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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几期的文章中,您们为大家详细介绍了新加坡、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百慕大、根西岛、伯利兹、巴巴多斯、巴哈马及马绍尔群岛经济实质法的主要内容。今天,您们将为大家继续解读阿联酋及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的经济实质法。
一、阿联酋经济实质法
作为阿联酋作为经合组织包容性框架成员的承诺的一部分,并响应欧盟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小组对阿联酋税收框架的评估,阿联酋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经济实质条例》(2019年内阁第31号决议)(“条例”)。2019年9月11日发布了关于该条例应用的指南(2019年第215号部长决定),内阁第58/2019号关于确定监管权限的决定列出了负责管理和执行该条例的监管机构。
2020年8月10日,内阁部长决议第 (57) 号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0年8月19日发布了更新指南(2020年部长决定第 (100) 号)。《条例》要求阿联酋境内和自由区公司以及开展“相关活动”的某些其他商业形式,在阿联酋保持并证明其在阿联酋具有与其所从事活动相关的充分“经济存在”(“经济实质测试”)。
1.需通过经济实质测试的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的定义
《经济实质法规》第(1)条将被许可人定义以下实体:
i. 法人(在阿联酋境内或境外注册成立);或
ii. 非法人合伙企业;在阿联酋(包括自由区和金融自由区)注册成立并开展相关活动。
法人是与其所有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
《经济实质法规》对非法人合伙企业的定义包括那些可在阿联酋经营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形式,因此根据 《经济实质法规》单独予以识别。
在阿联酋注册的分支机构被视为其“母公司”或“总部”的延伸,因此不被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同样,在阿联酋注册的开展相关活动的外国实体的分支机构也必须遵守ESR法规,除非该分支机构的相关收入需要在阿联酋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
如果阿联酋实体通过在阿联酋境外注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活动,则阿联酋实体无需为ESR法规的目的合并该分支机构的活动和收入,前提是该分支机构的相关收入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纳税。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可以包括常设机构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企业所得税应税存在,但不属于单独的法人实体。
2.豁免被许可人
ESR法规豁免某些形式的实体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
ESR法规将某些形式的实体排除在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之外。就ESR法规而言,豁免被许可人包括在阿联酋注册并开展相关活动的以下任何实体:
(a) 投资基金;
(b) 在阿联酋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的实体;
(c) 由阿联酋居民全资拥有并满足以下条件的实体:
(i) 该实体不是跨国企业集团的一部分;
(ii) 该实体的所有活动仅在阿联酋开展;
(d) 作为外国实体的分支机构的被许可人,其相关收入应在该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
(a) 投资基金
ESR法规将投资基金定义为:“其主要业务是发行投资权益以筹集资金或汇集投资者资金,目的是使此类投资权益的持有人能够从实体收购、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所获得的利润或收益中受益的实体,包括投资基金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基金投资的一个或多个实体)。“
上述定义包括投资基金本身以及该基金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任何实体,但不包括该基金最终投资的实体。为避免疑问,“投资基金通过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实体”一词是指其唯一功能是促进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任何阿联酋实体。
投资基金的豁免不同于ESR法规所监管的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投资基金本身不被视为投资基金管理业务,除非它是自我管理基金(投资经理和投资基金属于同一实体)。
(b) 阿联酋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如果实体是阿联酋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且因其在阿联酋以外的相关活动收入需缴纳企业税,则无需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为了使该实体获得此豁免,该实体必须因其是阿联酋以外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而对其来自相关活动的所有收入缴纳企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缴纳预扣税的实体不会仅基于此而被视为阿联酋以外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
