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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CRS遇见FATCA】(一)全球税务透明时代的到来——CRS与FATCA的本质区别
发布时间:27/January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本文仅限于专业领域内的讨论。金阁顿公司明确禁止采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规避CRS(共同申报准则)及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若读者因使用违规手段而产生任何后果,金阁顿公司概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进程中,有两张决定性的信息交换网络:一张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主导建立的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另一张则是由美国单方面立法并推动实施的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对于在中美之间同时存在经济往来、家庭关系或商业利益的高净值人士而言,这两套制度并非“二选一”的合规安排,而往往构成必须并行应对的双重合规现实。

实践中,不少人容易将CRS与美国的FATCA混为一谈,认为二者同为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机制,适用逻辑大致相同。然而,从法律基础、适用对象、合规义务以及信息交换方式等核心规则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

今天,我们将从法律与合规的角度出发,对CRS与FATCA的核心区别进行系统梳理,以厘清二者在全球税务透明体系中的不同定位与实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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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CRS:全球多边税务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报准则),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发布的全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在实践中,部分专业机构将2022年修订后的CRS规则体系称为“CRS 2.0”,以区别于早期版本。此后,OECD陆续更新了CRS XML架构和使用指南(如2024年发布的v4.0版本),并发布状态消息架构(status message framework),以提升信息交换的技术兼容性和数据质量。

1.发起方与参与范围

CRS由OECD发起并协调,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含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等)。中国于2015年签署《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CRS。

2.核心目标

旨在堵塞跨境逃税漏洞,通过参与国之间自动、定期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提升全球税收透明度与合规水平。

3.运作模式

CRS采用多边、互惠的自动信息交换模式。各国金融机构(称为“申报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RFI)对其账户持有人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向本国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本国税务机关再通过多边或双边通道,将信息自动交换给该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国/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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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报内容

RFI需在尽职审查后向本地主管机关申报,申报资料包括:姓名、地址、TIN(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账号、年末结余/价值,以及收入类别(如利息、股息、金融资产之总收益、特定保险收入等)。

5.尽职审查重点

RFI通过账户持有人填写的自我证明(self-certification)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施以合理性审查。

CRS对个人账户一般不设最低余额豁免门槛,所有账户均需接受尽职调查。

对于既有账户中缺失的关键信息(如TIN),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尽合理努力补全。

6.重要说明

美国并非CRS参与司法管辖区,因此不在CRS多边自动信息交换机制之内。CRS参与国之间会就彼此的税收居民账户信息进行自动交换,但美国不会基于CRS向其他国家提供对等信息。美国获取他国金融账户信息,主要依赖FATCA及其政府间协议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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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ATCA:美国单边海外税收合规法案

FATCA全称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是美国于2010年通过的国内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分阶段生效。其核心是要求全球金融机构识别并申报美国账户持有人信息,以打击美国纳税人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的行为。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自美国的特定类型收入可能被扣缴30%的预扣税。

1.核心目标与实施方式

针对美国纳税人(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符合居住测试的税务居民以及某些美国实体)进行全球资产追踪,防止其将资产迁移至境外以逃避美国税收。

FATCA属美国国内法,但通过与他国签订政府间协定(IGA)促成跨境资料交换。

2.申报对象与运作模式

FATCA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外国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s,FFIs)以及在某些情形下的被动型非金融外国实体(Passive NFFEs)及其美国实益拥有者。

运作模式可视为“强制报送”——美国要求全球金融机构识别并向美国国税局(IRS)提交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未合规的机构可能面临对美国来源款项(如利息、股息等)30%的预扣税,从而实质上以预扣税作为不配合之制裁手段,阻断该机构与美国金融体系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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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报送与预提机制

申报通过IRS的IDES(国际数据交换服务)系统进行,使用Form 8966及FATCA XML Schema v2.0等技术标准。

不合规的FFI,其来自美国的FDAP所得(Fixed, Determinable, Annual, Periodical Income,如利息、股息、租金等)将被征收30%的预扣税,形成强有力的执行威慑。

