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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收入税收新规】(六)CRS信息交换下个人海外资产的税务合规之路
发布时间:04/July 2025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此外,本文仅限专业范围内的讨论,金阁顿严禁使用任何违规手段来规避CRS,如读者使用违规手段规避,金阁顿不承担相关责任。

随着OECD推动的共同申报准则(CRS)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实施,中国作为积极参与方,自2018年起已全面实施跨境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机制。截至2023年4月,中国已与10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CRS信息交换关系,其中包括香港、新加坡、开曼群岛、BVI等主要离岸金融中心。这意味着中国税务机关可通过CRS掌握税收居民在境外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托、保险、证券等金融资产的持有信息。对于拥有多国账户的高净值人群及中产阶层而言,在合规框架下合法申报和合理规划个人海外资产,已成为财富保值、风险管理和家族传承的重要前提。

一、合规第一步:主动申报海外资产与收入

CRS的核心是“交换信息”,虽然并非直接“查税”,但其后果却可能引发税务稽查、补税、滞纳金乃至行政处罚。主动、完整、真实地申报境外资产和收入,是个人应对CRS合规挑战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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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税务居民身份

查看【中国海外收入税收新规】(二)税务居民身份与征税范围,了解中国税务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

2.明确境外所得的申报范围

查看【中国海外收入税收新规】(二)税务居民身份与征税范围,了解境外所得的界定标准。

3.准确界定收入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5)经营所得,是指:

①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②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③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④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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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外收入申报

查看【中国海外收入税收新规】(二)税务居民身份与征税范围,了解海外收入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

查看【中国海外收入税收新规】(三)海外收入申报实操指南,了解海外收入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以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规则等。

总体而言,纳税人应尽早梳理并明确自身在境外持有的金融账户、房产、信托或企业股权等资产。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厘清税收居民身份与中外纳税义务,结合家庭资产结构,合理调整资产配置,并在合规框架下优先选择低税或免税的资产类型。同时,妥善保管境外完税凭证与收入证明材料,为后续申报及税收抵免提供有效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境外资产,是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税务风险的核心举措。

从长远来看,海外收入的严格征管并非阶段性行为,而是跨境税源监管常态化的重要体现。建议有海外收入的高净值个人应及早着手,寻求专业机构协助,充分了解所持海外资产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及境内外纳税义务。一方面,在专业人员协助下,全面梳理境外身份、收入及相关证明材料,准确判断纳税责任;另一方面,可考虑通过合规方式调整境外资产性质与结构,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低税甚至免税的资产类型,最大限度降低税负,提升全球财富管理的合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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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岸架构合规改造

在CRS信息交换机制下,离岸公司不再是信息屏障,反而可能成为税务穿透的关键环节。中国税务机关通过金融机构报送的CRS信息,可以获取离岸实体的实际控制人身份、资产分布、资金流向等详细资料。一旦结构缺乏商业合理性或经济实质,税务机关将按CRS规则“穿透”至最终受益人(UBO)层面,直接追踪个人纳税义务。

离岸公司被“穿透”的典型情形

根据OECD发布的CRS尽职调查及报告标准,若离岸公司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实体(Passive NFFE),且其收入主要为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性收益,则相关金融账户信息将被自动上报其实际控制人所在国税务机关。常见的“穿透风险”情形包括:

● 导管公司(Conduit Company):如某BVI公司无实际经营、无本地员工、无实际办公场所、无日常经营活动,仅接收股息、利息等被动收益,则易被认定为导管型结构,账户信息将被穿透至最终个人控制人;

● 空壳控股结构:若离岸公司持有中国境内资产或公司股权,但无法证明其在运营、投资管理、税务优化等方面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能认定其为回避税收目的设立,并穿透至实际受益人。

如何避免被认定为消极实体或导管公司?