(c) 由阿联酋居民全资拥有的实体
最终由阿联酋居民全资及实益拥有(直接或间接)的实体仅在下列情况下可免于经济实质测试:
(i) 不是跨国企业集团的一部分;
(ii) 其所有活动仅在阿联酋境内进行;
(iii) 该实体的阿联酋居民所有者居住在阿联酋。因此,该实体不得在阿联酋境外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
在此背景下,“阿联酋居民”是指阿联酋公民和持有有效阿联酋居留许可且居住在阿联酋的个人。
(d) 外国实体的阿联酋分支机构,其相关收入应在阿联酋以外的司法管辖区纳税如果某个实体是某个外国实体的分支机构,并且其相关收入须在该外国实体的税务居民所在地的司法管辖区缴纳企业税,则该实体无需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证明其作为豁免被许可人的身份
任何声称自己是豁免被许可人的实体必须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充分证据以及通知,证明其在每个声称自己是豁免被许可人的财政年度的豁免被许可人身份。
声称由于是外国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而获得豁免的许可人必须就每个相关财政年度提交以下文件之一以及通知:
(a) 由该实体声称为税务居民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签发的信函或证明,表明该实体被视为该司法管辖区的企业所得税居民;或
(b) 由该实体声称为税务居民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签发的对该实体的企业所得税评估、企业所得税要求、企业所得税付款证明或任何其他文件。
如果实体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作为豁免被许可人的身份,则该实体将被视为ESR法规中的许可人,并应遵守适用于许可人的ESR法规的要求,包括满足经济实质测试的要求。
3.相关活动
ESR法规第3条将以下任何活动确定为相关活动:
(i) 银行业务;
(ii) 保险业务;
(iii) 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iv) 航运业务;
(v) 租赁融资业务;
(vi)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vii) 总部业务;
(viii) 知识产权业务;
(ix) 控股公司业务。
实体应使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方法来确定其是否从事相关活动,因此无论此类相关活动是否包含在实体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中,将被视为ESR法规所指的被许可人。
被许可人可以在同一财务期间从事多项相关活动。这将要求被许可人证明每项相关活动的经济实质。如果被许可人开展相关活动,则被许可人必须审查ESR法规中适用于此类活动的要求。例如,ESR法规规定,对不开展任何其他相关活动且仅持有其他实体股权的控股公司,规定了简化的实质要求。反之,若许可人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则需遵守更高的报告要求及经济实质测试标准。
实体不需要积极参与上述任何业务类别,便可被视为从事相关活动。任何形式的相关活动的被动收入都会使实体受到ESR法规的约束。
4.相关收入
被许可人必须通过经济实质测试,并考虑从任何相关活动中获得的相关收入水平。
就ESR法规而言,“相关收入”是指该实体根据适用会计准则在其账簿和记录中记录的来自相关活动的所有总收入,无论是在阿联酋还是在阿联酋以外赚取,也无论该实体是否从其活动中获利或亏损。
就“相关收入”而言,总收入是指来自任何来源的所有收入,包括库存和财产销售收入、服务、特许权使用费、利息、保费、股息和任何其他金额,且不扣除任何类型的成本或支出。在销售或服务收入的背景下,总收入是指销售或服务的总收入,不扣除销售商品成本或服务成本。
为避免疑问,总收入不是指应税或会计收入或利润。
5.经济实质测试
任何被许可人如果:
(i)开展相关活动;并且
(ii)在某财政年度内从相关活动中获得相关收入,则须证明其在阿联酋具有与相关活动性质及其所获得相关收入金额成比例的充分经济实质。
为避免疑问,被许可人无需在没有相关收入的财政年度满足经济实质测试(和提交经济实质报告)。不过,被许可人仍需遵守通知要求。
(1)经济实质测试的关键要求
为证明被许可人在某财务年度内在阿联酋具有充分的经济实质,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被许可人在阿联酋开展核心创收活动(“CIGA”)
CIGA是那些对于被许可人从其相关活动中获得总收入至关重要的活动。ESR法规第3条第2款中列出的CIGA是与每项相关活动通常相关的活动的示例,但并非与特定相关活动相关的所有CIGA的详尽列表。
被许可人无需执行ESR法规中针对特定相关活动列出的所有CIGA。但是,它必须执行任何在阿联酋产生相关收入的CIGA。
为避免疑问,非CIGA的活动可以在阿联酋境外开展。
(b)相关活动在阿联酋进行指导和管理
“指导和管理”测试旨在确保相关活动在阿联酋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要求在阿联酋举行和参加足够数量的董事会会议等。
是否在阿联酋举行并出席了足够数量的董事会会议将取决于被许可人开展的相关活动的水平。还必须考虑根据管理被许可人的适用法律或被许可人的章程文件中规定的有关董事会会议的更严格的要求。
“指导和管理”测试进一步要求:
(i) 会议以书面会议记录形式记录,并将这些会议记录保存在阿联酋;
(ii) 此类会议的法定人数达到要求,并且与会者亲自在阿联酋;
