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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VCC】(三)新加坡VCC基金及其国际化投资优势(荷兰和日本)
发布时间:09/May 2024

 

注:本文未经金阁顿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视为侵权,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新加坡VCC】(一)新加坡VCC基金及其国际化投资优势(印度)【新加坡VCC】(二)新加坡VCC基金及其国际化投资优势(美国及越南)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通过在新加坡成立VCC基金然后去印度、美国及越南投资可以带来的独特优势。今天,我们将进一步探讨在新加坡成立VCC基金在荷兰和日本进行投资的独特优势。

 

关于新加坡VCC的更多信息,您可以查看以下文章:

【基金架构篇】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上)什么是VCC?

【基金架构篇】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中)VCC的注册流程

【基金架构篇】新加坡可变资本公司VCC(下)外资企业如何在新加坡落地为VCC

 

一、为什么从VCC投资荷兰

中美贸易战正使全球经济体系分裂,美国带动下中欧经济联系面临挑战。《外国补贴条例》去年7月生效以来,欧盟已针对中国已发起四次调查,行业涉及太阳能、风力涡轮机和电动车等,均为中国新能源相关领域。这种地缘政治的不确定性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风险因素。因此,选择在荷兰投资并通过新加坡的VCC基金进行资金管理和投资可以降低这种地缘政治风险带来的影响。

 

近日,欧盟对中国企业的调查和限制措施增加了投资中国的不确定性。

 

首先,欧盟首次根据《外国补贴条例》(FSR),对一家中国监控设备制造商在波兰和荷兰的办公室开展突袭检查。中国商务部对此表达了严正关切和强烈反对,商务部贸易救济局负责人表示,中国认为欧盟委员会未事先通知或立案通告即对企业进行突袭检查,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外国企业在欧经营的信心。欧盟委员会以所谓企业接受外国补贴为名进行检查,是今年2月以来,欧方接连发起的第五次补贴调查,全部指向中国企业,也是首次进行现场搜查,中国业界对此十分震惊和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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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欧盟对中国医疗器械采购展开调查,质疑中国政府政策对国内供应商的优惠是否公平,这可能严重削弱欧盟企业及产品进入中国医疗器械公共采购市场的机会。欧盟将在未来9个月内收集资料,并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措施或终止调查。

 

从次,欧盟委员会和高级代表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了《关于欧洲经济安全战略的联合通讯》(Joint Communication on a European Economic Security Strategy),旨在缓解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和技术变革对欧洲经济安全的影响。该战略虽未点名中国,但使用了“去风险”(de-risk)的概念,其用意耐人寻味。随后,欧盟委员会基于《欧洲经济安全战略》,于2024年1月24日发布了新的“欧洲经济安全一揽子计划”(European Economic Security Package),旨在加强欧盟的经济安全和维护经贸、投资的开放性,主要涉及外商投资审查、出口管制、对外投资审查、技术研发支持和科研安全性提升等五个方面。

 

最后,据外媒报道,去年,美国和荷兰政府曾达成一项秘密协议,限制阿斯麦(ASML)向中国交付光刻机。然而,这项协议惨遭失败,阿斯麦向中国销售的光刻机反而激增。知情人士称,荷兰的光刻机出口管制新规在今年1月生效,美国和荷兰去年原本希望把这项协议作为出口管制新规生效前的一项权宜之计,旨在优先向中国以外的市场出口阿斯麦的浸没式深紫外(DUV)光刻机。

 

这些因素使得中国投资者直接投资欧洲市场变得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因此,选择在新加坡设立VCC并通过其再投资荷兰,可以降低地缘政治风险对投资的影响。与此同时,新加坡和荷兰、欧盟以及中国都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新加坡作为一个金融中心和投资枢纽,为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资本流动和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新加坡设立VCC基金并通过其投资荷兰,不仅可以降低投资风险,还可以优化资金流动和管理,减少资本运作的成本和风险。

 