为避免被认定为消极实体或导管公司,离岸结构应满足其注册地的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如BVI、开曼、泽西岛等离岸金融中心),主要包括:

● 在当地拥有实际办公场所:包括租赁合同、办公地址证明;

● 雇佣足够的本地员工:员工应具备与公司业务相匹配的职责,不得为挂名人员;

● 履行核心管理职能:如定期在当地召开董事会议并留存会议纪要,重大决策应由本地董事执行;

● 保留运营与财务记录:包括银行账户流水、审计报表、税务申报记录、合同档案等;

● 本地纳税义务:如在离岸注册地有增值税、营业税、利得税等税种,应根据实体性质履行相应纳税申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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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经济实质的要求:

【经济实质法】(一)什么是经济实质法

【经济实质法】(二)为什么要实施经济实质法

【经济实质法】(三)经济实质法的影响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一)新加坡及香港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二)开曼及BVI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三)百慕大及根西岛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四)伯利兹及巴巴多斯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五)巴哈马及马绍尔群岛经济实质法解读

【常见国家经济实质法】(六)阿联酋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经济实质法解读

纳税人应重塑离岸结构的商业合理性,确保离岸公司具备投资管理、资产隔离、法律风险规避、资金调配等商业功能,避免设立“无实际目的”的空壳结构。在注册地保留真实的董事决策机制和操作人员,可考虑与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委托执行公司秘书、合规报告、办公室托管等服务。同时,应清理冗余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简化交叉持股结构,构建清晰可解释的控股体系,以提升整体税务合规性与抗查能力。

在全球税收透明化、信息自动交换日益加强的趋势下,离岸结构的角色正由“避税工具”转变为“税务风险点”。盲目设立、管理松散、无经济实质的离岸公司,不但无法起到原有的财税筹划作用,反而容易成为被穿透调查的重点对象。

因此,建议高净值个人及企业家尽快对原有离岸架构进行全面“体检”与合规升级,在专业顾问协助下重新评估结构目的、风险点与合规能力,确保未来能在CRS和BEPS(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双重监管下持续稳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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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族办公室:高净值海外资产的结构化合规路径

在全球自动交换信息(CRS)的框架下,金融机构须对非居民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家族办公室若通过离岸信托、BVI公司等结构持有资产,所涉及的受益人身份、账户余额及投资收益,将可能被自动交换至资金所有人的税务居民国。例如,设立在新加坡的家族办公室,若涉及以基金载体投资,需按要求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申报CRS/FATCA信息,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

关于新加坡申报CRS/FATCA的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FATCA申报】(一)FATCA注册和注销

【新加坡FATCA申报】(二)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 申报(附AEOI对账户持有人的影响)

【新加坡FATCA申报】(三)FATCA合规性

【新加坡CRS申报】(一)CRS注册与注销

【新加坡CRS申报】 (二)通用报告标准(CRS)申报(后附应报告司法管辖区及参与司法管辖区列表)

【新加坡CRS申报】(三)CRS合规性

因此,纳税人可以通过设立多层信托与基金会架构,明确划分资产持有人主体与税务居民身份,实现控制权与身份的切割,即可在合法框架内有效推迟或减轻税负,实现家族财富的跨代传承与稳健运营。

1.混合信托架构

将纯粹收益型信托转换为混合信托(hybrid trust),在信托中嵌入慈善、教育等免税用途,从而降低与委托人的税务关联度。例如,可设立慈善信托持有并运作部分资产,并利用新加坡等国与受益人所在国的双重征税协定,以合法降低整体税负;或者,在开曼或BVI架构中嵌入教育信托,通过“免税实体+收益分配”模式,将资产收益转化为免税教育基金,合法减轻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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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地化运营与实际支出证明

在享有税务优惠的地区(如新加坡)设立家办实体时,需满足当地“实质运营”要求。以设立13O基金为例,资产规模小于5000万新元,每年本地支出需达到20万新元,且通过雇佣本地员工、租赁办公室、真实运营等方式,证明其符合当地税务优惠的“实质性经营”标准。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的内容:

【新加坡免税条款的应用】(一)在岸(新加坡居民公司)基金免税计划13O

【新加坡免税条款的应用】(二)增强型基金免税计划(13U计划)

【新加坡免税条款的应用】(三)离岸基金免税计划(13D计划)

3.切割税务身份与资产控制权

阻断CRS信息交换链的核心是“身份”与“控制权”的分离。委托人避免担任信托Protector、Appointer或公司董事等关键角色,改由独立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行使决策权,否则仍可能被视为“受控外国实体”(CFC)中的实益拥有者,从而被穿透性判断并列入CRS报送范围。