(iii) 董事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不仅仅是执行在阿联酋以外做出的决定。
董事会会议记录必须记录与相关活动有关的所有战略决策,并必须由在阿联酋实际出席的董事签署。法定人数应根据适用于被许可人的法律确定,其中规定了法定人数要求或被许可人的章程文件中可能规定的人数(或两者兼有)。
为避免疑问,并就ESR法规而言,“指导和管理”要求并不规定董事会成员(或同等人员)必须居住在阿联酋。相反,董事会成员(或同等人员)在做出战略决策时必须亲自在阿联酋。如果被许可人由其股东/所有者/合伙人、个人经理(例如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或多名经理管理,则上述要求将尽可能适用于此类人员。
考虑到从相关活动中获得的相关收入水平,被许可人:
(i) 拥有足够数量的与该活动相关的合格全职(或同等)员工,这些员工实际在阿联酋(无论是否受雇于被许可人或其他实体,也无论是否签订了临时或长期合同);
(ii) 在阿联酋发生足够的运营支出;以及
(iii) 在阿联酋拥有足够的实物资产(例如经营场所)。
对于每个被许可人而言,什么是充分或适当的,将取决于该被许可人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的性质和水平。被许可人必须确保其保存足够的记录,以证明所使用的资源和资产以及发生的支出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国家评估机构应审查此类记录和提交的其他支持文件,以评估被许可人是否已证明所使用的资源和资产以及发生的支出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规模的企业在员工、支出和实物资产方面的需求不同,大型或中型企业可能认为足够的员工、支出和实物资产,可能并不适用于小型企业。ESR法规的目的并非对企业在员工数量、支出或使用的实物资产方面提出要求,前提是被许可人从事真正的商业活动,并使用其拥有的员工、支出和实物资产在阿联酋开展CIGA,并满足现有法律对相关活动的要求。
对足够员工的要求旨在确保有足够数量的适当合格员工开展相关活动。
对足够实物资产的要求旨在确保被许可人已采购适当的实物资产来在阿联酋开展相关活动。实物资产可以包括办公室或其他形式的营业场所(例如仓库或开展相关活动的设施),具体取决于相关活动的性质。此类场所可能由被许可人拥有或租赁,前提是被许可人能够证明其有权使用该场所开展相关活动(例如租赁协议)。
(2)外包
根据ESR法规第6条第2款,被许可人可以通过外包服务商开展全部或部分相关活动的CIGA。根据ESR法规,外包服务商可能包括第三方或关联方。在为经济实质测试确定被许可人的经济实质时,将考虑外包服务商在阿联酋的实质(例如员工和实物资产)。如果使用外包安排,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外包被许可人的全部或部分CIGA的外包服务商,在阿联酋境内必须始终拥有以下水平:
i. 员工;
ii. 支出;
iii. 实物资产(例如,经营场所),这些资产单独和合计起来都足以满足所进行的CIGA的要求。
ESR 法规禁止被许可人在利用外包提供商执行CIGA时进行重复计算。因此,如果外包提供商为一个或多个被许可人提供服务,则外包提供商员工所花费的时间和外包提供商资产的使用不能在任何给定时间内为多个被许可人计算(例如,如果外包提供商的员工花费一小时为被许可人执行CIGA,则同一员工不能花费同一小时为不同的被许可人执行CIGA)。被许可人有义务确保不会发生此类重复计算。
②被许可人必须始终能够证明其有能力监督外包提供商在阿联酋执行CIGA的情况。
③被许可人外包的CIGA必须在阿联酋进行。
④如果CIGA全部或部分外包,被许可人仍负责确保向监管机构报告准确的信息,这将包括外包提供商所使用资源水平的精确详细信息,例如基于工时表。
被许可人应考虑其为外包目的而签订的服务协议,以确保此类协议符合ESR法规的要求,并包括共享与外包提供商的员工、支出和实物资产(如适用)有关的信息的机制,以符合ESR法规。
(3)不得利用外包来规避经济实质测试
被许可人不得以规避经济实质测试的合规要求为目的使用外包。
(4)外包非CIGA的活动
被许可人可以将非CIGA的活动外包到阿联酋以外的地区。这可以包括外包后台职能、IT、薪资、法律服务或其他专家专业意见或服务。
(5)通知备案
每个被许可人和豁免被许可人都必须向其相关的监管机构提交一份通知,列明每个相关财务年度的以下内容:
i. 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的性质;
ii. 是否产生相关收入;
iii. 财务年度的结束日期;
iv. 监管机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豁免被许可人提交的通知必须附有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豁免被许可人的身份。如果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则豁免被许可人将无法享有豁免,并必须遵守ESR法规的全部要求,包括满足经济实质测试。
遵守提交通知要求的时间范围与提交经济实质报告的时间范围不同。通知必须在被许可人或豁免被许可人的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提交。通知必须以电子方式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提交。已经直接向监管机构提交通知的被许可人需要根据 ESR 法规的规定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重新提交通知(一旦可用)。
(6)经济实质报告
每一位被许可人均须满足适用的经济实质测试要求,并在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十二 (12) 个月内提交一份包含ESR法规规定的必要信息和文件的经济实质报告。
国家评估机构自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起有六 (6) 年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其必须就被许可人是否通过经济实质测试作出决定。