申报要点包含:账户持有人资料(或具控制性持股的美国实益拥有者)、账号、年末结余/价值,以及各类总额(如利息、股息、其他收入,及(如适用)金融资产的总收益/赎回金额)。

4.账户门槛

FATCA对个人新开账户无豁免门槛,但对既有个人账户设有审阅门槛(例如存款账户≤5万美元可适用简化尽职调查)。

5.重要说明

FATCA的对象是美国纳税人。若您是中国税收居民且无美国纳税人身份,您的账户信息一般不会通过FATCA机制自动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但若两国签署IGA且有互惠条款,信息交换形式会因具体协议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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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RSFATCA的主要区别

1.核心性质不同

CRS是OECD推动的“国际多边标准”,基于共同参与国之间的多边税收协议或公约,旨在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税务信息自动交换。

FATCA是美国的“国内单边法案”,通过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政府间协议实施,主要服务于美国的税收征管需求。

简单来说,CRS是基于多边协议的“国际标准”,FATCA是“美国国内法单边机制”。

2.信息交换模式不同

CRS采用“自动互惠交换”模式。参与国之间双向、定期自动交换非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例如,中国和新加坡互相交换对方居民在本国的账户信息。

FATCA本质上是“单向报送”模Model 1A IGA式。根据大多数政府间协议(尤其是第一型协议),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需向本国税务机关报送美国账户信息,再由其统一交换给美国国税局;美国则很少向协议国提供对等的信息反馈。

3.覆盖范围与门槛不同

识别对象

FATCA主要针对美国纳税人,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及符合特定条件的税务居民。

CRS则需识别所有参与国的税务居民身份,范围远较FATCA宽泛。

资产门槛

FATCA对个人新开账户无门槛,但对既有账户设有审阅门槛(例如,个人账户余额低于5万美元可豁免详细尽职调查)。

CRS对个人账户(尤其是新开账户)一般不设最低余额门槛,要求对所有账户进行识别和申报。

4.执法与惩罚机制不同

FATCA的惩罚性强且直接,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如利息、股息等FDAP所得)将被征收30%的预扣税,这实质上可能阻断其与美国金融体系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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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本身无跨境惩罚性税收,其处罚措施由各参与国自行规定,通常包括罚款、审计、乃至刑事指控等国内法下的制裁。例如,英国可能处以罚款,新加坡可能兼处财务与刑事处罚。

5.合规运营层面的差异

数据申报系统

FATCA通常要求使用美国国税局的IDES平台进行申报,技术标准统一。

CRS的申报渠道和格式因国家/地区而异,金融机构需适应各司法管辖区的本地化要求。

合规负担

由于CRS涉及多国税务居民识别,且各国规定存在差异,其合规所需的国际税务专业知识、数据管理复杂性和人员培训成本往往更高。

“申报金融机构”定义

两者对需履行申报义务的金融机构定义可能存在细微差别。因此,一个账户根据FATCA可能无需申报,但根据CRS可能仍需申报。

6.注意事项

对于同时涉及美国与其他CRS参与国的跨境个人而言,FATCA与CRS项下的合规义务在实践中可能并存,但其触发机制、申报路径及适用前提并不相同。

在特定跨境结构或中介安排下(例如通过第三国金融机构、信托或控股实体持有账户),同一账户或相关金融信息,可能分别触发FATCA与CRS下的不同申报或信息交换义务。是否构成“双重申报”或信息的多路径传递,需结合账户所在地、申报金融机构是否属于CRS参与司法管辖区、账户持有结构以及适用的政府间协议或国内法规则进行具体判断。

因此,相关个人在跨境资产安排中,应分别识别并履行FATCA与CRS项下的合规要求,避免因制度混淆或误判而产生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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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银行如何收集FATCA和CRS信息

如今,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已不仅是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那么简单。为遵循FATCA与CRS的申报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从开户伊始就系统性地收集客户的税务相关信息。

1.信息收集的核心机制:自我证明与尽职调查

开户时,客户通常被要求填写一份自我证明表格,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例如,是否属于美国人士或他国税务居民),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如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中国的身份证号等)。