一种推荐做法是采用“基金会+全权委托资产管理”模式,由基金会作为资产持有主体,并将资产管理权交由持牌机构,彻底切断个人控制痕迹。

4.资产分层管理

将高风险资产(如加密货币)放入免税的离岸基金(如新加坡13D架构),同时将低风险资产(如不动产)分别隔离管理,以降低被CRS穿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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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信托结构

在CRS全球监管框架下,可通过调整信托结构来兼顾税务合规、资产保护与传承效率。通过法律架构重组、税务优化、控制权切割等策略,可有效降低信息交换风险并实现财富管理目标。

1.法律架构重组:从单一信托到复合架构

基金会嵌套信托

在开曼或泽西设立具有免税地位的基金会,将信托资产注入基金会,基金会作为法律持有人运作;其收益通过当地慈善或教育豁免条款分配予受益人,有助切断委托人与资产关联,避免CRS报告。

SPV(特殊目的实体)隔离机制

在香港或新加坡设立SPV(全资资产管理实体),采用VCC架构持有信托资产。SPV作为法人,其股权由基金会间接持有,资产收益以本地税务居民身份进行分配,以优化跨境税务。

关于VCC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VCC】(一)新加坡VCC基金及其国际化投资优势(印度)

【新加坡VCC】(二)新加坡VCC基金及其国际化投资优势(美国及越南)

【新加坡VCC】(三)新加坡VCC基金及其国际化投资优势(荷兰和日本)

【基金架构篇】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上)什么是V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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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CC基金应用篇】(一)VCC与家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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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 资产隐形与信息保护】(一)新加坡可变动资本公司(VCC)

VCC基金结构如何使不同类型基金受益】(一)私募股权、风险投资基金及家族办公室

VCC基金结构如何使不同类型基金受益】(二)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及房地产基金

VCC基金结构如何使不同类型基金受益】(三)基础设施基金、可再生能源基金及其他另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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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属性优化:递延纳税与免税工具结合

递延纳税设计

通过股权信托+收益分配递延条款,将股息、资本利得等收益留存于信托层面,仅在满足设定条件或受益人需求时才分配,从而推迟纳税。例如,在开曼豁免信托中,可将收益推迟至受益人年满25岁再分配。

免税实体嵌套

在卢森堡设立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持有免税债券或不动产,依据《卢森堡—中国税收协定》,该架构下可取得较低的预提税率(5%),显著低于直接持有时的10%税率。

3.控制权与受益权分离

角色隔离机制

委托人应避免担任 Protector、Appointer 或董事等关键身份,由独立委员会(如家族理事会)或第三方机构行使决策权。受托人仅执行指令,不参与决策,以规避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无受益人架构

设立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指定无受益人的慈善机构或“未来世代”为名义受益人,资产收益通过第三方服务分配,避免触发CRS受益人信息申报。

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了解更多关于信托的内容:

【全球信托系列】(一)库克群岛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二)尼维斯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三)伯利兹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四)马绍尔群岛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五)中国香港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六)巴哈马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一)新加坡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之——(二)开曼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之——(三)BVI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之(四) 泽西岛信托

全球信托系列之——(五)私人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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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跨代继承专题】信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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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及其相关结构规划

在CRS全球监管框架下,传统“离岸账户+匿名持有”策略已难以有效屏蔽税务穿透风险。与此同时,以私募人寿保险(PPLI)、保险金信托、年金计划、投资连结险为代表的大额保险工具,因其具备资产隔离、税务递延、收益规划和代际传承等多重优势,日益成为高净值家庭在跨境财富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合规配置手段。

1.私募人寿保险(PPLI)

PPLI(Private Placement Life Insurance)是一种高净值专属人寿保险解决方案,通常与信托架构或家族办公室相结合运作,通过在保单内嵌入定制化投资组合,实现税务递延、资产保护和合规传承三重目标:

税务递延:保单内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在保单持有人生存期间无需申报或缴税,税收递延效果显著;身故赔付金通常免征遗产税,或依受益人所在地税法适用较低税率,有效降低整体税负;