如果国家评估机构因被许可人或代表被许可人的任何其他人的重大过失、欺诈或故意失实陈述而无法在此期间作出裁定,则此六 (6) 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
ESR法规规定了最短信息保留期,即每个被许可人和豁免被许可人必须保留其为履行ESR法规规定的义务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记录和信息,自其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保留六 (6) 年。根据ESR法规,被许可人或豁免被许可人需要提交给监管机构和国家评估机构的任何记录和支持文件都必须以英文提供。
二、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经济实质法
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 的经济实质立法框架载于《2018年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经济实质)条例》及其随附法规(实质立法),该条例于2019年7月1日生效。
根据实质立法,TCI的主管机构信息交换部门 (EOIU) 于2020年11月发布了指导说明,以协助理解经济实质的要求和实际协助。虽然指导说明不属于实质立法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是有关经济实质测试和要求的有用信息来源和实际指导。
1.法规的适用范围
(1)居民实体
《经济实质条例》(ESO)下的TCI实体是指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或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注册成立、成立或以其他方式组成的法人团体或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2018年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经济实质)条例》,以下实体须予报告: v ▪ 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或继续经营的TCI公司;
▪ 根据《有限合伙条例》第7条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或
▪ 根据《公司条例》第XVI部分注册的外国公司。
如果TCI实体的税收居民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的国家,且不在欧盟税收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上,则不属于居民实体。
(2)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的税务居民
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则不被视为经济实质相关实体。同样,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注册的外国公司如果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司法辖区的税务居民,也不被视为相关实体。
如果实体因其住所、居住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性质的标准而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须纳税,主管当局可将该实体视为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的税务居民。主管当局将要求任何声称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税务居民的实体出示以下证据:
▪ 税务识别号;
▪ 税务居住证明;
▪ 对该实体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从事相关活动的全部收入评估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 其母公司、最终母公司和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其中必须包括有关其各自税务居住地管辖区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从实体声称为税务居民的外国管辖区的相关当局获得的官方文件才会被接受为证据。此外,所有文件必须是其原始形式(原件)。
未能提供证据将导致主管当局将该实体视为受经济实质测试要求约束的居民实体。
如果相关实体的任何分支机构因其住所、居住地或任何其他类似标准而在另一个管辖区内需要就其相关收入纳税,主管当局也会将该分支机构视为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的税务居民。但是,请注意,如果有收入分配给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实体的收入,该实体仍应遵守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的经济实质测试。只有其唯一收入来源是相关活动并以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为基础征税的实体才可被视为非居民(即使其不一定是该司法管辖区的税务居民)。如果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仍有部分收入,则经济实质规则适用于该收入。
主管当局将要求任何声称其分支机构是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外税务居民的相关实体就其分支机构提供上述与声称是岛外税务居民的实体有关的令人满意的证据。其中,“分支机构”是指相关实体的业务单位或部门或机构/营业地点,其不是独立于相关实体的法人。