举例来说,中国母公司可以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ODI)备案时选择新加坡作为投资路径地区。首先,投资资金将打入新加坡VCC基金,然后由该基金注资于欧洲各国公司。随着欧洲公司开始盈利,投资收益将优先回流到新加坡VCC基金,再通过新加坡VCC基金回到中国公司。这种流程有助于优化资金流动,降低资金国际转移过程中的成本和风险。

 

以荷兰为例,通过新加坡VCC基金进行ODI备案投资荷兰公司时,资金出境环节将更为简便。投资款将通过新加坡VCC基金的银行转入欧洲公司账户,特别是在打入欧洲公司注册资金时,新加坡银行所需提供的证明资料相对简单。在利润回流环节,当新加坡VCC基金持有荷兰公司25%以上的股份时,利润回流的分红预提税率为0%。这与中国公司直接投资荷兰公司相比,可以实现更优惠的税务优化。同时,新加坡VCC基金也无需缴纳分红所得税,通过新加坡回流投资分红,能够最大程度地优化企业利润回流过程中的税务负担。

 

并且,新加坡作为亚洲金融中心之一,拥有便捷的资本流动和优质的金融服务,可以更灵活地管理和配置资金,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率。新加坡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较低的税率,使得投资者设立VCC可以享受到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了资本运作的成本和风险。通过在新加坡设立VCC,投资者还可以将投资风险分散到不同的地区和行业,提高投资组合的多元化程度,降低特定地区或行业的风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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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加坡、荷兰及欧盟的经济联系

1.新加坡-荷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新加坡和荷兰还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所得税的协议,主要涵盖以下税费:

 

在新加坡方面:所得税。

 

在荷兰方面:所得税(扣除其他费用);公司税;工资税(附加);股息税;公司董事费税;资本税。

 

● 企业利润

属于缔约国的企业的利润只应在该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如果该企业按上述方式开展业务,则该企业的利润可以在另一缔约国中按照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予以征税。

 

如果属于一缔约国的企业通过设在另一缔约国境内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那么应当在每个国家内将这一常设机构所预期会取得的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这些利润是指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一家完全独立于其所属企业、在同样或类似条件下从事同样或类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该企业进行交易的独立企业,该常设机构可能会取得的利润。

 

在确定常设机构利润时,应当扣除为常设机构目的发生的企业费用(不包括如果常设机构是一家独立企业时不可扣除的费用),包括因常设机构目的发生的执行和一般行政费用,无论这些费用是否发生在常设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其他地方。

 

仅仅因为常设机构购买(包括运输)属于该企业的货物或商品,不应归属利润于该常设机构。

 

如果利润包括在其他条款中单独处理的收入项目,则这些条款的规定不受本条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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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和航空运输

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运营所得的利润只应在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地所在的国家征税。本段的规定也适用于参与共同经营或国际经营机构所得的利润。

 

如果航运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地在船舶上,则应视为位于船舶的母港所在的国家,或者如果没有这样的母港,则视为位于船舶的经营者所居住的国家。

 

● 股息

由一个缔约国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缔约国居民的股息可能在后者的缔约国征税。

 

然而,荷兰居民公司支付给新加坡居民的股息可能在荷兰征税,并依据荷兰法律规定,但对股息征税的税率不得超过股息的总额的15%。然而,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资本全部或部分划分为股份并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则荷兰不得对股息征税。但是本段的规定不影响支付股息的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需缴纳的税款。

 

 

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给荷兰居民的股息应免除新加坡任何对股息征税的税款,该税款是额外征收于该公司利润税额之外的税款。但是,本段的规定不影响新加坡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如果由新加坡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已经或者被视为已经扣除了新加坡税款,该税款可以根据与支付股息的纳税年度的税率进行调整。

 

如果股息的受益人是居住于一缔约国的居民,并且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的另一缔约国内设有一个与持有支付股息的持股有效连接的常设机构,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如果一家居住于一缔约国的公司从另一缔约国获得利润或收入,那么另一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给非该缔约国居民的个人的股息征税,也不得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缔约国的利润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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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加坡-欧盟经济联系