资产隔离:PPLI保单可以由公司、信托或第三方机构持有,保单现金价值与个人名下资产脱钩,有效规避债务追索风险,同时阻断CRS报告链;

投资灵活性与长期增值潜力:保单下可配置多元化资产组合,如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可转债、房地产项目等,实现资产的长期增值与风险平衡;

合规关键

○ 保单结构需符合法律要求(如避免被认定为MEC);

○ 投保人身份、保单注册地与管理人所属地需合理匹配,防止被视为“导管实体;

○ 若设于卢森堡、新加坡等金融监管严谨地区,还需满足当地保险法要求的“实质性运营”标准,如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机制、信息披露义务等。

关于PPLI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家族跨代继承专题】私募人寿保险(PPLI)(上)

【家族跨代继承专题】私募人寿保险(PPLI)(下)

【新加坡保险专题】(三) 新加坡私募人寿保险(PPLI)

【高净值境外常用工具:私募人寿保险(PPLI)】(一)什么是PP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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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境外常用工具:私募人寿保险(PPLI)】(六)PPLI案例与数字货币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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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金信托

保险金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是一种不可撤销信托,用于接收并管理人寿保单的保险赔付金。它不仅是跨代传承的工具,也能有效发挥债务隔离与税收规划功能:  

分配可控:委托人可在设立信托时设定详细分配规则,如教育、婚姻、医疗等条件性付款,避免受益人因突发继承而产生的挥霍行为;

● 风险隔离:保费及赔付金一旦进入信托即不计入委托人遗产,规避债权人、前配偶、税务机关的追索风险,有效实现资产独立性;

税收规划:在一些国家(如美国、新加坡),ILIT架构下的保单赔付可不计入遗产税征收基数,从而显著降低传承成本;

合规要点:需确保信托设立时具有不可撤销性,受托人独立履职,避免因控制权回溯而导致CRS穿透或被认定为“委托人可控信托”。

关于保险金信托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保险专题】(二)新加坡保险金信托及新加坡保险金信托在家族治理中的应用

【保险金信托】(一)为什么买了人寿保险还要设立信托

【保险金信托】(二)如何利用保险与信托的组合 更好的守护财富传承?

【保险金信托】(三)离岸保险金信托设在哪里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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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金计划与投资连结险

年金计划

可通过一次性缴费或分期缴费方式,未来定期领取固定年金。因其收入可分摊至多个纳税年度,有效降低边际税率,并保障退休期间的稳定现金流。部分国家对年金收入实施递延纳税或部分豁免,有助于减轻税负。

投资连结险(ILP)

结合保险保障与投资功能,可将保费挂钩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产品获取收益。若选择新加坡等免税管辖区发行的保单,其收益部分可在保单持有期间免税,整体税负更优。

风险提示

ILP的投资风险由保单持有人承担,不适用于极度保守型投资者。年金产品也需关注未来汇率变化与提取路径可能涉及的跨境税务问题。

关于新加坡保险的更多内容,您可以查看:

【新加坡保险专题】(一)新加坡保险业概况丨新加坡保险公司对比

【新加坡保险专题】(二)新加坡保险金信托及新加坡保险金信托在家族治理中的应用

【新加坡保险专题】(三) 新加坡私募人寿保险(PPLI)

【新加坡保险专题】(四)将自主投资与保险结合——新加坡万能寿险(UL)及新加坡万能寿险的类型概述

【新加坡保险专题】(五)境外年金险与永续年金

【新加坡保险专题】(六)新加坡保费融资与保单贷款

【高净值 资产隐形与信息保护】(二)保险

【那些人来新加坡后都做了什么?】(五)配置新加坡保险

4.跨境架构设计:保险+信托+基金会的协同策略

对于家族企业主及全球配置型高净值人士而言,将保险产品嵌入多层架构中,可实现更高阶的资产保障与税务合规。

三层结构组合:

基金会:作为资产最终法律持有人,承担慈善、教育等公共目的,降低与自然人的税务关联度;

信托:设为保险保单持有人和受益人,统筹控制权分配和资金释放节奏;

