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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两期的文章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为什么在特拉华州设立私募基金和基金管理实体,以及如何在特拉华州设立私募基金。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下在特拉华州设立私募基金时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以及私募基金中各个角色的法定义务。
一、在特拉华州设立私募基金的关键考虑因素
1.确定业务策略
制定业务策略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研究,以确保私募基金的成功筹建。这包括回答许多关键问题,比如基金是否专注于特定行业或领域?是否有地理重点,比如美国的某个地区、某个国家或特定新兴市场?最终,潜在投资者将对基金的策略信息感兴趣,因此准备好回答这些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将有助于为新基金筹集资金。
2.设立运营和业务计划
设立私募基金在很多方面与创办一般的企业没什么区别,这也意味着您需要制定一份完善的商业计划。这份商业计划应该包括计算预期现金流、确定基金的时间表(包括融资期)等内容。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例,其平均寿命通常为7至10年,但这也取决于经理的判断和商业计划的执行。一份完善的商业计划应该包含增长战略、营销计划和详细的执行摘要,以及将所有这些领域联系在一起的结论性部分。
3.法律需求
如果您计划在美国筹集基金,您应该知道筹资活动受到严格监管,基金经理必须遵守多项法律和监管要求,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非常重视这种合规性,因此需要早期有合格的律师参与流程,以使您了解与筹资、投资和管理基金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您需要与律师讨论的关键问题:
我可以向哪些人筹集资金?
美国法规为基金经理提供了多种筹资选择,主要取决于投资者类型、营销方式以及筹集的资金规模。
如何才能筹集到资金?
除了了解可以参与基金的投资者外,基金经理还需要了解如何与这些投资者联系以促成投资。基金经理需要精心考虑传达给投资者的信息以及传达方式。
可以接受哪种类型的投资?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基金或基金经理可以接受的资金类型。这个领域有多种限制,但最常见的是来自退休账户和外国账户的投资。每个领域都有可能引发关于基金经理如何投资、管理和向投资者报告结果的潜在问题。
4.基金费用、费用和分配瀑布
在创建私募基金时,设定对投资者收取的费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个经过深思熟虑和设计合理的私募基金发行文件应包含旨在保护基金经理利益并吸引潜在投资者的条款。
基金费用-私募基金的费用主要包括法律费用、基金管理费、税务准备费用和审计费用等。这些费用通常是建立和运营私募基金的直接成本。基金一般会承担与成立和运营相关的直接费用,而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则承担一般性管理费用。基金文件应明确规定基金和投资者需承担哪些费用,而哪些费用由管理公司承担。通常会设定一个费用上限,超出部分由管理公司承担。
管理费和激励费-私募基金经理通常会向投资者收取年度管理费和激励费(也称为绩效费或分红利益)。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例,管理费通常在1.25%至2.00%之间,基于承诺资本计算,无论资本是否已被调用或投资。激励费一般在15%至30%之间,代表基金资产增值或净利润的分配。但是,为了开始获得分红利益,基金必须首先达到规定的hurdle rate(也称为优先回报)。
分配瀑布-分配瀑布规定了基金经理(普通合伙人)和投资者(有限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一般包括以下四个主要组成部分:
①资本回报-所有分配都归基金投资者所有,直到他们收回向基金贡献的全部承诺资本;
②优先回报-基金投资者将继续收到所有分配,直到基金达到优先回报(或 hurdle rate),这个比例通常在6%至12%之间,按年复利计算,在基金发行文件中明确规定;
③Catch-up条款-一旦基金将所有资本以及优先回报返还给投资者,基金经理(普通合伙人)才能开始收取分红利益,这通常是根据基金净利润的第一美元来计算的,并允许基金管理人保留基金未来的大部分利润,直到收到其规定的份额(例如,分红利率为20%时,基金经理的份额为80%);
④剩余分配-在基金经理收取了超过优先回报的基金回报的分红利益后,剩余分配按照基金发行文件中规定的比例分配给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经理,例如,如果分红利益百分比为20%,则剩余分配将分配给有限合伙人80%,分配给基金经理 20%。
5.筹集资金
为新的私募基金筹集资金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对于没有经验的基金经理。与经验丰富的律师和其他相关服务提供商合作可以帮助减轻与这一过程相关的风险和担忧。在与潜在投资者会面之前,应提前准备好发行备忘录、认购协议、费用条款、营销材料和尽职调查问卷等文件。
潜在投资者通常希望看到基金经理(或基金管理团队)对基金有实质性的贡献,以更好地对其利益进行调整。
在筹集基金的过程中,您很可能会被要求签署一份附函(side letter),以满足特定投资者的要求。对于这些要求,需要谨慎评估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合理性和符合基金整体利益。
二、私募基金中各角色的法定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第三方的责任
根据特拉华州修订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
A.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义务不承担责任,除非他或她也是普通合伙人,或者除了行使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力外,还参与经营管理。然而,如果有限合伙人确实参与了经营管理,则他或她仅对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业务交易的人负责,并且根据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合理地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
B.有限合伙人不会通过拥有或行使或试图以下方式参与上文A款定义的业务控制,即行使以下一项或多项权利或权力,或者拥有或无论有限合伙人是否拥有权利或权力,以以下一项或多项身份行事或试图行事:
(1)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独立承包商或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包括成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承包商、代理人或雇员,或成为高级职员、董事、股东或权益公司普通合伙人的持有人,或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权益持有人,或作为遗产的受托人、管理人、执行人、保管人、受托人、受益人或权益持有人或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信托,或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商业信托或法定信托的受托人、高级职员、顾问、股东、受益人、受益所有人或利益持有人,或作为成员、经理、代理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雇员或利益持有人(普通合伙人);