此外,凭借强大的经济联系,新加坡和欧盟于2018年10月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EUSFTA)、《欧盟-新加坡投资保护协定》和《欧盟-新加坡伙伴关系与合作协定》(ESPCA),这些协定已获得批准。

 

根据《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EUSFTA),双方将取消几乎所有商品关税,提高产品标准并简化海关程序。在货物贸易方面,自由贸易协定为一系列重要产品订立自由灵活的产地来源(原产地)规则机制,包括服装和纺织品、电子产品、机械、汽车、化学制品、药物和石化产品。协定还取消欧盟对新加坡出口的某些产品的所有余下关税,如酒精饮料,同时维持现时欧盟所有向新加坡出口的非指定产品的免关税待遇。此外,在自由贸易协定生效1年内,新加坡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将有84%取消关税,其余16%在未来3到5年内逐步取消。

 

在降低非关税壁垒方面,《欧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设定了消除不必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规定,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新加坡和欧盟的公司,尤其是新加坡中小企业,可望受惠于大幅削减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特别是电子、汽车零件生产、以及制药和医疗器械等领域。协定也提供更宽松而灵活的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只要是在新加坡主要生产或加工的产品,进口欧盟时都能免关税。此外,在服务贸易方面,协定扩大了服务供应商、专业人士和投资者的市场准入,并为特定行业提供了非歧视性待遇和透明度规则,涉及金融、专业服务、信息技术、研发、商业、电信、环境、旅游和贸易相关行业。

 

该协定还详列政府采购方面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程序,超出世贸组织类似协议的范围。最后,知识产权方面,协定保护与食品饮料来源有关的地理标志。

 

《欧盟-新加坡贸易和投资保护协定》于2018年10月19日签署。欧洲议会于2019年2月13日同意该协定,该贸易协定于2019年11月21日生效。该投资保护协定将在获得所有欧盟成员国批准后生效。截至2022年2月,已有12个成员国批准。

 

新加坡和欧盟还于去年(2023年)2月签署了“欧盟—新加坡数码伙伴关系”(EU-Singapore Digital Partnership,简称EUSDP)协定,旨在从多个层面推进双边数码领域合作,包括数码贸易、网络安全领域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实现可信的跨境数据交流等。

 

总体来说,在新加坡设立VCC并通过其进行投资,尤其是投资到欧洲国家如荷兰,可以充分利用新加坡与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联系和优惠政策,降低投资风险,优化资金流动和利润回流,提高投资的灵活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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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什么从VCC投资日本

日本经济产业省4月26日宣布,将半导体和量子相关的四个品类列为新的出口管制对象。从日本向所有地区出口都需要批准拥有技术的国家先行实施限制,以防止新兴技术被转用于军事。

 

早在去年1月,美国、日本、荷兰就美国拜登政府主导的尖端芯片技术对华出口限制达成协议。日本共同社认为,此举旨在防止三国相关芯片技术外泄至中国并转作军事用途。去年3月,日本经产省就以修改《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相关法规的方式,宣布加强尖端芯片领域出口管制。被限制出口的芯片制造设备共有23种,涉及光刻装置以及用于芯片清洗及检测设备等。自去年7月起,该管制措施正式实施。当时追加的23种产品除面向“友好国家”等42个国家和地区外,其余出口对象国家和地区都需要经产大臣的审批许可。日本媒体将这一措施解读为“针对中国”,有评论认为,随着日本和荷兰相继同美国进行合作,在尖端芯片领域同中国的分歧将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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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日本相关管制措施正式生效前,中国商务部发言人曾评论称,个别国家将经贸问题政治化,泛化国家安全,在半导体等领域人为削弱同中国的联系,这将严重损害双方企业利益,破坏产业界长期以来形成的互利共赢的合作格局,冲击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希望日方从维护自身利益和中日经贸合作大局出发,信守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承诺,遵守国际经贸规则,避免对两国经贸合作进行政治干扰、限制企业正常自主经营和企业间公平竞争。

 

