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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CRS遇见FATCA】(二)双重身份下的合规挑战与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7/January 2026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本文仅限于专业领域内的讨论。金阁顿公司明确禁止采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手段规避CRS(共同申报准则)及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若读者因使用违规手段而产生任何后果,金阁顿公司概不承担相关责任。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的大背景下,CRS与FATCA并行运作,导致许多个人与机构在“税务居民身份”出现交叉时面临复杂且叠加的合规义务。所谓“双重身份”,通常指一人同时符合某一CRS参与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如在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等地长期居住或在当地纳税),同时又被认定为具有美国税务居民身份(即U.S. person,例如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根据美国税法如“实质居住测试”被认定为美国税务居民)。在实务中,这会带来信息重复上报、身份认定标准冲突、数据保护与隐私合规,以及跨境税务风险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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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分析与实务观察

1.案例1:王总(中国公民+美国绿卡持有人)

情形:王总为中国公民,持有美国绿卡,在上海经营公司。其在香港某国际银行拥有500万美元存款,用于家族投资;家庭成员中有人定居美国。

CRS视角:该银行根据王总的中国护照和上海地址认定其为中国税务居民,按CRS要求向其辖区的税务机关报告该账户的相关信息(如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并通过政府间自动信息交换机制将数据传回中国税务机关。

FATCA视角:同一金融机构可能识别出王总的美国税务居民身份(绿卡持有人),并根据FATCA的要求,直接或通过政府间协议向美国国税局(IRS)报送相关账户信息。

后果:同一资产、同一家银行的账户信息,可能被同时收集并分别上报至两国税务机关,带来重复披露、数据标准差异及潜在核对争议的风险。若未妥善应对,王总还可能面临多项合规风险与程序性责任,例如:

● 未向美国申报FBAR(FinCEN Form 114)的风险FBAR的申报门槛是个人在任何时间点海外金融账户合计超过10,000美元(注:为汇总阈值),不申报可能导致严重的民事或刑事后果。民事处罚在不同情形下差异较大(包含对故意不报的高额罚款),刑事责任亦有可能被追究;

● 未正确申报美国国税局Form 8938的风险Form 8938针对特定外国金融资产的申报要求,其适用门槛会依据纳税人的报税状态(单身/已婚合并/已婚分开)及居住状况(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居住)而异(举例:对于在美国境内居住的单身纳税人,某些情形下的报表门槛通常为纳税年度末特定资产超过50,000美元或年内任何时间超过75,000美元;但其他申报类别及居住状态的门槛不同,参照IRS最新规定);

● 中国税务机关可能通过CRS获得王总海外账户信息后,对王总的境内所得申报提出核查,尤其在出现大额跨境资金流动时,可能触发税务稽查。

(1)双重合规的核心挑战

身份认定的根本性冲突

CRS以“税务居民地(tax residence)”为核心判断标准,侧重个人与某司法辖区的经济生活联系;而FATCA则以“美国税务居民身份(U.S. person)”为基准,美国公民与绿卡持有人在FATCA下通常被视为美国纳税人。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金融机构依据不同文件得出矛盾结论。例如,银行可能根据王总的居住证明和主要经济活动地点,认定他为中国税务居民;同时根据他的绿卡,认定他为美国纳税人。

申报义务与标准的差异

CRS与FATCA在具体申报内容、门槛和时限上均存在差异。CRS通常要求金融机构每年定期报告账户余额、利息、股息等信息。而FATCA除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外,还有单独的纳税人自主申报义务(Form 8938),且报告门槛根据纳税人居住状态和申报身份有所不同。

数据跨境与隐私合规困境

金融机构在收集、传输客户信息时,必须同时满足税务信息交换要求和数据保护法规。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与CRS/FATCA义务之间的协调,是实务中的棘手难题。

潜在的双重征税风险

当两国都对同一笔全球收入主张征税权时,虽然税收协定通常提供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但纳税人仍需主动申报、申请抵免或扣除,这一程序复杂,存在争议与事实认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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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策略应对:构建合规框架

全面梳理身份与资产

制作详尽的个人全球资产清单,列明所有海外金融账户(银行、证券、保险)、实体投资以及信托等安排,并标注各资产所在司法辖区、账户号码和估算价值。

明确自身在每个相关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状态。例如,中国的税务居民认定基于“有住所”或“居住满183天”标准;而美国则基于公民身份、绿卡或“实质居住测试”。对不同国家的认定标准应逐一核对并记录判断依据。