(2)就任何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向普通合伙人或任何其他人咨询或提供建议,或采取或促使普通合伙人或任何其他人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包括通过投票或其他方式提议、批准、同意或反对任何事项,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
(3)充当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保证人、担保人或背书人,保证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1项或多项义务,向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借款,向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放款,或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提供抵押物;
(4)召集、请求、出席或参与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的会议;
(5)根据相关规定解散有限合伙企业;
(6)采取法律要求或允许的任何行动,以提起、追究、解决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有限合伙企业的代理诉讼权;
(7)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委员会的成员或委任、选举或以其他方式参与代表或其他人员的选择或删除的代表或另一人的选择,以及直接或通过任何代表或其他人员作为任何此类委员会的成员行事;
(8)就以下一项或多项事项采取或促使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包括通过提议、批准、同意或反对、投票或其他方式:
a. 解散和清算有限合伙企业或选择继续有限合伙企业或选择继续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
b.出售、交换、租赁、抵押、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资产,或授予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担保权益;
c. 有限合伙企业产生、更新、再融资或付款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债务;
d. 业务性质的变更;
e. 普通合伙人的加入、罢免或保留;
f. 有限合伙人的加入、罢免或保留;
g. 涉及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交易或其他事项;
h. 合伙协议或有限合伙企业的证书的修订;
i.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
j. 就作为投资公司根据1940年修订版《投资公司法》[15 U.S.C. §80a-1 et seq.]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根据1940年修订版《投资公司法》或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则和法规要求由投资公司的受益人批准的事项,包括选举投资公司的董事或受托人、批准或终止投资咨询或承销合同和批准审计员;
k. 对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的赔偿;
l. 作出、要求捐款或做出与捐款有关的其他决定;
m. 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地作出与投资有关的投资或作出其他决定,包括对不动产、个人或混合财产的投资;
n. 提名、委任、选举或其他方式选择或罢免有限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的独立承包商、代理人或雇员,或公司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人的高级职员、董事或股东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财产或信托的普通合伙人的受托人、管理人、执行人、保管人或其他受托人或受益人,或商业信托的受托人、高级职员、顾问、股东或受益人,或法定信托,其为普通合伙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经理(其为普通合伙人),或任何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管理机构成员或受托人,该信托是普通合伙人;或者
o. 合伙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书面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9)在董事会或委员会中任职,为其提供咨询或建议,成为其高级职员、董事、股东、合伙人、成员、经理、受托人、代理人或雇员,或者成为受托人或承包商有限合伙企业拥有权益的任何人,或为有限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企业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咨询、顾问、托管或其他服务或产品的任何人,或以其他方式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业务或其他关系的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
(10)其他未明确列明但根据相关规定允许有限合伙人拥有或行使的权利或权力。
C.上文B段中的列举并不意味着有限合伙人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拥有或行使或具有或采取其他能力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D.有限合伙人不会因为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全部或部分包含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而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E.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上文A段定义的业务控制,无论有限合伙人占有的性质、范围、范围、数量或频率,或者无论是否有限合伙人拥有权利或权力,行使或试图行使一项或多项权利或权力。
2.普通合伙人的一般权力和责任
A.除合伙协议或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权利和权力,并受受1999年7月11日生效的《特拉华州统一合伙企业法》(6 Del. C. §1501 et seq.)管辖。
B.除法规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与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以外的人具有根据1999年7月11日生效的《特拉华州统一合伙企业法》(6 Del. C. §1501 et seq.)拥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除非合伙协议或法规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具有根据1999年7月11日生效的《特拉华州统一合伙企业法》(6 Del. C. §1501 et seq.)拥有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
