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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跨境投资】外汇局向下(三)跨境信贷-外保内贷
发布时间:24/October 2024


 

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涉及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行为。根据担保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可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

 

其中,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而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具体而言,假设某境外企业A(如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B提供资金支持。由于B公司在境内银行申请贷款时,可能因资历不足或信用记录较短难以获得贷款批准。此时,境外企业A可以通过与境外银行(如花旗银行或星展银行)合作,由境外银行向境内银行(如中信银行或中国银行)出具担保函。境内银行在获得境外银行的担保函后,可以向B公司提供贷款。其中,境内银行称为“债权人”或“贷款人”境外银行称为“担保人”或“担保提供方”境内公司B称为“债务人”或“被担保人”境外公司A称为“担保申请人”或“反担保人”。如果B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境内银行的贷款,则会触发担保履约机制。境内银行将向境外银行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由境外银行偿还相应贷款。而境外银行由于持有境外公司A的反担保措施(如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可以向A公司追偿,减少或避免自身损失。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国家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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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外债登记由境内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审核材料

1)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登记,境内债务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担保履约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材料。选择“宏观审慎”模式借用外债的境内债务人,应提交《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而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境内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需在FDI相关模块下查询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金额,据此确定其在“投注差”模式下的外债额度

 

2)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变更登记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外债变更登记,境内债务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注销登记

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外债注销登记,境内债务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原《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外债本息(或有关债务豁免、债转股等交易)的证明材料(如有)

 

2.审核原则

外汇局对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外债登记、外债变更登记以及外债注销登记的审核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债务人应在担保履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将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若发现违规行为,在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外汇局可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其次,针对中资非金融机构及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应直接占用该企业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若企业外债超出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将视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选择“投注差”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外保内贷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若超过该限额,则须占用企业自身外债额度;如外债额度仍不足,将同样视为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再次,境外担保人向境内金融机构为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分担),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自身外债额度之和

 

从次,境内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外保内贷业务时,境内债务人应真实、完整地提供其已办理的外保内贷业务的债务违约情况外债登记清偿情况。同时,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境内债务人需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并且,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最后,外债登记后,外汇局将直接办理外债变动反馈(提款-现汇),无需额外材料;债务人在还款后,收款银行应督促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并在境外汇款申报单的备案编号中准确填写外债登记业务编号。外保内贷履约形成外债的债务人,如果为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并归集外债额度的,外汇局将直接在主办企业一次性外债登记协议下进行外债变动反馈(提款-现汇)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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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购)汇核准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的结(购)汇核准,由金融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金融机构在申请结汇或购汇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债务人相关的外债登记办理情况及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等信息

 

外汇局对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的结(购)汇核准,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在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的收款。如果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的提款币种不一致,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由其分行或总行/总部汇总所有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并向所在地的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此外,如果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在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没有违规行为,外汇局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的结汇(或购汇)。若金融机构存在违规行为,例如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外汇局可允许其先行办理结汇(或购汇),随后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而如果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且需承担相应责任,则将首先移交至外汇检查部门,之后再进行结汇(或购汇)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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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融资租赁形成的对外债权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由融资租赁类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审核材料

1)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对于融资租赁形成的对外债权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需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的基本情况)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转移的证明材料(如报关单、备案清单、发票等),以及营业执照

 

2)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变更登记

对于融资租赁形成的对外债权变更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变更事项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3)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注销登记

对于融资租赁形成的对外债权注销登记,融资租赁类公司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公司及租赁项目基本情况)和业务登记凭证

 

2.审核原则

外汇局在审核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的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首先,融资租赁类公司包括经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主体。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在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形成对外债权登记。

 

此外,融资租赁类公司在进行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的限制。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完成对外债权登记后,融资租赁公司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的租金收入,并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和结汇业务。

 

融资租赁类公司所在地外汇局还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对外债权登记”模块中登记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的签约信息,并通过“对外债权变动反馈(放款-实物)”进行债权信息的登记。同时,基于商业原则和融资租赁公司的自身风险考虑,境外承租人支付的保证金可以抵扣融资租赁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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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及变更、注销备案由主办企业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所属省级分局备案(省级分局另有授权的除外)

 

1.审核材料

1)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

在进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备案时,主办企业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①备案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及主办企业基本情况、拟开展的业务种类、成员企业名单、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股权结构情况、拟选择的合作银行情况等);

②跨国公司对主办企业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授权书;

③主办企业与合作银行共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④主办企业及境内成员企业营业执照;

⑤境外成员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⑥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批准文件(仅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需提供);

 

其中,第②项材料应加盖跨国公司公章,其余材料均应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此外,主办企业还需要提供以下专项材料的信息

①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列表说明参加外债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外债额度,并提供贡献外债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②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申请办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列表说明参加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每家境内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状况、拟集中的境外放款额度,并提供贡献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③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主办企业申请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备案时,应在备案申请书中列表说明参与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的境内成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加盖主办企业公章)。

 

2)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变更备案

在进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变更备案时,若涉及合作银行的变更,主办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包括拟选择的合作银行,原账户余额的处理方式等);

②加盖银行业务公章的原账户余额对账单(新增合作银行的无需提供);

③主办企业与新增合作银行签署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

 