(3)最终控股实体、集团实体和最终实益拥有人
最终控股实体,指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或集团实体:
a) 直接或间接拥有集团内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的足够权益,以致其需要根据其税务居住地司法管辖区普遍适用的会计原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或若其股权在其税务居住地司法管辖区的公开证券交易所交易,则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及
b) 集团内并无其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第 a) 段所述权益。
集团或集团实体,此术语用于描述由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联的企业集合而成的集团,且该集团需要为财务报告目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最终实益拥有人,指若指《公司条例》第148条适用的公司,则为《公司条例》第148条所指的需要登记人士。
2.相关活动
“相关活动”包括以下每一项:
▪ 银行业务;
▪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 融资和租赁业务;
▪ 基金管理业务;
▪ 总部业务;
▪ 控股实体业务;
▪ 保险业务;
▪ 知识产权控股业务;以及
▪ 航运业务。
3.经济实质测试
(1)经济实质要求
经济实质测试的第一步是确保TCI居民实体在会计期间(即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六 (6) 个月期间)开展相关活动。一旦确定在会计期间开展了相关活动,居民实体便会通过与该相关活动有关的经济实质测试,如果居民实体:
▪ 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进行指导和管理;
▪ 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开展与该相关活动有关的核心创收活动(“CIGA”);并且
▪ 考虑到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开展的相关活动的水平,其:
a.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有足够的运营支出;
b.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有足够的实物资产或存在;并且
c.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有足够数量具有适当经验和资格的全职员工,包括受雇于第三方的员工。
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TCI)进行指导和管理
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开展与相关活动有关的CIGA的居民实体必须在群岛进行指导和管理。
此外,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进行的与相关活动有关的任何战略决策也必须在群岛进行。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公司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进行指导和管理:
▪ 考虑到董事会所需的决策水平,实体的董事会以足够的频率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开会;
▪ 每次董事会会议期间,都有一定数量的董事亲自出席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
▪ 实体的战略决策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举行的董事会会议上做出,并反映在会议记录中;
▪ 董事作为一个董事会必须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和专业技能来履行董事会的职责;以及
▪ 所有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和实体的记录均保存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
员工
“员工”一词不限于实体本身合法雇佣的个人。满足要求的员工包括:
▪ 员工;
▪ 根据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法律被视为员工并受其约束的为企业工作的人员;
▪ 自营管理人员和董事。
但是,实习生或在职培训合同下进行职业培训的学生不包括在内。
员工数量将以全职雇员数量为基础,即在整个会计期间在相关实体内或代表该实体全职工作的人数。只有在TCI内为相关活动进行CIGA工作的全职员工才会被计入评估范围。
如果实体将其部分或全部活动外包、承包或委托给他人,则在确定是否满足充分员工测试时,将考虑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服务提供商或其他集团公司的资源。
如果服务提供给多家公司,则不得重复计算。外包服务提供商和集团公司应为每个相关实体提供分项具体服务(不得重复计算,包括资源)。
实体仍有责任确保其报告的信息准确无误,这将包括其服务提供商或集团公司所雇用资源的精确细节。
员工所需的资质将取决于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部门和行业、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开展的CIGA以及这些员工所履行的职责。
核心创收活动(“CIGA”)