C.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普通合伙人管理和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业务和事务的任何或全部权利、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其他一人或多人、无论普通合伙人在其权利、权力或职责被委派的事项上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均可进行委派,且接受任何此类权利、权力或职责委派的一人或多人不得仅因普通合伙人的利益冲突而被视为存在利益冲突。任何此类授权可授予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企业的代理人、高级职员和雇员,也可通过管理协议或与其他人签订的其他协议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人,包括由1人或多人组成的委员会。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此类授权如果声明不可撤销,则为不可撤销授权。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此类委托不应导致普通合伙人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也不应导致接受任何此类权利、权力和职责委托的人不再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法律的任何其他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普通合伙人将其管理和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和事务的任何或所有权利、权力和职责进行委托的权力和权限。
D.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判决债权人不得对普通合伙人的资产进行征收执行,以履行基于对有限合伙企业索赔的判决,除非:
(1) 基于同一债权的判决已针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且判决执行令已全部或部分退回;
(2) 有限合伙企业是破产债务人;
(3) 普通合伙人同意债权人不必耗尽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
(4) 法院发现有限合伙企业待执行资产明显不足以履行判决,且资产已用尽,从而允许判决债权人对普通合伙人的资产征收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的负担过重,或者授予许可是法院公平权力的适当行使;或者
(5) 法律或合同要求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而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存在无关。
3.私募基金顾问豁免
根据美国《投资顾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除非满足豁免条件,提供投资管理建议并据此获得回报的任何人士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完成注册。SEC有权根据《投资顾问法》规管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也可能受到州级层面的监管要求。根据投资顾问法,所有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通常都需要根据投资顾问法向SEC注册,除非他们符合有限的豁免情况:
A.美国投资顾问
根据《投资顾问法》第203(m)条(15 U.S.C. 80b-3(m)),若投资顾问的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地点位于美国,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顾问无需根据该法第203条进行注册:
(1) 仅担任一支或多支合格私募基金的投资顾问;
(2) 管理的私募基金资产不超过1.5亿美元。
B.非美国投资顾问
根据《投资顾问法》第203(m)条(15 U.S.C. 80b-3(m)),若投资顾问的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地点位于美国以外,则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顾问无需根据该法第203条进行注册:
(1) 除一个或多个合格私募基金外,投资顾问没有美国人客户;
(2) 投资顾问在美国营业地点管理的资产全部归属于私募基金资产,且总价值不超过1.5亿美元。
4.私募基金顾问审计
(a) 作为合理设计的手段,防止欺诈、欺骗或操纵行为,根据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3条注册或应注册的投资顾问应促使其所管理的每个私募基金(除了资产证券化基金之外)直接或间接进行符合§210.1-02(d)的财务报表审计,并满足§275.206(4)-2(b)(4)(i)到(b)(4)(iii)的要求,并应根据§275.206(4)-2(c)提供审计财务报表,如果私募基金未以其他方式接受此类审计;
(b) 对于顾问不控制且与其既不受其控制也不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私募基金(除了资产证券化基金),如果顾问未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促使该私募基金进行符合§275.206(4)-2(b)(4)要求的财务报表审计,并根据§275.206(4)-2(c)提供审计财务报表,如果该私募基金没有进行此类审计,则顾问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向该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建议。
5.私募基金季度报表
A.季度报表
作为合理设计的手段,以防止欺诈、欺骗或操纵等行为、做法和业务过程,根据《投资顾问法》第203节的规定,注册或应当注册的投资顾问应当为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准备符合规定的季度报告,并在每个私募基金的第一、二、三个财务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若该私募基金不是基金型基金)发放该季度报告,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90天内发放一份季度报告;若该私募基金是基金型基金,则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发放一份季度报告。
B.基金表格
季度报表必须包括私募基金的表格,该表格至少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向投资顾问或其相关人员支付的所有报酬、费用和其他金额的详细账目;(2)在报告期间向私募基金分配或支付的所有费用和支出的详细账目;
(3)报告期间转入下一期的任何抵消款或回扣金额。
C.投资组合投资表
季度报表必须包含私募基金所涵盖的投资组合投资的单独表格,该表格至少披露每项所涵盖的投资组合投资的以下信息:分配或支付给投资顾问或其任何成员的所有投资组合投资报酬的详细核算报告期内所涵盖的投资组合投资的相关人员,每个分配或付款类别都有单独的行项目,反映美元总额,并在应用任何抵消、回扣或豁免之前和之后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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