银行则依托自动化系统与内部审查流程,对客户信息进行尽职调查,以识别潜在的FATCA或CRS申报义务。特定风险指标——例如登记的美国联系地址、预留的美国电话号码、账户操作指令发自美国、或现有账户关联信息显示美国身份——都可能触发更深入的审查与强制申报。

2.主要被报告的信息范围

若账户被识别为需申报账户,以下类型的信息通常会被收集并报送至相关税务机关:

● 账户及持有人基本信息:姓名、地址、税收居民国别、纳税人识别号、出生日期(个人)、账号;

● 账户财务信息:日历年度末的账户余额或价值,以及年度内的收入总额(如利息、股息、其他金融资产收益等);

● 特定资产与权益信息:包括持有股票、共同基金、退休账户等金融资产的活动情况。对于实体账户,还需识别其受益所有人或控制人;

● 对特定外国实体的权益:对外国合伙企业、外国信托及某些外国公司的所有权或控制权,尤其当客户被认定为该实体的控制人或受益所有人时,可能触发额外的穿透申报;

● 其他相关角色:例如,若个人对他人的账户拥有授权委托权或签字权,且该账户为需申报账户,此关系本身也可能产生报告义务。

专业提示

通过外国实体(如离岸公司或信托)持有资产,并不能自动豁免FATCA或CRS的申报。相反,由于涉及实体权益的穿透识别,此类结构往往会面临更严格的审查和更复杂的报告要求。

3.是否存在豁免情况?

两个体系均规定了特定类型的豁免,以避免对低风险账户进行不必要的报告:

FATCA:在政府间协议框架下,某些被列入附件II的本地金融机构(如主要服务于本地市场的银行)、特定的退休养老基金、政府机构及符合条件的产品可能获得豁免;

CRS:同样豁免了诸如政府实体、国际组织、中央银行,以及大部分非营利性退休基金或合格的非金融实体等。

重要提示:即使某个账户或实体根据FATCA或CRS规则被豁免信息交换,也不意味着豁免账户持有人本身可能负有的任何国内税务申报义务(例如,美国纳税人仍需向美国国税局申报其全球资产与收入)。合规责任需根据具体国家税法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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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RS与FATCA下的不同实践

1.中国CRS的落地与执法现状

中国于2014年承诺加入CRS,并于2017年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作为核心实施法规。该法规要求境内金融机构系统性地对个人及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并自2018年9月起,与多个国家(地区)进行了首次信息交换,此后每年度的自动交换已成为常态化工作,通常在每年9月份左右进行。

近年来,中国CRS的实施已从“信息收集与交换”阶段,深入推进至“数据应用与主动执法”阶段。随着“金税四期”工程将自然人全面纳入税务监管,税务机关得以将CRS交换回的海外金融账户信息,与国内税收大数据进行交叉比对与风险分析。

根据公开信息及实务观察,自2024年底至2025年,多地税务机关已通过短信、个人所得税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向拥有海外收入的个人发出申报提示或核查通知,数量显著增加。当前的执法流程通常始于“提示提醒、督促约谈”,若纳税人未予回应,则可能升级为立案稽查。这表明,中国税务机关正依托CRS信息,主动开展税务合规管理,执法力度持续加强。

2.美国FATCA的架构与执法现状

中国通过CRS获得中国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美国通过FATCA获得税务居民的境外金融账号,国家间交换非税居民信息的架构相似,因为CRS的架构理念就是以美国的FATCA为参照,但例外是美国不参与CRS架构。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于2010年由美国国会通过,背后的直接导火索之一是2009年瑞士银行业的重大逃税丑闻。美国司法部调查发现,瑞士最大银行UBS协助大量美国客户隐匿资产于瑞士账户,并协助规避美国税收申报义务,最终UBS被罚款7.8亿美元并交出4,450名美国账户持有者名单。这起事件暴露出全球资产自由流动背景下,美国高净值人士利用境外金融体系逃避纳税的广泛问题,FATCA由此诞生。作为国内法,FATCA的核心目标是通过法律义务要求全球金融机构识别并向美国报告美国税务居民持有的海外账户信息,以防止税基流失。

但与CRS不同的是,FATCA不是多边条约,而是美国国内法,因此其国际执行依赖于美国与其他国家单独谈判签署的政府间协议,它的国际适用完全依赖美国与其他国家“个别谈判”的结果。