新加坡作为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拥有稳定开放的贸易环境,能够帮助降低贸易风险,并提供更便捷的投资环境。由于日本与中国在半导体和量子技术领域的紧张关系,直接从中国投资日本可能面临法律限制,而在新加坡设立VCC可以避免这些限制,更加灵活地进行投资。

 

通过在新加坡设立VCC,投资者可以更广泛地接触到来自全球的资金和投资者,而不仅局限于某一市场。这样可以多元化投资来源,降低风险,并且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政策变化。

 

此外,新加坡作为一个税收友好的国家,具有较低的税率和多项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通过在新加坡设立VCC,投资者可以利用新加坡的税收优势来最大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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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加坡-日本的经济联系

1.日本—新加坡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SEPA)

新加坡与日本在2002年签署日本—新加坡经济伙伴关系协定(JSEPA)。这是日本的第一个自贸协定,也是新加坡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签署的第一个自贸协定。

 

JSEPA是一项综合性协议,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知识产权等广泛领域。自2002年实施以来,该协议导致日本和新加坡之间的贸易大幅增长。

 

JSEPA的一个关键方面是取消在日本和新加坡贸易的多种商品的关税。这导致双边贸易大幅增长,使两国企业和消费者受益。JSEPA 还包括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允许两国公司更容易地进入对方市场。这对于金融、电信和专业服务等行业尤其有利。根据JSEPA,日本和新加坡都承诺为对方投资提供有利的环境。这导致跨境投资增加,为企业创造新机会并促进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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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加坡-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此外,新加坡和日本还签订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所得税的协议,主要涵盖以下税费:

 

在新加坡方面:所得税。

 

在日本方面:所得税;公司税;以及本地居民税。

 

● 企业利润

一家缔约国企业的利润仅应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于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如果该企业如上所述开展业务,则该企业的利润可以在另一缔约国中被征税,但仅限于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部分利润。

 

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一家缔约国企业通过设于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开展业务,则应该将该常设机构应得的利润分配给每个缔约国,这个利润应该是如果该常设机构是一家在同样或类似条件下从事同样或类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所属企业进行交易的独立企业所能获得的利润。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扣除为常设机构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设于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或其他地方发生的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

 

由于常设机构仅仅是为了为企业购买商品或商品,不应将利润归属于常设机构。

 

如果利润包括在其他条款中单独处理的收入项目,则这些条款的规定不受本条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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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飞机

一家缔约国企业经营的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所得的利润仅应在该缔约国征税。

 

对于由一家缔约国企业经营的国际运输船舶或飞机,如果该企业是新加坡企业,则应免除在日本的企业税;如果是日本企业,则应免除新加坡未来可能征收的类似于日本企业税的任何税款。

 

本条款规定也适用于参与合资经营或国际运营机构所得的利润。

 

● 股息

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向另一缔约国的居民支付的股息可能在后者的缔约国征税。

 

然而,这种股息也可能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的缔约国中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如果受益人是股息的实际受益人,则所征税款不得超过:

 (a) 如果实际受益人是在发放利润分配期结束前六个月内至少持有支付股息公司25%表决权股份的公司,则所得股息的总额的5%;

 (b) 对于其他情况下的所得股息总额的15%。

本段的规定不影响支付股息的公司就支付股息的利润所需缴纳的税款。

 

尽管本条款第2段的规定,只要新加坡不对公司利润或收入额外征收股息税,那么新加坡居民向日本居民支付的股息不应受新加坡可能对股息征收的税款的影响,除非该公司的利润或收入额外缴纳的税款。

 

本条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收益人是缔约国居民,并且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的另一缔约国通过设于该缔约国的常设机构进行业务或在该缔约国内固定基地上独立提供个人服务的情况,并且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质联系。

 

如果一家居住于一缔约国的公司从另一缔约国获得利润或收入,那么另一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支付给另一缔约国的居民或者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于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质联系,也不得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缔约国的利润或收入。

 

总体来说,在新加坡设立VCC,投资者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税收优惠,降低投资成本并最大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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