PPLI或ILIT:作为结构中的“收口工具”,实现收益递延、风险隔离、合规披露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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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密资产布局

在CRS、FATCA及CARF(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的多重监管框架下,将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坊)与私募人寿保险(PPLI)、可变资本公司(VCC)等工具结合,可实现资产隐私保护、税务递延与合规性平衡。

1.架构设计:PPLI/VCC作为加密资产载体

PPLI包裹加密货币

税务递延:将加密资产转入PPLI保单,资产在保单内的增值无需申报所得税,在许多法域(如美国根据IRC §7702)被视为保险保单增长,享受递延税务优势;

隐私隔离:PPLI结构下,税务报告仅涉及保单基本信息及投保人身份,底层加密资产往来不在CRS/FATCA或CARF数据交换范围内披露,形成结构隔离效果;

合规关键

○ 保单结构需符合法律要求(如避免被认定为MEC);

○ 投保人身份、保单注册地与管理人所属地需合理匹配,防止被视为“导管实体;

○ 若设于卢森堡、新加坡等金融监管严谨地区,还需满足当地保险法要求的“实质性运营”标准,如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机制、信息披露义务等。

VCC管理加密基金

资产隔离:伞形VCC下设子基金,每个子基金独立核算,避免加密资产与其他资产混同(如新加坡VCC子基金破产不影响母公司);

灵活投资:子基金可投资代币化证券、DeFi协议等Web3产品,适应去中心化资产配置趋势,并结合区块链基础设施实现普惠与分散风险;

税务优化:利用新加坡13O基金政策,本地运营收入免税(如管理加密基金收益);

持牌运营:VCC主体需申请基金管理牌照并满足MAS AML/KYC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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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层架构协同:PPLI+VCC+信托结构

构建一个由信托或基金会管理VCC股权,VCC再通过保单分别持有加密资产的三层结构,可显著提升资产隔离、控制权切割与合规透明度:

信托或基金会作为顶层控权,进行财富跨代及慈善规划;

VCC在中层负责投资运营,隔离自然人直接控制;

PPLI保单作为终端容器,实现资产递延与税务优化,同时天然规避穿透披露。

CRS制度的核心在于“信息交换”,而信息交换的根本源头则是纳税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认定。一旦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其在境外金融机构所持有的账户信息就将被回传至中国税务机关。因此,在CRS制度下,不论搭建何种结构(如信托、离岸公司等),其本质作用并非“规避”,而是提升资产保护性与信息隐私性,从而在合规前提下实现更稳妥的安排。

要明确的是,任何结构设计都无法实现对CRS的“绝对屏蔽”,但有结构远比毫无安排的“裸奔”状态更安全。这就如同防火墙——虽然它不能完全避免网络攻击,但显然比没有防护更有安全性。结构是一种辅助性工具,有其价值与功能,但不能将其作用无限放大,尤其不能被用于规避申报义务的违法目的。

从根本上讲,CRS机制的关键并不在于结构本身,而在于税务身份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及其实施条例,中国税务居民的判断标准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中,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这意味着,即便在海外居住较长时间而未注销户籍或仍保持家庭经济联系,通常仍被视为中国税务居民,其境外账户信息便将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而若纳税人的家庭、经济利益重心已转移至其他国家(如土耳其、新加坡等),则其身份可能被认定为该国税收居民,信息则按CRS交换至该国。不同的身份判定结果,直接决定了信息的流向与后续税务处理的路径。

这也意味着,纳税人是否构成中国税务居民身份,是影响CRS信息回传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一旦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即有义务依法申报全球收入。但在合规前提下,纳税人可以通过结构设计、双边税收协定等合法工具,优化资产布局、延缓税负或降低重复征税的风险。

但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以隐匿、虚构、欺瞒为目的的恶意规避CRS安排,都是违法行为。金阁顿始终坚决反对此类行为,并不提供、不建议、不协助任何非合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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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阁顿(GolddenGroup)成立于花园城市新加坡,专业服务高净值家族和专业金融机构。主打业务有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家族基金设立,私募基金(VCC及子基金)备案,PPLI,境外资产管理,新加坡移民,和境外保单,是您新加坡一站式的家族管家。金阁顿,为您的下一代继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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