关于不同国家税务居民身份认定标准,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一览】(一)中国及美国

【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一览】()新加坡及中国香港

【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一览】()日本及英国

【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一览】()韩国

【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一览】()加拿大

【全球主要国家及地区个人税务居民认定及征税制度一览】()澳大利亚

确保全面申报,避免遗漏

对于美国税务居民身份持有人,必须了解并行存在的两套申报义务: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FBAR(FinCEN Form 114)报告海外金融账户;同时向IRS提交Form 8938报告特定外国金融资产。两者虽有重叠,但不可互相替代。

对于中国税务居民,需如实申报全球所得,并准备与金融机构报告信息相匹配的支持文件,以便应对可能的核对与稽查。中国税务机关通过CRS获取的信息会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内容交叉比对,差异可能引发稽查。

保持记录一致性,应对质询

在向不同税务机关申报时,尽量统一资产估值方法、币种换算规则与会计处理原则(并记录采用依据)。对金融账户可采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年度对账单作为价值依据。

妥善保管所有申报表格副本、金融机构对账单、税务居民身份证明、出入境记录等文件,至少保存六年(根据各司法辖区的保存期限要求调整)。

借助专业力量,动态管理

聘请同时熟悉中美税法和CRS的专业顾问或律所。双重身份下的税务问题高度复杂,涉及国际税法、信息交换、隐私法与行政程序,专业协助在预防与争议应对中不可或缺。选择有处理跨境税务争议经验的机构,能够在稽查来临时提供有效支持。

建立定期检视机制。至少每年评估一次个人税务居民身份状态的变化(如居住天数、家庭与经济重心转移),并关注相关国家税法、申报规则与国际信息交换安排的更新。

主动沟通,降低风险

与金融机构保持透明沟通,及时提供或更新税务居民证明(如护照、居住证明、税号等),以便金融机构正确识别并记录客户身份,减少因信息不一致导致的误报。

在出现信息差异时,及时向金融机构与税务顾问说明事实与提供佐证材料,必要时通过正式渠道更正或补充信息。

在跨国税务争议或双重征税风险显现时,积极利用相关税收协定下的救济渠道(例如申报抵免、退税程序、或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等)。在复杂个案中,可考虑通过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寻求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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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2:林女士的家族信托(信托穿透与双重穿透风险)

背景:林女士为中国企业家,持有美国绿卡,但主要居住在深圳。2020年,林女士通过香港一家持牌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向信托注入资产2,000万美元;信托受益人为其持美国护照的子女。

CRS视角:香港的信托公司作为申报金融机构(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在履行CRS义务时须识别并记录信托相关各方(如委托人、保护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的税务居民身份。若这些主体被识别为CRS成员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例如中国大陆、香港、新加坡等为CRS参与方),香港税务机关会通过CRS的政府间自动信息交换(AEOI)框架将相应账户信息发送到这些参与方的税务机关。

重要提醒:美国并非OECD/CRS的参与方,因此CRS的自动交换机制并不会将信息直接发送至美国税务机关;与美国相关的信息交换主要通过FATCA或其他双边/多边税务协定和行政安排实现。

FATCA视角:由于林女士为美国绿卡持有人且其子女为美国公民,该信托极有可能被美国税务当局视为“与美国有关的外国信托”(U.S.-related foreign trust)或其他需向美国税务机关披露的外国信托类型。按照美国税法与实施细则,可能涉及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Form 3520(Foreign Trust Transactions)在若干情形下,信托的美国相关方(例如委托人、受益人)须向美国国税局(IRS)申报与外国信托有关的重大交易与收受分配情况;

 Form 3520-A(Annual Information Return of Foreign Trust With a U.S. Owner)外国信托(或其受托人)在被认定含有美国所有人/美国相关方时,通常须向IRS提交年度信息申报,披露信托的财务状况、所有权结构及与美国相关者的信息;

 归属与反递延纳税规则若信托被认定为“受控”或与美国有关,依据美国所得归属或反递延税制(例如对某些受控外国实体的反递延纳税规则、或针对信托的归属规则)——信托未分配的收入在美国税法下可能被视为已归属于美国受益人或被归入委托人的应税所得,从而在当期触发纳税义务。