该标准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居民实体必须在TCI进行CIGA。居民实体必须根据其正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开展的特定类型的相关活动开展CIGA下的适当要素。
需要注意的是,相关实体不需要执行列出每个相关活动中的每个要素。对实质性的评估将包括仔细考虑相关实体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执行了哪些CIGA要素。
居民实体可以将其部分或全部CIGA外包,但CIGA仍必须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开展,并且必须受到实体的充分监督。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在群岛内的资源将在确定居住实体是否在群岛内拥有充足资源时纳入考虑。例如,拥有专利的相关实体不必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进行市场营销、品牌和分销以及研发的CIGA。
此外,如果后台功能、IT 服务、工资单或法律服务等活动不属于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CIGA的一部分,则它们不会影响居民实体通过实质测试的能力。
4.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
如果一家公司从事知识产权控股业务,并且从集团实体处获得知识产权资产,或者作为对位于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外其他国家的人的研发资助的报酬;该公司还将知识产权资产许可给一个或多个集团实体,或通过外国集团实体执行的活动(例如促进销售协议、客户名单和商誉)从资产中产生收入,或者该实体没有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开展作为其CIGA一部分的研发或品牌推广和分销;则该公司被视为高风险知识产权实体。
如果居民实体正在从事被视为高风险知识产权业务的相关活动,即使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开展与该业务和知识产权资产相关的CIGA,也会推定其未通过某个财政年度的实质测试。为了确定高风险知识产权实体是否满足经济实质测试,该实体必须向主管当局提供以下信息:
▪ 详细的商业计划,阐明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持有知识产权资产的商业理由;
▪ 所有员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验水平、合同类型、资格和雇佣期限;以及
▪ 有证据表明决策是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进行的;以及
▪ 主管当局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以证明决策是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进行的证据。
5.外包
ESO并不禁止外包。公司可以将其部分或全部活动外包。在这种情况下,外包包括外包、承包或委托给第三方或集团公司。
如果将部分或全部CIGA外包,公司必须能够证明其对外包活动进行了充分的监督,并且为了满足实质要求,这些活动是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内进行的。如果CIGA外包,则在确定是否满足人员和场所测试时,将考虑服务提供商或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集团公司的资源。但是,如果服务提供给多家公司,则不得重复计算,仅计算提供给该公司的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最终仍需对其申报的准确性负责,其中包括其服务提供商或集团公司使用的资源的详细信息,例如基于工时表的使用情况。
如果有公司董事在职,则将对实际履行公司董事职责的个人(公司董事的官员)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外包的CIGA的监督必须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进行。
6.报告
开展相关活动的公司将被要求提供以下信息:
▪ 报告实体是否为居民实体,如果不是,则提供其税务居住地管辖区的信息;
▪ 有关实体的控股实体以及每个控股实体所在地的信息;
▪ 受益所有人的详细信息;
▪ 业务/收入类型,以确定相关活动的类型;
▪ 相关活动的总收入金额和类型-任何财务报表中的营业额数字;
▪ 在群岛发生的相关活动的运营支出金额-财务报表或类似文件中公司的运营支出,不包括资本;
▪ 场所详情-营业地址;
▪ 员工(经验丰富和/或合格)人数-指定全职员工人数(包括经验);
▪ 董事姓名和实际地址;
▪ 在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举行的董事会每次会议的详细信息;
▪ 确认为每项相关活动进行的CIGA;
▪ 财务报表;以及
▪ 确认是否有任何CIGA外包,如果外包,则提供相关详细信息。
相关活动必须产生收入,这包括在相关财务期间内获得与相关活动有关的任何总收入。主管当局有权要求提供有关所得税申报表上或随附的任何实质信息的更多信息。
参考文献:
(1)阿联酋,2020年第100号部长决定ESR指导方针和相关活动指南
(2)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TCI) ,《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经济实质)条例》2018年版指南,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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