表或根据《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 99B(1)(a)、(b) 或 (c) 条获得豁免的人员时,可进行以下活动:产品融资或提供托管服务,且可根据具体情况豁免遵守《2001年证券和期货法》第 99B(1) 条的规定。
四、批准控股公司的豁免
经批准的控股公司在进行任何受监管活动时,只要其开展此类受监管活动只是其作为经批准控股公司的运营的附带条件,则应免除持有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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