FATCA执法核心在于强有力的经济威慑:不合规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将被扣缴30%的预扣税。这一机制确保了全球金融机构普遍遵守FATCA规定。

美国财政部设计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政府间协议(IGA,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模式:

Model 1 IGA

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机关报告,再由税务机关统一交换给美国国税局。其中,Model 1A为互惠型,美国同意向对方提供其居民在美账户信息(如英国);Model 1B为非互惠型,仅为美国单向获取信息(如BVI、开曼群岛)。

Model 2 IGA

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国税局注册并报告,所在国政府不介入数据中转(如瑞士、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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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加坡:采用Model 1A对称交换

新加坡于2014年与美国签署Model 1A IGA,是亚洲首批加入FATCA对称交换的国家之一。根据该协议,新加坡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机关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提交美国账户数据,由IRAS汇总后转交美国IRS。同时,IRS也需将新加坡税务居民在美国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返还IRAS。

新加坡政府为此在国内立法,明确FATCA合规要求、尽职调查义务、客户自证机制,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长期报告制度。星展银行(DBS)、大华银行(UOB)等大型本地金融机构均按此合规流程实施。新加坡在CRS和FATCA上都采取高度协调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有利于其维护国际金融中心声誉。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CRS和FATCA合规的内容,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新加坡CRS申报】()CRS注册与注销

【新加坡CRS申报】()通用报告标准(CRS)申报(后附应报告司法管辖区及参与司法管辖区列表)

【新加坡CRS申报】()CRS合规性

【新加坡FATCA申报】()FATCA注册和注销

【新加坡FATCA申报】()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 申报(附AEOI对账户持有人的影响)

【新加坡FATCA申报】()FATCA合规性

4.香港:采用Model 2直接报告

香港与美国在2014年签署的是Model 2 IGA,是少数未采用Model 1模式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在此模式下,香港金融机构(如汇丰、恒生、渣打香港)需直接向IRS注册成为FFI(外国金融机构),自行报告其识别出的美国账户信息。香港税务机关(IRD)并不参与报告流程,仅提供监管与指导。此安排的原因包括政治地位、数据主权考量以及中美之间尚未建立全面税务信息交换机制。

与Model 1不同的是,IRS并不向香港政府回传香港居民在美账户信息,因此整体为“单向、非对称”模式。这也使得香港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直接合规责任与潜在法律冲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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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VI:采用Model 1B非对称模式(非互惠型)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于2014年与美国签署Model 1B IGA。

作为典型的离岸金融中心,BVI没有普遍的居民个人所得税制度,且其“税收居民”的定义(通常基于公司管理和控制地)与通常以个人居住地为标准的国家有所不同。在此框架下,BVI政府成立了税务信息局(TIA),负责接收辖区内金融机构报送的美国账户信息,并统一转交给美国国税局。然而,根据Model 1B的安排,美国不会向BVI回传任何金融账户信息,因此这种合作是纯粹单向、非对称的。

在实务中,BVI的基金管理人、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必须向BVI TIA报告其美国账户持有人、相关持有结构及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这在实务上影响了基金注册、信托安排及离岸结构的隐私预期。

6.中国的FATCA合作现状

中国虽然被列入了美国财政部公布的IGA国家名单,但其状态并非“已签署正式协议”,而是仅仅处于“实质性达成共识(Agreement in Substance)”的阶段。这种状态在FATCA框架下是一个技术性安排,意味着中美双方原则上达成了信息交换意愿,并同意遵循某一版本的IGA模式,但并未完成正式协议签署和国内立法程序。中方金融机构虽然为避免30%预扣风险,已在技术上对美国账户进行FATCA报送(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已在IRS注册为FFI,IRS网站上可以查到),但这种报送是单方面履行义务而非基于国家间协议。

更重要的是,美国从未向中国提供任何中国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中美之间尚不存在实质的双边信息交换。在此背景下,中国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在FATCA合规问题上,仍需以美国国内法和IRS规则为直接合规依据,而不能仅以国家间协议是否正式生效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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