注:具体适用的归属或“视同分配”规则取决于信托的法律分类、控制关系、资产组成与分配安排,需结合事实与适用法规逐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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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托双重穿透的合规风险分析

信息报告不一致风险

CRS与FATCA在信息种类、申报细节与关注点上存在差异:CRS更侧重金融账户的年度余额与收入(利息、股息等)数据的自动交换;FATCA除金融账户信息外,还对美国相关信托的所有权、设立与分配等事项有更详尽的披露要求。若两套报告口径或时间点不一致,例如林女士的信托如果产生100万美元投资收益并留存未分配:

● CRS可能仅报告账户余额或收益的发生;

● 在某些情形下,这100万美元的未分配收益可能根据美国税法的归属规则被视为美国受益人或委托人的应税所得;同时相关的申报义务(例如Form 3520、Form 3520-A)也可能适用,林女士或子女需要在美国税表上申报这100万美元收入。(注:具体税务后果应结合信托事实结构逐案判断并以税务/法律意见为准)

两套申报若出现显著差异,可能引发税务机关间的核对查询,从而诱发稽查或双边信息请求。

潜在双重征税或税收重复归属风险

美国针对“反递延”与归属的税制可能在未分配收入层面先行计税;而信托所在司法辖区(或受益人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在未来分配或认定收入时亦可能主张应税权。尽管中美之间存在税收协定可用于避免或减轻双重征税,但信托未分配收入与归属时点、可抵免资格等复杂问题仍可能导致实际税负未能完全消除,纳税人需主动申请抵免或争取税务救济程序。

结构被误判风险

美国对“与美国有关的外国信托”或其他需额外申报类别的认定标准复杂,且高度依赖事实(如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控制关系、受益人的美国联系、信托对美国资产的持有等)。一旦金融机构或税务机关对信托性质产生不同判断,可能触发额外申报义务或罚款风险。而CRS则相对更关注税务居民身份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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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对策略:构建透明合规的信托架构

全面梳理并记录信托各方税务居民身份与文件依据

● 明确并书面记录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受托人等的税务居民身份及其判断依据(护照、税号、居住证明、出入境记录等);

● 对信托的所有权关系、控制链与决策流程进行结构化记录,便于向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证明事实依据。

信托所在地与管辖法律选择

● 在设立或调整信托时,评估不同司法辖区对CRS与FATCA的实施实践、信息交换惯例、税务透明度与司法保护;

● 在可行与合规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具有成熟申报实践与较明确法律框架的法域,以降低不确定性;但切忌为规避税务义务而进行形式上的转移(应确保安排具有充分经济实质,avoid mere form-over-substance)。

在信托契约与治理中嵌入合规机制

在信托条款设计上,应充分考虑双重合规要求:

● 明确分配政策:制定清晰的收入与资本分配规则,尽量减少模糊条款带来的归属争议;

● 记录保存机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文档保存与审计轨迹,保存期限建议参照相关司法辖区的最长期限;

● 合规条款:在契约中规定受托人在信息申报、税务配合与改变受益人税务状况时的义务与权力(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供税务证明、同意向税务机关披露必要信息)。

分层架构与资产隔离(在合法合规前提下)

● 对于规模或资产种类较复杂的家族财富,考虑通过多个专门信托或子结构分隔高税属风险资产(例如直接持有美国源收入或高分配波动性资产的部分),以便单独管理并简化税务处理;

● 注意结构化方案需具有经济实质性(substance),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安排。

建立跨法域、跨专业的合规团队

● 组建至少包括熟悉中国(及林女士常居地)税法、熟悉香港/信托设立地法律、以及熟悉美国信托税法与申报规则的顾问团队;

● 顾问团队要定期协同审查信托运作、准备年度申报、并就潜在变更提供合规意见。

统筹申报流程与文档

● 在每个报税年度,协调准备可能需要提交给不同税务机关的文件(CRS报表、FATCA相关信息、Form 3520/3520-A等),确保:

○ 收入确认时点与会计处理在可比口径下说明;

○ 资产估值与币种换算方法有明确书面规则;

○ 若需申请税收抵免或解释差异,关联申请材料已完备;

● 维护一份“信托合规主档案”,记录所有年度申报、金融机构通信、税务机关往来与法律意见。

主动沟通与争议预防

● 与信托所在司法辖区的受托人、信托公司及其合规团队保持定期沟通,确保税务信息与客户身份资料及时更新;