对于主办企业的变更、成员企业的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变更以及业务种类的变更,应参照“(1)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备案”提交相关材料。同时,若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发生名称变更、分立或合并主办企业需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地外汇局,并提交变更所涉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

 

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注销备案

在进行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注销备案时,主办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请书,包括: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情况、债权债务处理、国内资金主账户的关闭、注销备案原因等相关情况;

②国内资金主账户关户证明材料;

③原备案通知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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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原则

1)备案及变更

符合以下条件的跨国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选择一家境内企业作为主办企业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资金,开展包括集中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在内的一项或多项业务。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其他跨国公司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备案,且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应具备真实的业务需求

拥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及内控制度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④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其成员企业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需超过1亿美元,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境内成员企业可合并计算

⑤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及其成员企业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如果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应是内部互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对于不符合④⑤⑥⑦要求的情形,跨国公司主办企业所属省级分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情形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审议决定,但仅限于开展外债额度集中业务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业务。在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情况下,若不符合⑦条要求,但境内外企业间的生产经营存在直接或重要影响关系的,根据情形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通过集体审议决定。

 

此外,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作为合作银行,为跨国公司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其中,合作银行需具备国际结算能力、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为B类及以上。若合作银行的考核等次下降,不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

 

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通过银行对跨境资金收付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并及时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外汇局应督促合作银行与跨国公司联合制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组织架构、系统建设风险防控措施、数据监测方式以及技术服务保障方案等内容,并留存备查。

 

外汇局还需提示合作银行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及提交材料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确保资金流动的监测和额度管理并且,提示合作银行按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报送相关账户信息、国际收支申报、境内资金划转、结售汇等数据,审核企业报送的业务数据,协助做好非现场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际收支形势及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在涉及主办企业变更、成员企业新增或退出、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业务种类变更的情况下,若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已有相关记录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已留存的材料,则企业无需重复提供这些材料。需要注意的是,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参照金融机构管理,原则上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框架下,财务公司需将其作为主办企业的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账管理;除按规定对成员企业资金进行集中运营外,财务公司作为实际债务人借入的外债资金不得纳入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范围。

 

最后,参与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的成员企业中,若某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其贡献额度应按照“零”计算。若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则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需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外汇局,并通知合作银行相关变更内容,外汇局在系统中做出相应变更。

 

2)外债额度集中管理

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外债额度,并在所集中的额度内开展外债业务。主办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依据备案通知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经备案的外债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按照以下公式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全部外债额度:

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跨境融资杠杆率2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对外负债情况、期限结构、币种结构等对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在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外债额度的成员企业中,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举借外债。如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前成员企业已自行举借外债,可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将所借外债转让给主办企业后参与外债额度集中。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作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由成员企业作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主办企业需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的外债余额不超过备案的集中额度

 

3)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

跨国公司同样可以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内开展境外放款业务。主办企业所在地的外汇局根据备案通知书,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信息系统中按照经备案的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为主办企业办理一次性境外放款额度登记。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集中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放款额度:

跨国公司境外放款集中额度≤Σ主办企业及参与集中的境内成员企业上年末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境外放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目前,境外放款杠杆率0.3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整体境外放款情况、期限结构和币种结构等对境外放款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进行调节。

 

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并被集中境外放款额度的成员企业,自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在主办企业递交申请之前,若成员企业已开展境外放款业务,则可在自愿协商基础上,将债权转让给主办企业后参与境外放款额度集中。

 

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作为实际放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亦可由成员企业作为实际放款人代理其进行境外放款。所有境外放款的资金融出和收回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内资金主账户进行主办企业需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的境外放款余额不超过备案的集中额度

 

4)注销

如跨国公司需停止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主办企业在处理完相关债权债务并关闭国内资金主账户后,必须通过所属省级分局备案注销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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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由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1.审核材料

为进行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购汇银行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营业执照证明购汇归还贷款的必要性的材料证明国内外汇贷款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且已结汇使用的相关真实性合规性材料、证明国内外汇贷款所涉及的贷款合同(协议)以及国内外汇贷款具有出口背景的出口合同等相关材料。

 

2.审核原则

在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核准审核过程中,外汇局遵循以下审核原则:

首先,已经进入国内外汇贷款专户,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要求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

允许购汇偿还。

 

其次,如果货物贸易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企业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国内外汇贷款,企业应通过购汇银行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申请,并经过核准后,方可办理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的相关手续。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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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办理确认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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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

9.《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关于跨境投资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跨境投资通道之(一)ODI FDI

跨境投资通道之(二)QDII、QDLP、QDIE

跨境投资通道之(三)QFII QFLP

【跨境投资之TRS】(一)什么是TRS(总收益互换)

【跨境投资之TRS】(二)使用TRS(总收益互换)进行跨境投资的优势及与TRS相关的风险

【跨境投资之TRS】(三)如何参与TRS(总收益互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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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投资过程中,政策环境不断变化。因此,在进行投资之前,建议您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顾问,以确保您获得最新、准确、全面的信息和建议。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跨境投资市场的现状、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及这些因素对您的具体投资计划的影响,从而做出更为明智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投资决策。如果您有中外跨境投资的需求,您可以扫描下方二维码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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