● 在重大或不确定税务处理上,考虑通过私人信函裁决(Private Letter Ruling, PLR)、预先定价安排(APA)或其他可行的行政救济程序寻求确定性;在跨境争议出现时,可利用税收协定下的相互协商程序(MAP)作为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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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重合规的未来趋势与系统化应对

在全球税务透明化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CRS与FATCA不再仅是并行的两套信息流——它们正朝向以数据比对与风险验证为核心的协同方向发展。CRS数据在许多司法辖区已成为税务风险评估的重要输入;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对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工具的运用日益常态化,显著提升了跨境数据比对与异常检测能力。有关研究与官方资料显示:各地税务机关在自动化匹配、数据清洗与风险标识方面的能力有明显提升,CRS数据在风险评估与税务稽核中被频繁用作触发性证据。

信息交叉验证已成常态。金融机构在CRS与FATCA下的双重报送,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可互相印证的数据来源(账户余额、收益项、资金流向、受益人/委托人关联信息等)。任何口径或时间点上的明显不一致,都会在税务机关的自动化比对体系中被标为高风险案件,从而成为引发税务稽查或进一步资料请求的“红旗”。CRS数据在亚洲若干税务机关的风险筛查与自动匹配率上的实际应用,已被官方评估文献所记录。

多边与区域性合作机制(例如OECD的多边风险评估与合规保证项目ICAP)为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调查、风险评估与信息共享提供了制度性路径;在实务上,这类多边框架正在把“单次互换信息”逐步延展为“以数据为基础的联合风险分析与沟通”。因此,面向高净值或复杂跨境结构的联合审计或协同复核,可能由个案性演进为更多依规则开展的合作行动。

各方在公开文件中亦强调,对税务风险的自动化识别与比对能力日益重要,这意味着“信息碎片化”的应对方式将越来越难以抵御监管的系统化核查,双重身份人士需要建立系统化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阶段:全面诊断与风险评估(立即启动)

● 绘制全球资产与架构图谱:逐项列明金融账户、公司/实业控股、信托与受托安排、基金与保险契约,明确每一项的注册地、受托/管理人、受益人及最近年度估值

● 识别关键风险节点:标注历史上申报差异、频繁跨境大额交易、与美国或其他高关注司法辖区的直接经济联系(如美国源收入、受益人为美国人等);

● 评估潜在税务暴露:在若干情景假设下(例如“未分配收益被视为已归属”或“未来分配在受益人地被征税”)计算中美两端可能的税负与现金流影响,评估最坏/最可能/最优情形下的税务成本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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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架构优化与策略调整(中期调整)

● 规化改造高风险结构:对已识别的高风险安排(例如与美国高度关联的信托或通过多层空壳实现资金转移的结构)采取结构或治理层面的修正,目的在于提高透明度并降低归属争议;

● 资产分类与隔离制度:将不同税务属性(如美国源投资、高派息资产、流动性强的现金类资产)进行分层持有或分别管理,便于独立核算并减少跨类税务传导效应;

● 分配与汇回策略:制定明确的分配时间表与汇回机制,权衡资金需求与税务效率(包括使用税收抵免、延迟分配与逐步分配等策略),并将这些规则写入治理文件与合同条款中。

第三阶段:持续合规与动态管理(长期常态)

● 建立双重合规日历:集中管理中美及其他关键司法辖区的申报义务、重要提交期、文档留存期限与内审节点,明确责任人与备份流程;

● 年度合规审查与监管追踪:每年对税务居民状态、信托/公司治理与资产配置进行复核,并跟踪 OECD、IRS、设立地税务机关及主要中介机构发布的最新指引或规则变更,及时调整合规政策

● 内部能力建设:在保持外部顾问支持的同时,培养一支具备基础国际税务与信息交换知识的内控/合规团队,以便对外部意见进行监督、快速响应监管查询并保持对关键事务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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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重国籍人士的跨境财务管理指南

对于拥有双重国籍或同时为多国税务居民的人士而言,财务管理的关键在于主动、系统地管理复杂性,而非被动应对。核心挑战通常集中于:税务合规义务叠加、跨境资产申报、汇率与货币风险,以及继承法与遗产税的潜在冲突。成功的财务管理策略应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清晰的身份梳理、专业的架构设计、持续的合规管理。

1.核心概念澄清:国籍≠税务居民

● 国籍(citizenship)通常由护照决定;对于美国等国家,国籍往往伴随对全球收入的申报与纳税义务(即所谓的“全球征税”);

● 税务居民身份(tax residence)由居住天数、永久住所、经济生活重心、中心利益所在等因素决定,不同司法辖区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 关键影响:您可能只持有单一国籍,但因跨境居住而成为双重税务居民,从而面临与双重国籍者类似的复杂合规要求。首先要逐一确认自己在每个相关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身份,并保存判定依据(护照、税号、居住证明、出入境记录等)。

2.选择合适的银行账户

选择账户应以合规、安全、成本与便利为综合考量。

多币种账户

● 适合频繁在不同货币间结算或在多个国家有生活/投资需求的人士;

● 可减少频繁换汇带来的费用与时间成本,并有助于分散汇率波动风险。常见于大型国际银行或专业跨境银行产品。

非居民账户或离岸账户

● 适合在母国外有收入或资产但在当地非居民的人士,用于收取租金、管理海外投资等;

● 重要提醒:离岸/非居民账户并不等于“免税”或“规避申报”。这类账户通常仍受FATCA、CRS及各国监管规则约束,开户与使用前务必明确申报义务、披露要求与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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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对货币与转账

货币管理

● 建议按实际需要为主要生活国与资产国分别保留账户,以降低频繁换汇的成本与操作复杂度;

● 可考虑在同一账户内持有多种货币的产品,但要注意资金流入流出、利率与流动性差异。

国际转账工具

● 传统银行往往手续费与点差较高。值得比较并使用信誉良好的跨境支付服务(如 Wise、Revolut、PayPal 等)以降低费用,但需确认接收国家的可用性与监管合规性;

● 对于大额或结构性资金移动,应事先评估合规与税务影响(反洗钱、资本流动限制、赠与/分配的税务后果等),并保存转账凭证与用途说明以备税务核查。

4.理解税务影响(强烈建议聘请专业顾问)

申报要求

● 美国公民与绿卡持有人通常需履行包括FBAR(FinCEN Form 114)、FATCA(例如Form 8938)等在内的海外资产申报义务;其他国家也有各自的海外资产或信息披露规定;

● 这些申报表之间存在重叠但不互相替代的关系:例如FBAR与Form 8938的门槛与报送渠道不同,均需分别判断并履行。

税收协定与豁免

● 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通常提供避免双重征税的机制:常见工具包括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与某些情形下的海外收入排除(Foreign Earned Income Exclusion)(美国为例,适用条件严格);

● 适用具体优惠前需核对条约条文与本国税收法规,并准备充分文件证明(如纳税凭证、居住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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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遗产规划与资产保护

跨境遗产规划

● 遗嘱与继承法律在不同法域差异显著:有的国家采用强制继承份额(forced heirship),有的国家对于遗产税/继承税有不同税基与免税额;

● 建议在主要关联国家分别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并协调内容以避免冲突)或考虑使用信托、遗产预备协议等工具,但任何跨境安排都需兼顾各地法律与税务后果。

资产保护

● 离岸工具可用作分散风险与资产隔离,但必须合法合规,并保留充分的经济实质性证明(substance);

● 资产转移前应评估受赠税、申报义务与反避税规则的影响,避免在事后被认定为逃税或恶意转移。

6.合规与监管考量

全球金融法规

各国在财务报告方面有不同的规定,作为双重国籍人士,您可能需要遵守FATCA和《共同申报准则》等法规。这些法规要求金融机构报告有关外国账户和资产的特定信息,这可能会影响你的银行业务活动。

不合规风险

不合规可能导致罚款甚至法律问题,因此确保所有银行业务活动都在两国的法律框架内非常重要。务必完全清楚管理外国金融账户和税务申报的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持合规。

7.财务规划与财富管理(综合策略)

综合性财务规划

● 制定包含多国收入、支出、税务与退休目标的综合性计划,优先识别现金流需求与税务敏感点;

● 与熟悉跨境税务与投资的理财规划师协作,确保投资配置兼顾税务效率、流动性与风险分散。

投资策略

● 在不同法域分散投资可降低系统性风险,但须结合税后回报衡量最优配置(各类资产在不同国家的税收处理差异可能很大);

● 考虑采用税务效率较高的结构(例如适当的实体架构或投资平台),但应保证经济实质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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